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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村地区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前景如何定位,今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怎么发展,目前依然没有十分明确的政策导向。或许,换一个角度来看,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改革自身,就在某种程度上存有欠妥或值得反思的地方。分离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的统一要求,固然满足了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对政令畅通、司法统一的基本要求,但同时,却牺牲了当下多元社会对纠纷机制、司法层次、法律服务多样性的多元需求。极少从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视角来设计改革方案,甚或根本没有想过将他们当作改革的主体或者改革主体来看待,没有调动他们必要的积极性,这也许是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