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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媒体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传媒常常自认为是独立于行政、司法和立法体系之外的第四权力,是美国社会中不受政府制约,也不必像总统、国会那样经过大选产生的无冕之王,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对手关系”,是代表民众监督政府的“看门狗”。
美国政府一直宣称信奉新闻自由原则,美国民主制度的创建者之一托马斯·杰斐逊在约200年前就指出,如果他必须在没有报纸的政府或没有政府的报纸之间选择,那么他“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在美国建国初期,美国《宪法》的拟定者就将言论自由写入了《权利法案》的第一条修正案。由于不受政府等权力机构的干涉,新闻业发展成自命为政府工作的监督者,政治事件的记录者,甚至是公众行为的非官方仲裁者。由于享有这种保护,美国新闻媒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免遭官方的报复。例如,一名官员很难在针对新闻媒体的诽谤案中获胜,因为美国法院裁决,在民主制度下政府公务员与公众不同,必要时必须经受审查而且有义务阐述自己是如何履行责任的。
宪法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免除了新闻报道受政府、司法及其他国家机构和系统的干扰,这保证了新闻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并满足了受众知情权。必须承认,美国新闻业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美国新闻界也因此自诩为世界“新闻自由”的典范。然而,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这一情况在悄悄发生改变,新闻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新闻机构在报道国际事件时开始变得格外审慎。总部位于巴黎的“无国界记者”组织在2005年公布的“2005年度新闻自由指数”报告中,对世界167国的新闻自由度进行排名,位列排行榜前10名的都是欧洲国家,其中丹麦、芬兰、爱尔兰、冰岛、挪威、荷兰和瑞士7国并列第一,而一直标榜新闻自由的美国的排名骤降至第44位,比2004年下跌22位。
“9·11”事件后,美国人平静的生活被打乱,虽然美国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但这是美国本土近200多年来头一次遭受外国势力的攻击。在震惊之余,美国人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慌和威胁,安全和反恐迅速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主题,这一主题延续至今。反对、打击恐怖势力,保护国家安全成为各方共识,也成为新闻报道的指向标。在此背景下,新闻自由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和限制,这具体表现在:
政府加强对新闻业的影响和控制
“9·11”事件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成为美国社会生活中的热点话题,在“9·11”后,美国所采取的一系列战争和其他军事行动的前后,为了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赢得国民的一致支持,政府不遗余力地出台种种政策、施加影响,要求媒体予以配合和支持并紧跟政府的反恐部署。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此目的,政府有时甚至公开限制新闻自由并进行新闻审查。如,布什政府要求各大电视网不要播出本·拉登讲话的录音、录像,理由是避免传递出其中的恐怖信息;撤换了美国之音国际部的主要负责人,理由是他执意播出塔利班领导人奥马尔的采访;在美伊战争前夕,反对播出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著名主持人对萨达姆的采访,理由是播出这样的节目无异于“为萨达姆作宣传”。当然政府会为自己限制新闻界的诸多行为找出种种看似合适的理由,如,在美国进行的多次战争中,这一条被政府和军方视为“杀手锏”,并常常以此为借口扼杀新闻报道,敲打任何一家“越位”或企图越位的媒体。政府认为,媒体的“客观、公正”是相对的,因为媒体的“客观”有时候会同“国家利益”相冲突。在政府的这种影响和钳制下,媒体经常在两个层面处于两难境地:一、在反战和支持战争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谨慎再谨慎,不仅要秉承媒体自身的一贯特色,同时也要顾全大局;二、在具体的战事报道上,即使反战的媒体在很多时候也要看政府的脸色行事,不让报道的尽量少报或不报。
