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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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蕴含着无限的生机与潜力。然而,社会变动也随之带来了贫富差距增大、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多种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成为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诱因。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社会管理的不足。因此,积极创新我国社会管理机制对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意义重大。本文即对此进行一定的梳理和探索。
  关键词 社会管理 群体性事件 社会利益
  作者简介:王怡凡,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治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06-02
  一、研究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数量呈现增加趋势,据有关数据统计:1993年共计8709宗,至2006年达到了90000宗,仅十三年就翻了十倍之多。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暴露出的是社会转型背景之下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利益分化、重组引发的矛盾与冲突。专家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有多重维度,概括来说是指一定数量的个体因为同种利益诉求而结成群体,针对政府或政府代言机构,通过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活动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群体性事件固然可以带来一些积极效应,例如:宣泄社会压力而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暴露社会管理弊病以改进政府治理方式;实现人的价值与联合等。但是,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负面效应不可忽视。它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社会的正常运转、人民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我党的执政能力。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及时、不稳妥,势必会留下新的隐患,诱发新一轮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此类事件终会陷入无休止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
  社会转型作为群体性事件发生背景因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此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从社会管理的维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政府公信力下降,社会信任感不足
  政府作为我国社会管理的核心主体,本应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事实上,每当出现某一事件时,群众往往普遍质疑当地政府对事件起因的判断、解释,导致群众和政府各执一词、针锋相对;社会舆论则向群众“一边倒”,促使事件发酵、延展和升级;事发后,当地政府面对群众的诉求表达,表现出无能、无威望、不服众的窘迫,管辖区域内出现大面积的管理危机;当地政府负责人面对情绪激动、大规模聚集的群众,惊慌失措、进退维谷,形象十分狼狈。这些现象无不透漏出政府信用方面的严重缺失,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事实。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等同样是政府公信力下降造成的严重后果。
  (二)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之下,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管理的理论错位为“全能主义政府”的实践模式,即由政府直接进行社会管理并提供社会服务。“全能主义政府”形成的后果之一就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直接接触。这往往会导致某一事件使社会矛盾激化,正常的与政府申诉的途径受阻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没有能够使群众激动或不满情绪得以释放的中间地带,那么群众所有的矛头将指尖指向政府机关。事件后果通常以人员死亡、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告终,政府威信大大降低,矛盾也是暂时性地被解决。除缺乏中间地带外,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态度过于负面化、方式过于简单化。总体来看,政府应对群体事件的方式可归纳为正面应对和负面应对两种。正面应对是指政府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需求,通过协商等较为缓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双方的意见和冲突,平息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负面应对则是指政府无视当事人利益诉求,采取粗暴、强硬的手段压制事件发展,以达到平息事件、解决问题的目的。负面应对主要以封锁消息、强硬驱散、逮捕或者拘留当事人为主,这类措施所占比例为62.2%,大于正面应对的57.8%。某些地方政府把一切抗议和利益表达行为视为不稳定因子,并采取压制或暴力的手段加以控制,盲目追求“社会稳定”的表象,导致社会管理方式的简单化和绝对化。对其进行盲目打压的后果只是积重难返,社会达到奔溃的边缘,直接威胁党的执政地位以及政府执政的合法性。
  (三)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
  我国存在一整套利益表达诉求机制,即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包括人民信访制度、多党协作政治协商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但事实证明,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多数原因正是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罗忠恒、毛政相在《党代表社会认可度现状、成因与对策》中就党代表认同度做过两组调查,调查范围覆盖15个省份、27个地区,被调查对象为党员,包括与党代表是亲朋关系者。第一次调查中,68.00%的群众从未联系过党员与代表。第二次调查中,超过四分之三的群众认为党员代表从没征询并反映过自己意见;超过五分之四的群众反映党员代表“从没帮助”过自己。调查还表明:群众很少向“党代表”、“人大代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人员”、“政协委员”求助,向“亲戚”、“朋友”寻求帮助往往是人们遇到困难的首要选择。由此可见,政党、人大、政协、群团组织等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导致人们直接求助于有关权力机关即采取信访形式,或者通过各种媒体向公众舆论公开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甚至采取非法渠道(如借助某件小事泄愤等)。作为传统表达渠道之一的信访,同样存在很多问题,如地方政府的“截访”,信访部门权力过于有限,信“闹”不信“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信访行为等。同时,党政渠道或行政救济更是成为人们解决实际冲突和虚拟冲突的首要选择,而作为现代社会治理基础的(准)司法渠道或国家司法救济越来越无法获得人们的信任。
