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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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如何协调知识产权和互联网技术是互联网治理的一个关键点。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沟通、创造、创新的最重要平台,每时每刻都有着大量的用户在创建、交换和分发内容。理清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性是一个关乎如何创造和谐的互联网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议题。本文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几个关键议题,力图为广泛的互联网综合管理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互联网;法治精神
  过去多年来,如何理解和践行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一个互联网管理的关键议题。互联网提供了日益增加的可访问信息,它逐步发展成了一个信息民主化的空间,每个用户都有权创造、产生、发布和交流知识信息,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在互联网环境下开始显得难以适用,例如:互联网的开放性与知识产权的封闭性如何和谐共生?需要我们思考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知识产权一根据其当前的表现形式一能否支持互联网的持续创新。当前的知识产权是否处在一个不仅能够保持互联网的开放性,而且能够促进互联网的创新性的位置?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知识产权,而是需要看它是如何进入真实世界的。现今的知识产权规则使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创意内容更加容易吗?更进一步地讲,有关知识产权的讨论必须纳入在更为广泛的互联网治理架构中去。如同网络犯罪、安全、隐私保护等议题一样,知识产权也是互联网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文将结合互联网环境的特性,以务实的角度浅析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与利益主体多元化
  自从互联网的出现以来,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政策在许多方面都受到了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关于法律制定者们创建、草拟和执行知识产权规定的一般性程序。一个被广泛接受的事实是,制定法律并在国家、区域和全球等层面取得共识的责任主体是各国政府及其代表。这一点是进行谈判、磋商和作出法律裁定的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政策,即使是那些反映国际合作的规定,其前提也是属地的概念,即清晰的物理界限划定了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差异。互联网对知识产权的这一性质提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互联网是无国界的,它提供了全球范围内可触及和操作的知识信息。如何针对全球性的互联网制定知识产权法就成了互联网管理的一个重要议题。2005年的突尼斯世界信息社会大会上,多国的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们签订了《突尼斯议程》,其中有关互联网治理的条款如下:
  “互联网治理是由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根据各自的角色,基于共同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共同发展和应用的。”
  基于这一共识,有关互联网治理,包括互联网下的知识产权,应该根据多元利益主体的协商与合作共同推进。
  二、知识产权与透明性
  透明性是指公众可以接触到规则制定者们所掌握的重要信息,是互联网环境下日益凸显的一个重要特征。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传播能力,互联网用户倾向于对任何一条可能被假定为是暗香操作的程序质疑其合法性与公正性。基于这一逻辑,有关互联网下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操作,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在公众的监督下完成。这一透明性原则也是《日内瓦公约》所阐述的要求:
  “国际间关于互联网的管理应该是多边的,透明的,民主的。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和国际组织都应该参与其中。”
  进一步地,透明性这一原则也体现在由60多个国家共同签订的《开放政府宣言》中:
  “我们意识到全球各地的民众期望政府更加开放,他们要求参与更多的公务事物,以便使得政府更加透明、高效、负责任。我们意识到各个国家处于推动开放政府的不同阶段,每个国家推动这一工作的步骤是由各国的国情决定的。”
  三、知识产权与法治性
  知识产权,就像任何其他方面的法律,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它的根本前提,这就要求知识产权体系不是基于任意可变的规则而是基于司法公正。正如联合国宪章所述:“所有个人、团体、机构,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包括国家本身,都需要对公开发布的,公平执行的、独立裁决的法律负责。我们需要确保遵守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法律的随意性,提高法律的透明度。”
  法治性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正当程序原则、平等权利、公平透明的法律确定性的坚实信條。不论是否是互联网环境,法治性都是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因此很自然地,当我们讨论互联网治理与知识产权时,也必须引入法制性原则。
  然而,一些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尝试,引起了公众对其是否符合法治性的质疑,具体的表现为推动不平衡的权利,采用非透明的过程,以及各个缔约方之间不平等的执行条款。例如美国参众两院提出的SOPA和PIPA法案,这两个法案虽然意在保护知识产权,但是过度地强调并行使法外压力削弱了法院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作用,因此这两个法案是否违法治性原则方面引起了诸多争议。
  我们认为,互联网下创建和执行符合法治性基本原则的知识产权规定是推动相关工作向前发展的关键。
  四、知识产权与互联网架构
  互联网架构从根本上颠覆了知识产生的渠道。互联网之前,知识产生的主体是企业和社会机构,知识产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也赋予这些团体更多的利益,个人发明者往往需要依附在这些大型团体。然而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知识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开放的互联网架构和创新的互联网技术极大地提升了个体在知识产生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互联网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充分考虑互联网架构的自身特点,否则不合时宜的限定极有可能阻碍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例如,在SOPA法案中,互联网用户产生的个人行为信息也需要收到执法部门的监控与审查,这不但影响互联网用户的用户体验,减弱他们改进相关技术的动力,而且会进一步引发隐私权与网络犯罪等方面的议题与讨论。政策制定者需要通过相互合作地方式解决知识产权问题,而不应该指望通过改变互联网架构来保护知识产权,正如美国司法部发言人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避免创造新的网络安全风险,必须避免扰乱互联网底层架构。法律提案不得通过操纵互联网DNS,篡改与互联网有关的技术架构,更不能诱发互联网安全的真正威胁或引入违禁商品或服务。我们必须避免将用户推向危险和不可靠DNS服务器的立法,避免将互联网安全政策置于风险之下。”
  五、知识产权与创新
  创新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人通过对新思想进行表达与探索进而开发出新价值的能力的代名词。不少专业人士认为,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主要归因于创新。创新浪潮于互联网而言非偶然而是相应于互联网的设计和架构,即它的开放性。互联网可以看成是一个通过自主的、相互连接的网络而形成的松散的国际协作组织。互联网中的每个个体自愿遵守开放的协议和由互联网标准定义的程序,即合作、遵守原则、集体性、可用性。这些标准通过公开参与进程促进了全球竞争,作为产品与服务致力于满足市场和消费者,成为推动创新的基石。基于开放和共享的互联网模式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科技成就,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犯罪与进步。互联网下的知识产权的重要任务是不危险互联网的开放与创新。
  六、结论
  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时互联网综合管理的核心议题之一。互联网开发的架构、共享的精神给传统的知识产权理念带来了不少挑战。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需要考虑多元的利益主体,需要秉承透明与法治的原则,在不危及互联网架构的前提下保护创新与开放性。本文从五个角度论述了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特点,试图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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