司法机构干扰新闻自由
2005年,《纽约时报》女记者朱迪斯·米勒因拒绝在美国中央情报局(CIA)特工身份泄密事件调查中透露消息来源而被华盛顿地方法院法官裁定“藐视法律”,并遭到逮捕。“米勒案”源自2003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特工门”事件。当时美国专栏作家罗伯特·诺瓦克在报纸上撰文披露说,美国前驻伊拉克大使约瑟夫·威尔逊的夫人瓦莱丽·普拉姆是中情局秘密特工,并称消息来源是布什政府内的高级官员。威尔逊抨击白宫故意泄密,以此报复他在伊拉克问题上驳斥布什总统的表态。此事引发了美国司法部门的调查,《纽约时报》记者米勒也因她与当事人关系密切而被卷入。
我们知道,为了保证新闻的真实性,严肃的新闻单位都有通过来源核实真实性的程序,同时公开新闻来源以保障新闻的可信度。但是,仍然有少量新闻,必须在消息来源保密的前提下发表,同行和民众都认可,这是取得某些新闻所必须的。否则以后再不会有政府内部“线人”与记者合作。
在法院判决后,“无国界记者”组织曾就此发表声明称,美国联邦法院的做法破坏了新闻记者保护新闻来源隐私的权利。他们表示“判决是美国,甚至是全球新闻自由黑暗的一天”。其实,美国司法界以“司法公正”为名侵扰新闻自由的做法正在增多,这也激起了新闻界的抗争。2004年,《纽约时报》曾一纸诉状将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告上法庭,称其领导的司法部企图通过中间人获得该报两名资深记者与其“线人”的电话录音,以期找出向该报泄露机密情报的美国政府官员。《纽约时报》的律师称,司法部的这一行为大大地干扰和破坏了美国新闻自由的从业准则。
新闻媒体的高度自律
“9·11”事件后以及后续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媒体之间原本清晰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不管情愿与否,美国媒体在战时“维护国家利益”的大旗下,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程度不同的自律,而将自由精神的大旗搁在一旁。
这种自律意识主要表现在,美国主流媒体在美伊战争前对布什政府及其战争政策众口一词,毫无异议的支持,主动配合政府政策,积极引导舆论,同时压制不利于政府和军事行政的言论和报道。
例如,美国三大报之一的《华盛顿邮报》就报道,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主编依萨克森曾要求记者“要强调塔利班如何利用平民,如何窝藏那些造成数千万人死亡的恐怖分子”。而其他电视媒体也采取了与之相仿的报道方针。不言而喻,媒体这样煞费苦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激起国民对塔利班的仇恨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支持政府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的一切相关举措。
而在伊战当中,为了使国民和国际社会相信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众多媒体将与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论调观点不同的稿子统统给“枪毙”了。从布什政府将斗争的矛头对准伊拉克和萨达姆的那一刻起,就有十几家报纸强烈支持把“政府更迭”作为唯一使伊拉克解 除武装的方式。其中不乏《华尔街日报》、《纽约邮报》、《波士顿先驱报》、《华盛顿邮报》、《芝加哥太阳时报》这样的颇富自由精神和传统的大报。在真相值得进一步追寻和探讨的情况下,媒体却毫不犹豫地配合政府行动引导甚至误导舆论。
为了尽可能压制负面报道,媒体不但高度自律并禁止一些报道,有时甚至会杀一儆百,对敢于“违规”的记者进行严惩。伊战期间,美国资深战地记者彼得-阿内特先后被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和国家地理探索频道炒了鱿鱼,理由是他在巴格达接受了伊拉克官方电视台的采访,并说了美军的坏话。
