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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唐朝中叶,由于租庸调制无法继续推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对当时的赋役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税法的提出与推行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由于当时的统治者昏庸腐败,最终使得农民的负担更为繁重。这对我国当前税制体制改革有着很好的借鉴与警示作用。
【关键词】两税法; 先进性; 弊端;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098-02
1 两税法概述
1.1 两税法实施的背景及内容
唐代中叶, 由于均田制受到破坏, 土地兼并严重,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这使得中央政府控制的人口与实际人口有很大出入, 租庸调制难以继续施行,国家财政陷入困境。为了维持政府的赋税收入, 唐王朝不得不以新的税法来代替租庸调制。唐建中元年(公元780 年) , 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 于同年公布并推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征收是以户税和地税为基础,把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都包括在内,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1.2 对两税法的评价
1.2.1 两税法的先进性
(1)两税法的创立,实现了从“以人丁为本”向“以资产为宗”的转变。公平了税负,节约了征纳成本。唐中期以前,田赋制度实行人税与物税并行征收。唐朝的贵族官僚以及封建大地主等可以凭借自己的特权获得税收的减免。两税法则以田产和资产的数量为课税依据,等于废除了“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实行资产多者多纳税,资产少者少纳税的制度,公平了税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降低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更主要是体现了合理负担原则。
(2)两税法的创立,开辟了我国古代以货币计税的历史先河。两税法产生以前,田赋的缴纳都是以实物为主的,而两税法规定,可以用相同价值的货币代替实物完成对田赋的缴纳,确定了税钱的合法地位。这样,征税的客体由以实物缴纳为主转为以货币缴纳为主,极大地方便了国家对赋税征纳的统计和管理。也体现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
(3)两税法体现现代财政税收原则。①量出为入原则。两税法中规定“量出以制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朝廷的乱课税行为,使得朝廷不能随意增加赋税的课征,等于给了当时臣民以正确的税赋预期,也体现了税制设计的确定原则。②公平原则。两税法提到“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即居无定所的商人也要交税,税率与有定所的人基本相同。这体现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两税法还提到“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男子不分十六岁还是十八岁,均以其所持有的土地和财产数量为依据进行课税。这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③效率原则与简化原则。两税法提到“其租庸杂徭悉省”, 将租庸调以及户税、地税、青苗钱等合并,统一开征两税,体现了税制设计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原则。同时也简化了税制 ,体现了税制设计的简化原则。④低税率原则。两税法提到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即无固定居所而进行流动经营的商人所缴纳的税收是其营业额的三十之一,约 3.3 %,这一税率是非常低的。此外,有固定居所的人其税负与“不居处而行商者”相同,也相当于3. 3 %
1.2 .2 对各主体的影响
(1)对于中央而言,其收益是显而易见的。定额管理保证了中央财政收入。两税中的留州、送使、上供三分法,实则是一种定额包干制,中央采取以支定收的方法,在核定了州、使两级地方预算的收入项目及其数量界定后,每州有固定的上供定额。这从程序上保证了中央赋税收入如数征纳输送,缓解了自战乱以来困难重重的中央财政危机。
(2)从地方角度来看,两税法的实施则给地方带来了更多的利益。与租庸调税制相比较,地方政府在两税法实施以后,其赋税并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不少。①由于两税法实行摊派制,并不明确规定征收的税率,地方政府在征收税收时随意加征更为方便,来自百姓的阻力要小得多。②两税法的定税计钱、折钱纳物较之租庸调制下的实物征收,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实物折币、币折实物获得实利。
(3)对于农民百姓而言,两税法比租庸调制更加重了其负担,造成了更多的农民百姓逃亡。其主要有以下的原因①以货币计税不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以钱计算,造成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②两税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在量出制入原则下,由于朝廷开支无度,财政收入不足,各地通过折纳,折籴等方式变相加税,以及中央通过将某州税摊配于他州,一州某县两税移配于邻县的方式进行摊派,加重了农民的负担。③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农民失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
2 我国税制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进程大体可以划分三个阶段:即1978~1982年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起步时期;1982~1991年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第二次重大突破;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的第三次突破,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
而今,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第20条中:12字原则+8项内容,已经把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蓝图描绘出来了,在其“减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12个字原则指引下,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进一步积极推进,在改革中不断完善。
3 对我国税制体制改革的思考
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过程,人类发展历史上没有任何一次改革是一蹴而就的。对于税制改革也不例外。“任何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无非是两件事情:1) 界定税制改革在宏观调控上占多少;2) 优化税制改革,要讲一个结构优化的问题。” 在94年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后,这次的税改是小结构性的,但是涉及的范围很广。
