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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78条所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第十章的一般性条款,但就该条所规定的“饲养人”及“管理人”的内涵界定不清,且司法实践中就减免责事由的理解上也存在争议.本文拟从条文的解释入手,界定饲养动物的范围及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对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作出回应,以期该条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