  三、对策分析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形成更加完善的社会管理体制,即“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这为更好地应对群体性事件指出了一条有效路径。就处理群体性事件而言,创新社会管理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充分发挥执政党的领导作用
  邓小平同志认为处理群众问题应当走群众路线,充分信任理解群众,正确把握群众问题的性质,既不能将局部问题全局化,也不能将一般问题政治化。他的主张仍然适用于现在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在事件发生之后,党应领导政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控制局面,而不是急于“定调子”,使用“别有用心的人挑唆”“一小撮”“不明真相”“刁民”“群众滋事”等刺眼的话语修饰;改变“稳定压倒一切”和“敌对思维”,将其视为正常的利益表达方式,以对待人民内部矛盾的态度处理,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取代“维稳”。
  (二)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
  群体事件造成的政府公信力下降,已经成为威胁政府统治合法性、阻碍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刻不容缓。首先,政府应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防止流言引起的社会恐慌、社会不满情绪高涨,让真相跑到流言前面。其次,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到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再次,应更加关注弱势群体,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要更加注重社会底层群众切身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对法律允许的利益表达渠道给予法律保护并帮助其实现,保证“政治系统输入”;对法律禁止的必须坚决制止、反对,将利益表达纳入到制度化、组织化轨道上。
  (三)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切实保障公众利益
  1.完善体制内利益诉求渠道,实现民意的“组织化表达”。“组织化表达”是指现有的信访机构或者民意机构等组织把零散的、局部的利益诉求集中起来形成系统化的意见,再与体制内相关组织进行沟通与对话,达成统一的意见与共识,最终实现矛盾的化解与问题的解决。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最重要的是做好信访制度改革。首先,转变“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形成独立的信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其次,增大信访部门的职责范围,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受理、交办、转送、协调、督促、研究等方面,应享有更大的处理权。最后,信访渠道更加多样化。除传统的走访、电话、信件、邮件等形式外,更加重视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2.健全社会利益诉求机制,推动诉求的“制度化表达”。“制度化表达”是指在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基础之上,通过提升制度弹性和创新制度内涵,不断提升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更好的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利益表达诉求。简言之,就是对现有的诉求机制进行改革,更好地发挥民意表达功能。首先,以人大改革为突破口。实现县级及以下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对代表形成压力,强化他们充分表达群众利益的意识,定期走访群众,做好走访笔记。其次,促进法律审判方式的变革,使司法方式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维护的最重要的形式。由于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持续时间较短、参与人员众多且情绪激动、组织程度低等特征,一些如“不告不理”等司法原则不能很好地适应群体性事件。这需要司法部们及时进行干预,主动受理案件;解决群体性事件中,更多地采用讯问制,发挥法官在矛盾或冲突解决中发现真相和依法作出决定的作用,而不是让冲突双方继续抗争,防止事态扩大化。最后,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包括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减少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出现。
  3.拓展新形式利益表达机制。群体事件参与人员中,退伍军人、军转人员、高校学生及新生代农民工,掌握一定的组织能力、知识水平、高科技应用技,尤其是对新的通讯工具的运用。在群体事件中,这些人不仅在人数上占据相当比重,而且在日益组织化中充当着带头人的作用。《2012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指出,社会化媒体力量不可忽视,微博在组织方式中已占到13.3%。因此,听证会、官民网上互动、官方微博、民众参与立法应成为新的利益表达机制,弥补传统机制的不足,为民众利益诉求提供最为广泛的渠道。
  四、结语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大规模、频繁性爆发往往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使人们日常生活受到骚扰。但它也反映了民众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理念的贯彻,使民众敢大胆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更重要的是,事物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此类事件将向何种方向发展,取决于政府如何处理好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换言之,就是将创新社会管理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此为突破口,使民众找到更加合法、更加理性的利益表达途径。
  参考文献:
  [1]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2]肖唐镖主编.群体性事件研究.学林出版社.2011.
  [3]阿·G·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4]《2012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法制网http://www.whnews.cn/news/node/2013-01/06/content_5548440.htm.
  [5]陈尧.完善民意表达渠道.探索与争鸣.2006(1).
  [6]罗忠恒,毛政相. 党代表社会认可度现状、成因与对策.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3).
  [7]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2.
  [8]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
  [9]肖唐镖主编.群体性事件研究.学林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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