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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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立高校在对学生行使学籍开除的处分权时,极易出现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上升到法律层面,造成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僵化,影响高校教育秩序。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对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权的法律依据和执行实施过程进行全面探究和分析,分析该权利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而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通过有效规制的建立健全,使得高校学籍处分权在行使中的缺陷得到防治,确保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同时确保高校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有效性。
  关键词:公立高校;学生;学籍;处分权
  近年来,公立高校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大学生之间的冲突问题越来越严峻,许多学生通过网络媒体和新闻媒体对高校施压,甚至将其告上法庭,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使得高校主体的权威性和制度的科学性受到挑战。这种形势既体现了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又反映出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权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在科学角度上进行审视和探究,及时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并通过有效的制度修复,使得高校权力制度得以完善,大学生的个人权利也能得以有效保护。
  一、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权概述
  高校学籍是学生在参加完入学考试进而获取到在该校接受高等教育资格的一种凭证,拥有学籍,也就意味着大学生与高校建立了法律关系。学籍权是学生成为学生的前提,也是其基本权利实现的根本[1]。学籍的建立,使得高校与学生建立了教育与被教育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法律角度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学籍作为法律联接。作为教育行政主体,高校既拥有给予学生学籍的权力,也拥有取消、开除学籍的权利。如学生严重触犯高校校规,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学校有权将学生开除学籍,剥夺学生在该高校受教育的权利,使其相应的身份和利益也被剥夺。与其他处分方式相比,开除学籍是最为严重的处罚方式,其对于学生造成的影响巨大。首先,即学生作为该高校大学生的身份被剥夺,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其次,学生的人事档案中将记载学生的学籍处分决定,其在步入社会寻找就职机会时,将受到巨大影响,且将一直背负着“黑历史”。
  二、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权的法律依据
  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权并非高校一己主张下赋予的,而是拥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是由法律授予的权力。我国的教育法就针对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有明确规定,高校拥有对学生管理处罚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就对学校的9项基本权利义务有明确阐述。应按照章程主管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2]。学校在国家授权的情况下,使得其教学活动拥有明确法律依据,确保教学活动有序进行,同时还保障的学校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就对高校处罚权力有明确描述:“高校校长拥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职权”[3]。同时,新《规定》第52条就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且第54条规定,针对学生违纪情形的严重程度,学校可以依据自己的规定开除学生[4]。使得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力时,能够针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自主裁决,同时也拥有开除学生学籍这一最高处分权。
  三、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权的实施
  1.实施的主体
  要想确保开除学籍处分权得到有效实施,避免权力使用过程中的混乱,造成学生权益的巨大侵害,就应当对于该权力行使实施的合格主体进行明确确定。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就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需要通过召开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在此基础上对于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同时,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权有针对性规定,即明确开除学籍处分权由高等学校实施,且具体实施方式需要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5]。这就表明,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权的适合主体应为高等学校,而具体的组织和实施者则是高校校长会议,其高等学校名义授权下的具体组织者。校长会议是针对违纪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并最终实施的合法主体,只有其才拥有解除学生学籍的合法权力。相较于校长会议,学校其他工作部门或党团组织,只能作为相关工作的协助组织,可对相关问题予以协助调查,并能给校长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但其不具备决定并实施开除学生学籍的合法处分权。
  2.实施的条件
  对于学生施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罚办法,需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最终予以决定和实施,使得该权力的行使范围有了明确规定,确保权力受限,保证学生正当合法权益。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和五十四条的精神就指出,要想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处分,就必须同时满足其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且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情形这三个基本条件[6]。首先,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是对学生具备接受该处分客观条件的明确规定。如学生行为造成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严重侵犯,则为符合相应规定条件。比如,学生的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其自身本分的行为。其次,学生犯下严重的过错,即对其实施开除学籍的主观条件。针对学生犯下行为的过错,主要因其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时,常存在着故意或过失心态。此外,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情形,即学生犯下的行为当中,存在政治错误或违法犯罪以及违纪行为等。
  3.实施的程序
