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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民意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在司法审判中意义重大,其发生的逻辑包括一定的背景、诱因和形成的过程和结果,同时理论意义上对其正当性进行分析,为建立网络民意表达机制能够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审判;发生逻辑;正当性
一、网络民意在司法审判中的释义与特征
民意,早在古希腊哲人的思考中就被描述为:"是公众的意志,是对自己权利的意识和表达,与之关联的是制度层面的问题;民欲是公众的具体需要,与之关联的是行政层面的问题"。
而对网络民意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网络民意就是借助或通过网络这一信息平台所反映和表达的民意[1]。还有学者将网络民意定义为: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上论坛和博客、留言板块等方式自由地发表评论和见解,集合公众的某种共同的愿望和诉求,从而形成的一股民意流[2]。但是,当谈及司法审判中形成的网络民意时,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定义为:相当数量的网民在网络上针对特定司法审判个案,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上论坛和博客、留言板块等方式自由地发表评论和见解,集合公众的某种共同的愿望和诉求,从而形成的一股观点表达。
网络民意在主体上的特点----相对的广泛性。显然,这样的相对广泛性是与民意中"民"的参与度相较而言的。网民人数稳定在5亿多,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民意的主体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与现实民众比较,其表现特点主要为年龄总体偏低、城市分布相对集中、中低收入和中低学历者偏多等。
网络民意在客体上的特点----特定性。实践中网络民意的发生,就近几年的网络民意爆发的情况来看,其客体对象从孙志刚案、华南虎案、许霆案、杭州宝马飙车撞人案、邓玉娇案、梁丽案,再到药家鑫案。总结来看,一是冲击人伦道德的案件,一是主体具有特殊背景和特殊身份的案件,这类事件一经网络媒体发布,可能还会有他方在传播中的导向性影响,便会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
网络民意在形成途径上的特点----多样性。网络民意以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为平台,通过多种途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新闻媒体和网站、各大网络论坛、博客、微博、人人网和QQ、飞信、MSN等网络通讯形式。
网络民意在实现效果上的特点----双面性。在实践中,一方面网络民意具有最广泛的开放性,民意表达自由且真实,民意传播迅捷且高效,议题内容广泛且多样,最为突出的涵盖了网络民意的优势;另一方面,网络民意的表达与汇集,在一定程度上主观性强、缺乏直接的事实判断、虚拟空间中不负责任的言论表达,最后形成偏执的群体性观念。
二、网络民意在司法审判中的正当性
(一)网络民意的合法性分析
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直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同时在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其中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3]。它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民意得以自由充分表达的法律保证。言论自由的实质在于以个体平等为基础的,意志的独立、自主与表达的自由,表达自由又包括表达与否的自由和以何种途径表达的自由。首先,只有在个体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有独立的意志与表达的自由,表达的结果同样受到尊重,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言论自由,而不是统治阶级安抚民心的托词。其次,还有保证意志的独立与自主,人格上依附的效果,只会是身份的关系,不会有契约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存在,自然也就限制了表达的自由。最后,还有表达的自由,包括积极的言论自由与消极的不言论自由,包括以任何不违法的途径言论的自由。在消极的言论自由中就是对沉默权的保障。进而,言论自由的进一步体现就是监督权,公民监督的主体是国家全体公民,而监督的对象则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种监督活动的出现是政治民主化所决定的。
在司法审判中形成的网络民意,应有之义就是言论的自由与审判的监督[4],作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是具有其合法性基础的。在司法审判中,网络言论自由的内容包含,一是就审判的程序和审判的结果、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及定罪和量刑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二是自由言论的途径,可以是以网络为平台的博客、微博、人人网和QQ、飞信、MSN等。同时,我国在法律框架下已经有完善的公民监督权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均对公民监督司法权有所规定。除此之外,还有若干单行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 》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民意下的监督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以网民为主体的监督主体,基于网络的背景和司法审判的特点,发挥出了前所未有的强大力量。
(二)网络民意的合理性分析