从“9·11”后美国政府、司法机构以及媒体自身的种种表现,我们不难看到,新闻自由这面让美国媒体引以为豪的大旗正在迅速地倒掉,自由精神正在加速沦丧。而美国的新闻界制造、虚构新闻或者故意传播虚假新闻、夸大事实等背离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行径正迅速传染蔓延,如伊战前后,媒体盲从于政府肆意渲染鼓吹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对伊拉克政权和萨达姆本人进行恶毒地攻击.尽其可能妖魔化伊拉克和萨达姆,而这其中很多信息及数据后来被证实是错误的,而媒体却不加甄别和探究就予以传播。美国媒体这样的行径在后来的对伊朗核问题和朝鲜核问题的报道中也多有表现,在他们的精心描绘下,伊朗和朝鲜完全就像一个个极端的恐怖政权和危险国家,随时都可能给世界和平和人类安全带来灾难。尽管国际原子能总署一再申言伊朗核计划早已停止,但美国政府和媒体针对伊朗的谎言却一直未停止,反而一而再地利用媒体的垄断宣传使大多数美国人相信这些是事实,除了涂污伊朗政权外,伊朗总统内贾德也难逃美国媒体的妖魔化处理,如他上任不久就被美国媒体指控“参与劫持美国人质”事件,他的言论也经常被美国媒体精心“剪辑”后大加渲染,诸如“从地图上抹掉以色列”、“犹太人大屠杀不存在”之类。
媒体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也在迅速增多。“9·11”后,美国国内特殊的政治气候催生了独特的媒介生态环境,肆意造假诬谄他国是适应国内政治形势的需要,大受某些阶层和群体的欢迎,也成为吸引受众目光的需要。因此媒体不时抛出“威胁论”,大谈恐怖主义,污蔑或攻击他国。这俨然成为媒体一种普遍的生存策略和竞争策略。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这些行径往往被媒体冠以保障受众的知情权、维护媒体采访报道权、保障新闻自由等冠冕堂皇的借口。像2007年4月,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事件发生后,《芝加哥太阳时报》无中生有地诬蔑说凶手系中国留学生,而且该报道作者描绘得有鼻子有眼,煞有介事;2007年11月,美国《华盛顿邮报》、《国际先驱论坛报》等纷纷刊登文章称.“北京宣布要把近3万名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赴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数据输入数据库”、“报道北京奥运会的外国记者已经进入中国政府的追踪名单”,这些媒体指责此举“和中国政府许诺的奥运期间新闻自由背道而驰”。很明显,这些都是失实的报道,但由于美国对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媒体是实际恶意的有意污蔑,否则对于失实报道将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条旨在保障言论自由和受众权益的规定现在却被媒体肆意利用,因此这不得不说,是媒体在滥用新闻自由。当然,滥用新闻自由的形式有时候会做一定的修饰和打扮,如常用“据说”、“据信”、“据传”等之类的模糊语言来混淆视听、规避责任。
美国媒体在“9·11”后种种夸张和失实的表现更加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阶级社会中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美国媒体所宣称的新闻自由与我们追寻的新闻自由相去甚远。笔者以为,新闻自由至少应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媒体有报道的自由,当然这种是法律允许的范围,这种自由不受政府非法的干预和限制;第二,媒体要报道真实的新闻,做负责任的媒体;第三,对于事实的真相要有不断探求和追索的精神。基于这三点来观照美国新闻界在“9·11”前后的表现,用沉沦来形容美国的新闻自由毫不为过。“9·11”前,美国新闻自由度曾一度被众多国家奉为楷模,艳羡不已,美国新闻人在为追寻事实、探究真相、捍卫新闻自由方面做的努力也的确让人赞佩,这也是美国新闻界亦常常引以为傲的缘由。而在“9·Il”后,政府加大了对媒体的影响和限制,媒体的报道尤其是在对外报道方面常常谎话连篇、夸张失实,而最重要的是,媒体失去了独立探究事实、揭露真相的勇气,失去了那种勇者无惧的自由精神。这种自由精神的沦丧,不仅对美国媒体和自由制度是一种伤害,对广大人民来说也是一种莫大的伤害。“9·11”后美国之所以一步步掉入阿富汗、伊拉克的战争泥淖中而不能自拔,除了美国政府片面相信武力的原因外,媒体也“功不可没”,正是媒体大规模的宣传和误导,使人们开始理解并支持政府的军事行动,而战争所耗费的费用以及其他诸多后果却需要人民去背负。