由上述两税法所体现的先进性和当前税改的原则的契合中,不难发现两税法对当前的税制改革还是有相当借鉴意义的。而其中两税法出现的弊端尤其值得我们思考警惕。
3.1 在我国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近些年来,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虽然在筹集财政收入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在税制
改革的理念、观念乃至政策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在税制改革理念上,过
多强调税收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忽略了税收对公平的促进作用和实现机制,忽视了税收在
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的潜力与可能。比如缓慢的“双主体”税种模式构建弱化了税收对社
会公平的实现机制;二是在税制改革的观念上,还没有跳出传统思维模式,“税收任务”重于“税收调控”,片面理解“计划”对税收的推动作用,公共财政框架下税收转型步履缓慢;三是在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制度性漏出和管理性漏出导致對利益主体的“逆向调节”,加大了社会分配的矛盾。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两税法在推行和调整的过程中,是由于朝政昏暗,吏治败坏,统治者只考虑政府自身的利益,造成了其比租庸调制更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而目前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税制体制改革要突出和强化税收的公平作用,完善和健全收入分配机制,加快公共财政框架下的税收转型。坚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3.2 我国税制改革要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
我国税制体制改革要结合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能盲目学习西方的税制模式。因为税制体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不匹配,非但不能发挥其筹集财政收入,稳定经济发展,调节经济资源配置的作用,反而导致经济社会的动荡。像两税法中以货币计税的规定,虽然其在财政制度上是较先进的纳税方式,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但是在当时国家动荡,经济未恢复之时实行,造成农民有“倍输之苦”的现象。
3.3 我国税收改革要完善各项税收法制
目前,我国税收法制从整体上看还很不健全,各项规定中还有很多空白与漏洞,如关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未明确等等。这些都会对税制的实际实施效果带来影响。正如两税法中的量出为入的规定,杨炎本意在于统一收支制度,严格财政行为,把该收的收上来,该支付的保证供给,使收支相适应。但由于其对应采取什么办法去量出以制入才不至于产生超出国民经济的负担能力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说明,造成了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百姓的负担随着朝廷地方的支出增加而不断加重,远超过其能承受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孙翊刚,《中国财政通史(隋唐卷)》,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年.
[2]李永刚,《刍议唐两税法的税制设计思想与原则》, 税务研究,2009 年第2 期.
[3]邵学峰,《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公平分配与中国税制改革》,理论前沿,2008年第2期.
[4]汤贡亮,《中国税制改革30年,迈向国际化与法制化的趋势》,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关键词】两税法; 先进性; 弊端;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098-02
1 两税法概述
1.1 两税法实施的背景及内容
唐代中叶, 由于均田制受到破坏, 土地兼并严重,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这使得中央政府控制的人口与实际人口有很大出入, 租庸调制难以继续施行,国家财政陷入困境。为了维持政府的赋税收入, 唐王朝不得不以新的税法来代替租庸调制。唐建中元年(公元780 年) , 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 于同年公布并推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征收是以户税和地税为基础,把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都包括在内,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1.2 对两税法的评价
1.2.1 两税法的先进性
(1)两税法的创立,实现了从“以人丁为本”向“以资产为宗”的转变。公平了税负,节约了征纳成本。唐中期以前,田赋制度实行人税与物税并行征收。唐朝的贵族官僚以及封建大地主等可以凭借自己的特权获得税收的减免。两税法则以田产和资产的数量为课税依据,等于废除了“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实行资产多者多纳税,资产少者少纳税的制度,公平了税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降低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更主要是体现了合理负担原则。
(2)两税法的创立,开辟了我国古代以货币计税的历史先河。两税法产生以前,田赋的缴纳都是以实物为主的,而两税法规定,可以用相同价值的货币代替实物完成对田赋的缴纳,确定了税钱的合法地位。这样,征税的客体由以实物缴纳为主转为以货币缴纳为主,极大地方便了国家对赋税征纳的统计和管理。也体现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
(3)两税法体现现代财政税收原则。①量出为入原则。两税法中规定“量出以制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朝廷的乱课税行为,使得朝廷不能随意增加赋税的课征,等于给了当时臣民以正确的税赋预期,也体现了税制设计的确定原则。②公平原则。两税法提到“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即居无定所的商人也要交税,税率与有定所的人基本相同。这体现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两税法还提到“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男子不分十六岁还是十八岁,均以其所持有的土地和财产数量为依据进行课税。这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③效率原则与简化原则。两税法提到“其租庸杂徭悉省”, 将租庸调以及户税、地税、青苗钱等合并,统一开征两税,体现了税制设计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原则。同时也简化了税制 ,体现了税制设计的简化原则。④低税率原则。两税法提到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即无固定居所而进行流动经营的商人所缴纳的税收是其营业额的三十之一,约 3.3 %,这一税率是非常低的。此外,有固定居所的人其税负与“不居处而行商者”相同,也相当于3. 3 %