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独立具有一致性。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审判独立是一项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其价值在于防止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干预司法判决,司法独立不仅能够保证司法的专属性,而且其作为一项审判的原则,他更能够保证审判的中立,为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前提。但是,反对者往往认为司法审判中产生的网络民意,以违司法且排山倒海之势,胁迫司法裁判者不得不屈从于汹涌的网络民意----按照多数人的意思办。这样的胁迫,显然有违中立、不偏不倚,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变成了"以网络民意为依据,以网络民意乐不乐意为准绳",这样的理解显然有失偏颇。首先,从二者的定位来说。网络民意的定位是言论自由与司法监督权,司法独立是司法审判活动不受外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两者完全可以各行其道。其次,网络民意可以监督司法独立的实现。实际上,我们看到的因为汹涌的网络民意而在判决中做出重大改变的案子,屈指可数,其中更多的是"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如果网络民意可以发挥它强大而不可想象的直接的监督作用,会更有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建立并健全司法独立体制。最后,对于可能产生的"舆论审判",即在个案中依据舆论的导向做出裁判,不仅损害司法独立,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网络民意更能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从古罗马正义的三原则、西塞罗的正义观,到罗尔斯《正义论》里面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5]。正义作为人类不懈追求的目标,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司法审判中的公平正义,其重要性体现在对利益安排的终局性,即关乎每个人的利益安排,经由司法审判后就宣告不可改变的确定。因此,它对于当事人而言必须是公平正义的。表现在"一是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事实真相,法庭以理性的态度,对双方举证等程序权利的保障、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审慎判断等来最大限度的揭示案件的真相。另一方面是法院忠诚于法律,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上诚心正意,不屈法、不妄断,以维护法治的尊严"[6]。实际上,公平正义的内涵也是法治实现的重要内容,是法治的尊严所在。司法审判中出现的网络民意有其特殊的司法运行环境,一是整个社会环境矛盾重重,完全基于司法运行的公平正义实现,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二是在司法的运行中,要实现完全法治下的公平正义,条件还不够成熟。比如,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确立,司法独立在制度上没有能全力保障等等,这都制约了法治意义上公平正义上的实现。就现阶段而言,加强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互动,以网络民意的监督权助益于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才是一条较为可行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马慧茹.试析网络民意的表面强度与真实强度[J].山东视听,2005(8).
[2]李华,严红.和谐社会更需要网络民意的合理表达[J].湖北社会科学,2006(8).
[3]张亚勇、杨丽梅.规范网络民意构建和谐社会[J].求实,2007(1).
[4]刘祖华,周湘智.网络民意在公共决策中的双面解读[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审判;发生逻辑;正当性
一、网络民意在司法审判中的释义与特征
民意,早在古希腊哲人的思考中就被描述为:"是公众的意志,是对自己权利的意识和表达,与之关联的是制度层面的问题;民欲是公众的具体需要,与之关联的是行政层面的问题"。
而对网络民意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网络民意就是借助或通过网络这一信息平台所反映和表达的民意[1]。还有学者将网络民意定义为: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上论坛和博客、留言板块等方式自由地发表评论和见解,集合公众的某种共同的愿望和诉求,从而形成的一股民意流[2]。但是,当谈及司法审判中形成的网络民意时,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定义为:相当数量的网民在网络上针对特定司法审判个案,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上论坛和博客、留言板块等方式自由地发表评论和见解,集合公众的某种共同的愿望和诉求,从而形成的一股观点表达。
网络民意在主体上的特点----相对的广泛性。显然,这样的相对广泛性是与民意中"民"的参与度相较而言的。网民人数稳定在5亿多,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民意的主体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与现实民众比较,其表现特点主要为年龄总体偏低、城市分布相对集中、中低收入和中低学历者偏多等。
网络民意在客体上的特点----特定性。实践中网络民意的发生,就近几年的网络民意爆发的情况来看,其客体对象从孙志刚案、华南虎案、许霆案、杭州宝马飙车撞人案、邓玉娇案、梁丽案,再到药家鑫案。总结来看,一是冲击人伦道德的案件,一是主体具有特殊背景和特殊身份的案件,这类事件一经网络媒体发布,可能还会有他方在传播中的导向性影响,便会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
网络民意在形成途径上的特点----多样性。网络民意以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为平台,通过多种途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新闻媒体和网站、各大网络论坛、博客、微博、人人网和QQ、飞信、MSN等网络通讯形式。
网络民意在实现效果上的特点----双面性。在实践中,一方面网络民意具有最广泛的开放性,民意表达自由且真实,民意传播迅捷且高效,议题内容广泛且多样,最为突出的涵盖了网络民意的优势;另一方面,网络民意的表达与汇集,在一定程度上主观性强、缺乏直接的事实判断、虚拟空间中不负责任的言论表达,最后形成偏执的群体性观念。
二、网络民意在司法审判中的正当性
(一)网络民意的合法性分析