美国媒体没能坚守新闻自由,反而在亵渎并破坏新闻自由,同时又积极地滥用新闻自由,在世界其他国家大多在新闻自由的道路上稳步向前的时候,美国的新闻业却不进反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所谓的新闻自由正在一步步地变味、沉沦。
(作者单位:衡阳师范学院)
编校:郑 艳
美国政府一直宣称信奉新闻自由原则,美国民主制度的创建者之一托马斯·杰斐逊在约200年前就指出,如果他必须在没有报纸的政府或没有政府的报纸之间选择,那么他“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在美国建国初期,美国《宪法》的拟定者就将言论自由写入了《权利法案》的第一条修正案。由于不受政府等权力机构的干涉,新闻业发展成自命为政府工作的监督者,政治事件的记录者,甚至是公众行为的非官方仲裁者。由于享有这种保护,美国新闻媒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免遭官方的报复。例如,一名官员很难在针对新闻媒体的诽谤案中获胜,因为美国法院裁决,在民主制度下政府公务员与公众不同,必要时必须经受审查而且有义务阐述自己是如何履行责任的。
宪法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免除了新闻报道受政府、司法及其他国家机构和系统的干扰,这保证了新闻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并满足了受众知情权。必须承认,美国新闻业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美国新闻界也因此自诩为世界“新闻自由”的典范。然而,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这一情况在悄悄发生改变,新闻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新闻机构在报道国际事件时开始变得格外审慎。总部位于巴黎的“无国界记者”组织在2005年公布的“2005年度新闻自由指数”报告中,对世界167国的新闻自由度进行排名,位列排行榜前10名的都是欧洲国家,其中丹麦、芬兰、爱尔兰、冰岛、挪威、荷兰和瑞士7国并列第一,而一直标榜新闻自由的美国的排名骤降至第44位,比2004年下跌22位。
“9·11”事件后,美国人平静的生活被打乱,虽然美国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但这是美国本土近200多年来头一次遭受外国势力的攻击。在震惊之余,美国人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慌和威胁,安全和反恐迅速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主题,这一主题延续至今。反对、打击恐怖势力,保护国家安全成为各方共识,也成为新闻报道的指向标。在此背景下,新闻自由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和限制,这具体表现在:
政府加强对新闻业的影响和控制
“9·11”事件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成为美国社会生活中的热点话题,在“9·11”后,美国所采取的一系列战争和其他军事行动的前后,为了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赢得国民的一致支持,政府不遗余力地出台种种政策、施加影响,要求媒体予以配合和支持并紧跟政府的反恐部署。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此目的,政府有时甚至公开限制新闻自由并进行新闻审查。如,布什政府要求各大电视网不要播出本·拉登讲话的录音、录像,理由是避免传递出其中的恐怖信息;撤换了美国之音国际部的主要负责人,理由是他执意播出塔利班领导人奥马尔的采访;在美伊战争前夕,反对播出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著名主持人对萨达姆的采访,理由是播出这样的节目无异于“为萨达姆作宣传”。当然政府会为自己限制新闻界的诸多行为找出种种看似合适的理由,如,在美国进行的多次战争中,这一条被政府和军方视为“杀手锏”,并常常以此为借口扼杀新闻报道,敲打任何一家“越位”或企图越位的媒体。政府认为,媒体的“客观、公正”是相对的,因为媒体的“客观”有时候会同“国家利益”相冲突。在政府的这种影响和钳制下,媒体经常在两个层面处于两难境地:一、在反战和支持战争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谨慎再谨慎,不仅要秉承媒体自身的一贯特色,同时也要顾全大局;二、在具体的战事报道上,即使反战的媒体在很多时候也要看政府的脸色行事,不让报道的尽量少报或不报。