1.2 .2 对各主体的影响
(1)对于中央而言,其收益是显而易见的。定额管理保证了中央财政收入。两税中的留州、送使、上供三分法,实则是一种定额包干制,中央采取以支定收的方法,在核定了州、使两级地方预算的收入项目及其数量界定后,每州有固定的上供定额。这从程序上保证了中央赋税收入如数征纳输送,缓解了自战乱以来困难重重的中央财政危机。
(2)从地方角度来看,两税法的实施则给地方带来了更多的利益。与租庸调税制相比较,地方政府在两税法实施以后,其赋税并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不少。①由于两税法实行摊派制,并不明确规定征收的税率,地方政府在征收税收时随意加征更为方便,来自百姓的阻力要小得多。②两税法的定税计钱、折钱纳物较之租庸调制下的实物征收,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实物折币、币折实物获得实利。
(3)对于农民百姓而言,两税法比租庸调制更加重了其负担,造成了更多的农民百姓逃亡。其主要有以下的原因①以货币计税不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以钱计算,造成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②两税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在量出制入原则下,由于朝廷开支无度,财政收入不足,各地通过折纳,折籴等方式变相加税,以及中央通过将某州税摊配于他州,一州某县两税移配于邻县的方式进行摊派,加重了农民的负担。③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农民失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
2 我国税制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进程大体可以划分三个阶段:即1978~1982年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起步时期;1982~1991年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第二次重大突破;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的第三次突破,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
而今,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第20条中:12字原则+8项内容,已经把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蓝图描绘出来了,在其“减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12个字原则指引下,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进一步积极推进,在改革中不断完善。
3 对我国税制体制改革的思考
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过程,人类发展历史上没有任何一次改革是一蹴而就的。对于税制改革也不例外。“任何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无非是两件事情:1) 界定税制改革在宏观调控上占多少;2) 优化税制改革,要讲一个结构优化的问题。” 在94年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后,这次的税改是小结构性的,但是涉及的范围很广。
由上述两税法所体现的先进性和当前税改的原则的契合中,不难发现两税法对当前的税制改革还是有相当借鉴意义的。而其中两税法出现的弊端尤其值得我们思考警惕。
3.1 在我国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近些年来,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虽然在筹集财政收入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在税制
改革的理念、观念乃至政策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在税制改革理念上,过
多强调税收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忽略了税收对公平的促进作用和实现机制,忽视了税收在
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的潜力与可能。比如缓慢的“双主体”税种模式构建弱化了税收对社
会公平的实现机制;二是在税制改革的观念上,还没有跳出传统思维模式,“税收任务”重于“税收调控”,片面理解“计划”对税收的推动作用,公共财政框架下税收转型步履缓慢;三是在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制度性漏出和管理性漏出导致對利益主体的“逆向调节”,加大了社会分配的矛盾。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两税法在推行和调整的过程中,是由于朝政昏暗,吏治败坏,统治者只考虑政府自身的利益,造成了其比租庸调制更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而目前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税制体制改革要突出和强化税收的公平作用,完善和健全收入分配机制,加快公共财政框架下的税收转型。坚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3.2 我国税制改革要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
我国税制体制改革要结合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能盲目学习西方的税制模式。因为税制体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不匹配,非但不能发挥其筹集财政收入,稳定经济发展,调节经济资源配置的作用,反而导致经济社会的动荡。像两税法中以货币计税的规定,虽然其在财政制度上是较先进的纳税方式,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但是在当时国家动荡,经济未恢复之时实行,造成农民有“倍输之苦”的现象。
3.3 我国税收改革要完善各项税收法制
目前,我国税收法制从整体上看还很不健全,各项规定中还有很多空白与漏洞,如关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未明确等等。这些都会对税制的实际实施效果带来影响。正如两税法中的量出为入的规定,杨炎本意在于统一收支制度,严格财政行为,把该收的收上来,该支付的保证供给,使收支相适应。但由于其对应采取什么办法去量出以制入才不至于产生超出国民经济的负担能力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说明,造成了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百姓的负担随着朝廷地方的支出增加而不断加重,远超过其能承受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孙翊刚,《中国财政通史(隋唐卷)》,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年.
[2]李永刚,《刍议唐两税法的税制设计思想与原则》, 税务研究,2009 年第2 期.
[3]邵学峰,《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公平分配与中国税制改革》,理论前沿,2008年第2期.
[4]汤贡亮,《中国税制改革30年,迈向国际化与法制化的趋势》,中央财经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