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直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同时在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一条中又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其中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3]。它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民意得以自由充分表达的法律保证。言论自由的实质在于以个体平等为基础的,意志的独立、自主与表达的自由,表达自由又包括表达与否的自由和以何种途径表达的自由。首先,只有在个体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有独立的意志与表达的自由,表达的结果同样受到尊重,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言论自由,而不是统治阶级安抚民心的托词。其次,还有保证意志的独立与自主,人格上依附的效果,只会是身份的关系,不会有契约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存在,自然也就限制了表达的自由。最后,还有表达的自由,包括积极的言论自由与消极的不言论自由,包括以任何不违法的途径言论的自由。在消极的言论自由中就是对沉默权的保障。进而,言论自由的进一步体现就是监督权,公民监督的主体是国家全体公民,而监督的对象则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种监督活动的出现是政治民主化所决定的。
在司法审判中形成的网络民意,应有之义就是言论的自由与审判的监督[4],作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是具有其合法性基础的。在司法审判中,网络言论自由的内容包含,一是就审判的程序和审判的结果、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及定罪和量刑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二是自由言论的途径,可以是以网络为平台的博客、微博、人人网和QQ、飞信、MSN等。同时,我国在法律框架下已经有完善的公民监督权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均对公民监督司法权有所规定。除此之外,还有若干单行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 》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民意下的监督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以网民为主体的监督主体,基于网络的背景和司法审判的特点,发挥出了前所未有的强大力量。
(二)网络民意的合理性分析
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独立具有一致性。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审判独立是一项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其价值在于防止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干预司法判决,司法独立不仅能够保证司法的专属性,而且其作为一项审判的原则,他更能够保证审判的中立,为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前提。但是,反对者往往认为司法审判中产生的网络民意,以违司法且排山倒海之势,胁迫司法裁判者不得不屈从于汹涌的网络民意----按照多数人的意思办。这样的胁迫,显然有违中立、不偏不倚,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变成了"以网络民意为依据,以网络民意乐不乐意为准绳",这样的理解显然有失偏颇。首先,从二者的定位来说。网络民意的定位是言论自由与司法监督权,司法独立是司法审判活动不受外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两者完全可以各行其道。其次,网络民意可以监督司法独立的实现。实际上,我们看到的因为汹涌的网络民意而在判决中做出重大改变的案子,屈指可数,其中更多的是"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如果网络民意可以发挥它强大而不可想象的直接的监督作用,会更有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建立并健全司法独立体制。最后,对于可能产生的"舆论审判",即在个案中依据舆论的导向做出裁判,不仅损害司法独立,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网络民意更能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从古罗马正义的三原则、西塞罗的正义观,到罗尔斯《正义论》里面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5]。正义作为人类不懈追求的目标,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司法审判中的公平正义,其重要性体现在对利益安排的终局性,即关乎每个人的利益安排,经由司法审判后就宣告不可改变的确定。因此,它对于当事人而言必须是公平正义的。表现在"一是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事实真相,法庭以理性的态度,对双方举证等程序权利的保障、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审慎判断等来最大限度的揭示案件的真相。另一方面是法院忠诚于法律,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上诚心正意,不屈法、不妄断,以维护法治的尊严"[6]。实际上,公平正义的内涵也是法治实现的重要内容,是法治的尊严所在。司法审判中出现的网络民意有其特殊的司法运行环境,一是整个社会环境矛盾重重,完全基于司法运行的公平正义实现,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二是在司法的运行中,要实现完全法治下的公平正义,条件还不够成熟。比如,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确立,司法独立在制度上没有能全力保障等等,这都制约了法治意义上公平正义上的实现。就现阶段而言,加强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互动,以网络民意的监督权助益于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才是一条较为可行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马慧茹.试析网络民意的表面强度与真实强度[J].山东视听,2005(8).
[2]李华,严红.和谐社会更需要网络民意的合理表达[J].湖北社会科学,2006(8).
[3]张亚勇、杨丽梅.规范网络民意构建和谐社会[J].求实,2007(1).
[4]刘祖华,周湘智.网络民意在公共决策中的双面解读[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