司法机构干扰新闻自由
2005年,《纽约时报》女记者朱迪斯·米勒因拒绝在美国中央情报局(CIA)特工身份泄密事件调查中透露消息来源而被华盛顿地方法院法官裁定“藐视法律”,并遭到逮捕。“米勒案”源自2003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特工门”事件。当时美国专栏作家罗伯特·诺瓦克在报纸上撰文披露说,美国前驻伊拉克大使约瑟夫·威尔逊的夫人瓦莱丽·普拉姆是中情局秘密特工,并称消息来源是布什政府内的高级官员。威尔逊抨击白宫故意泄密,以此报复他在伊拉克问题上驳斥布什总统的表态。此事引发了美国司法部门的调查,《纽约时报》记者米勒也因她与当事人关系密切而被卷入。
我们知道,为了保证新闻的真实性,严肃的新闻单位都有通过来源核实真实性的程序,同时公开新闻来源以保障新闻的可信度。但是,仍然有少量新闻,必须在消息来源保密的前提下发表,同行和民众都认可,这是取得某些新闻所必须的。否则以后再不会有政府内部“线人”与记者合作。
在法院判决后,“无国界记者”组织曾就此发表声明称,美国联邦法院的做法破坏了新闻记者保护新闻来源隐私的权利。他们表示“判决是美国,甚至是全球新闻自由黑暗的一天”。其实,美国司法界以“司法公正”为名侵扰新闻自由的做法正在增多,这也激起了新闻界的抗争。2004年,《纽约时报》曾一纸诉状将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告上法庭,称其领导的司法部企图通过中间人获得该报两名资深记者与其“线人”的电话录音,以期找出向该报泄露机密情报的美国政府官员。《纽约时报》的律师称,司法部的这一行为大大地干扰和破坏了美国新闻自由的从业准则。
新闻媒体的高度自律
“9·11”事件后以及后续的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媒体之间原本清晰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不管情愿与否,美国媒体在战时“维护国家利益”的大旗下,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程度不同的自律,而将自由精神的大旗搁在一旁。
这种自律意识主要表现在,美国主流媒体在美伊战争前对布什政府及其战争政策众口一词,毫无异议的支持,主动配合政府政策,积极引导舆论,同时压制不利于政府和军事行政的言论和报道。
例如,美国三大报之一的《华盛顿邮报》就报道,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主编依萨克森曾要求记者“要强调塔利班如何利用平民,如何窝藏那些造成数千万人死亡的恐怖分子”。而其他电视媒体也采取了与之相仿的报道方针。不言而喻,媒体这样煞费苦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激起国民对塔利班的仇恨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支持政府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的一切相关举措。
而在伊战当中,为了使国民和国际社会相信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众多媒体将与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论调观点不同的稿子统统给“枪毙”了。从布什政府将斗争的矛头对准伊拉克和萨达姆的那一刻起,就有十几家报纸强烈支持把“政府更迭”作为唯一使伊拉克解 除武装的方式。其中不乏《华尔街日报》、《纽约邮报》、《波士顿先驱报》、《华盛顿邮报》、《芝加哥太阳时报》这样的颇富自由精神和传统的大报。在真相值得进一步追寻和探讨的情况下,媒体却毫不犹豫地配合政府行动引导甚至误导舆论。
为了尽可能压制负面报道,媒体不但高度自律并禁止一些报道,有时甚至会杀一儆百,对敢于“违规”的记者进行严惩。伊战期间,美国资深战地记者彼得-阿内特先后被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和国家地理探索频道炒了鱿鱼,理由是他在巴格达接受了伊拉克官方电视台的采访,并说了美军的坏话。