  对于学生采取开除学籍处分行为时,由于其为对学生重要权益的严重、强制性处分,影响到高校权力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必须确保其拥有正当合法的程序,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到第六十六条即明确阐述,对于学生行使开除学籍处分权时,应当涉及准备和实施、复查三个阶段[7]。首先,准备阶段即对于学生行为进行有效调查,收集有效的证据材料,确保处分实施的合法性,拥有有力的证据材料为有力支撑。其次,处分的实施阶段,即在前期收集准备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其全过程进行验证和研究,并最终对开除学籍处分是否实施进行最终判断。判断完成后,对于执行处分的案例,制作处分决定书,一方面将其交予学生本人,另一方面则通报给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最后则完成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此外,复查阶段即对于存在学生申诉情况和最终处分变更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四、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权的制度缺陷
  首先,大学生作为合法公民,其接受高等教育,是其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法随意剥夺。而高校拥有的行政管理权,是其确保教学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实现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的基本条件。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和高校的行政管理权,均拥有相当的合法性,且均属于正当权利范围内。然而,权利常存在侵害和抑制的可能,就大学生和高校之间的关系而言,两者之间常因各自立场不同,而爆发多种冲突和问题,尤其体现在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处罚处理、甚至于剥夺其学生身份的问题上。高校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只要其行为均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则符合其自身的权力需求和权力范畴。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针对高校管理问题的每一项均作出具体而具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高校仍然拥有其足够的自主权和自治权。这就使得高校在针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时,其处罚结果必将造成学生个人利益和权益的影响,也就导致该学生与高校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五、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权缺陷的防治措施
  1.提高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制度位阶
  由于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大学生而言,其影响十分巨大,对于其未来的发展和个人声誉的影响均为彻底性和根本性的,因此,应当确保该行政处罚权力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其缺陷造成对学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作为不亚于行政处罚的处分方式,其具体处罚条件和范围应当受到重点关注,在是否选择该处罚方式时进行多项验证和判断。应当运用我国的《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学生的受教育权进行重点关注和保护,主要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取代立法机关的法律规定权限,相关授权机关同样不具备同等权力[8]。由于我国的高等教育逐渐走向普及化和大众化,大学生人数越来越多,未来的高校教育和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可以选择暂时由最高权力机关对相关处罚办法进行授权,具体处分权实施条件和范围则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既保证实施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权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又确保该处分权制度位阶得到提高,避免处分权缺陷的进一步扩大。
  2.加强对高校处分权的制约
  为确保高校在依法掌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情况下,其对于该权力行使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应对其具体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使得其权力和责任均得以明确,避免出现权力行使不准确、不科学的行为。应当加强对高校的行政监督,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得处分权行使后造成的不良后果拥有具体的担责人。然而,单纯依靠司法监督和权力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远远无法达到最佳的监督效果,应当通过科学合理的运行程序,实现高校处分权的内部制约。对于高校行为进行明确规则制定,使得高校处分权在行使过程中有具体的制约和约束力,逐渐形成内部自律[9]。在外部制约机制和内部自律体系的合作之下,实现最佳的制约效果。对于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权运行的具体程序制度进行精确制定,使得每一项步骤均具备科学性和有效性[10]。
  3.健全高校学生的申诉机制
  学生在面临高校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时,如不给予其有效的申诉权利和机会,给予其有效的救济途径,则高校该方面的权力行使体系仍为不科学、不全面的。学生与高校相比,其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许多面临相应处分的学生很难拥有申诉的机会,缺乏为自身投诉的途径,只有极少数能够在行政干预的情况下,或者以司法处理的办法,实现对自身问题的返查。许多学生选择网络或媒体的方式进行申诉,但成功率仍较低,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较大。甚至部分学生采取极端办法,造成极为惨重的后果。为此,为改变面临此问题的学生的弱势地位,应当从司法角度予以解决。为受处分的学生提供校内申诉途径,如申诉未果,可通过依法诉讼,实现相关问题的申诉。
  六、结语
  开除学生学籍这一处分办法,对于大学生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不仅会造成其声誉上的巨大影响,还会导致其未来的个人发展面临重重障碍和困难。为此,各高校在行使该权力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在严密的调查取证和研究之后,严格遵照相关程序完成最终行政决定。反复考虑,谨慎处理,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并遵循法律的相关原则。此外,应当提高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制度位阶,加强对高校处分权的制约,并健全高校学生的申诉机制。高校的处分决定运行过程符合正当程序,学生的申诉途径获得有效保证,且高校的权力拥有有效制约,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同时实现高校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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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路伟伟.浅析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及其教育法制价值[J].青年文学家.2010,22(09):66-68
  作者简介:
  庞先伟(1978~),男,四川省成都市人,工作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职务:教师,研究方向:经济法、计算机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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