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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及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委和省政府提请的三件决定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四件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11月2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决定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已于昨天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主要作了两个方面修改。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为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不需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的区域范围,建议将其中第三项规定的“历史上无人类活动痕迹的无居民海岛”修改为“历史上无人类活动重要痕迹的无居民海岛”,将其中第六项规定的“已实施桩基建设且地基开挖达三米以上的城镇区域”修改为“城镇区域内已实施桩基建设且地基开挖深度达三米以上的地块”。
2. 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其中有两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与草案修改稿相关,一是取消了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二是将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此,建议相应删去《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同时,与上述修改相衔接,建议草案修改稿恢复《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的“索道、缆车”的规定。
此外,关于《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时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正在研究拟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有可能取消食盐专营制度,建议暂缓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盐业体制改革正式启动还有一段时间,这次先行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取消和调整相关行政许可,体现了改革及时性和社会期盼,是可行的。对此,法制委员会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并进行了研究。经向国务院法制办了解,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家尚在研究,方案出台以后,还要经过一年过渡期再正式实施。省政府此次提请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共取消和调整了6项行政许可,其中5项系我省自行设定。这些行政许可是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强化,如果继续实施,明显不符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在实践中也给群众带来许多不便。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此次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是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方案的组成部分,为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建议对该条例先行修改。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按现有方案予以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杭州、宁波两市报批法规
对《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合法性方面的意见,未作修改。对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疑问,法制委员会已作了沟通解释。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及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委和省政府提请的三件决定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四件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11月2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决定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已于昨天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主要作了两个方面修改。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为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不需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的区域范围,建议将其中第三项规定的“历史上无人类活动痕迹的无居民海岛”修改为“历史上无人类活动重要痕迹的无居民海岛”,将其中第六项规定的“已实施桩基建设且地基开挖达三米以上的城镇区域”修改为“城镇区域内已实施桩基建设且地基开挖深度达三米以上的地块”。
2. 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其中有两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与草案修改稿相关,一是取消了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二是将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此,建议相应删去《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同时,与上述修改相衔接,建议草案修改稿恢复《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的“索道、缆车”的规定。
此外,关于《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时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正在研究拟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有可能取消食盐专营制度,建议暂缓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盐业体制改革正式启动还有一段时间,这次先行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取消和调整相关行政许可,体现了改革及时性和社会期盼,是可行的。对此,法制委员会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并进行了研究。经向国务院法制办了解,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家尚在研究,方案出台以后,还要经过一年过渡期再正式实施。省政府此次提请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共取消和调整了6项行政许可,其中5项系我省自行设定。这些行政许可是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强化,如果继续实施,明显不符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在实践中也给群众带来许多不便。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此次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是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方案的组成部分,为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建议对该条例先行修改。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按现有方案予以修改。
二、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杭州、宁波两市报批法规
对《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合法性方面的意见,未作修改。对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疑问,法制委员会已作了沟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