从“9·11”后美国政府、司法机构以及媒体自身的种种表现,我们不难看到,新闻自由这面让美国媒体引以为豪的大旗正在迅速地倒掉,自由精神正在加速沦丧。而美国的新闻界制造、虚构新闻或者故意传播虚假新闻、夸大事实等背离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行径正迅速传染蔓延,如伊战前后,媒体盲从于政府肆意渲染鼓吹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对伊拉克政权和萨达姆本人进行恶毒地攻击.尽其可能妖魔化伊拉克和萨达姆,而这其中很多信息及数据后来被证实是错误的,而媒体却不加甄别和探究就予以传播。美国媒体这样的行径在后来的对伊朗核问题和朝鲜核问题的报道中也多有表现,在他们的精心描绘下,伊朗和朝鲜完全就像一个个极端的恐怖政权和危险国家,随时都可能给世界和平和人类安全带来灾难。尽管国际原子能总署一再申言伊朗核计划早已停止,但美国政府和媒体针对伊朗的谎言却一直未停止,反而一而再地利用媒体的垄断宣传使大多数美国人相信这些是事实,除了涂污伊朗政权外,伊朗总统内贾德也难逃美国媒体的妖魔化处理,如他上任不久就被美国媒体指控“参与劫持美国人质”事件,他的言论也经常被美国媒体精心“剪辑”后大加渲染,诸如“从地图上抹掉以色列”、“犹太人大屠杀不存在”之类。
媒体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也在迅速增多。“9·11”后,美国国内特殊的政治气候催生了独特的媒介生态环境,肆意造假诬谄他国是适应国内政治形势的需要,大受某些阶层和群体的欢迎,也成为吸引受众目光的需要。因此媒体不时抛出“威胁论”,大谈恐怖主义,污蔑或攻击他国。这俨然成为媒体一种普遍的生存策略和竞争策略。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这些行径往往被媒体冠以保障受众的知情权、维护媒体采访报道权、保障新闻自由等冠冕堂皇的借口。像2007年4月,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事件发生后,《芝加哥太阳时报》无中生有地诬蔑说凶手系中国留学生,而且该报道作者描绘得有鼻子有眼,煞有介事;2007年11月,美国《华盛顿邮报》、《国际先驱论坛报》等纷纷刊登文章称.“北京宣布要把近3万名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赴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数据输入数据库”、“报道北京奥运会的外国记者已经进入中国政府的追踪名单”,这些媒体指责此举“和中国政府许诺的奥运期间新闻自由背道而驰”。很明显,这些都是失实的报道,但由于美国对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媒体是实际恶意的有意污蔑,否则对于失实报道将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条旨在保障言论自由和受众权益的规定现在却被媒体肆意利用,因此这不得不说,是媒体在滥用新闻自由。当然,滥用新闻自由的形式有时候会做一定的修饰和打扮,如常用“据说”、“据信”、“据传”等之类的模糊语言来混淆视听、规避责任。
美国媒体在“9·11”后种种夸张和失实的表现更加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阶级社会中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美国媒体所宣称的新闻自由与我们追寻的新闻自由相去甚远。笔者以为,新闻自由至少应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媒体有报道的自由,当然这种是法律允许的范围,这种自由不受政府非法的干预和限制;第二,媒体要报道真实的新闻,做负责任的媒体;第三,对于事实的真相要有不断探求和追索的精神。基于这三点来观照美国新闻界在“9·11”前后的表现,用沉沦来形容美国的新闻自由毫不为过。“9·11”前,美国新闻自由度曾一度被众多国家奉为楷模,艳羡不已,美国新闻人在为追寻事实、探究真相、捍卫新闻自由方面做的努力也的确让人赞佩,这也是美国新闻界亦常常引以为傲的缘由。而在“9·Il”后,政府加大了对媒体的影响和限制,媒体的报道尤其是在对外报道方面常常谎话连篇、夸张失实,而最重要的是,媒体失去了独立探究事实、揭露真相的勇气,失去了那种勇者无惧的自由精神。这种自由精神的沦丧,不仅对美国媒体和自由制度是一种伤害,对广大人民来说也是一种莫大的伤害。“9·11”后美国之所以一步步掉入阿富汗、伊拉克的战争泥淖中而不能自拔,除了美国政府片面相信武力的原因外,媒体也“功不可没”,正是媒体大规模的宣传和误导,使人们开始理解并支持政府的军事行动,而战争所耗费的费用以及其他诸多后果却需要人民去背负。
美国媒体没能坚守新闻自由,反而在亵渎并破坏新闻自由,同时又积极地滥用新闻自由,在世界其他国家大多在新闻自由的道路上稳步向前的时候,美国的新闻业却不进反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所谓的新闻自由正在一步步地变味、沉沦。
(作者单位:衡阳师范学院)
编校: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