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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众说纷纭。本文从财产权的一般理论,所有权的发展历史以及回顾我国关于法人财产权性质等观点着手,提出了对于法人财产的相关见解。
关键词法人财产权双重所有权有体物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79-01
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是我国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理论问题。企业法人的整个运作过程,都离不开企业法人的财产,整个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所以,科学合理地界定我国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意义就显得特别重大。
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或者更早的时候开始就有人著文论述,但一直到现在,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或较为权威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一些观点。
其一,公司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且依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就更加难以认定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有所有权了。经营权说一般认为法人财产权只是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不享有收益权能。
其二,所有权说。有学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因为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法人财产权基于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因此,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问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说又分为“双重所有权说”、“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说”、“终极所有权与法人相对所有权说”等等不下10余种观点。
其三,综合权利说。该说认为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所有民事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统称。法人所有权只是法人财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法人财产权应当为法人所有权,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经营权说被我国的实践所证明是不可取的,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之初就提出了两权分离的目标,他强调国家所有权,否认法人所有权,转而赋予企业法人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经营权”。十几年的改革证明,这一努力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从“国营”到“国有”的改革并未解开政企不分的死结。国有企业然存在着短期行为的困扰,盖因亏了由国家买单,赚了对于企业并没有什么好处,同时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结构臃肿,人浮于事的情况。由承担了太多的社会保障职能与社会负担,逐渐沦为个人谋取私利工具,腐败的温床。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就是要产权清晰,赋予企业所有权,投资人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对于投入的资产享有股权,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伴随着工业化产生的独立的权利,其中既包括财产方面的权利自益权,也包括身份方面的权利共益权。而公司对于投入的资产以及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惟其如此,公司才能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痼疾在于名為国有,实为无人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无人负责。就像一块蛋糕投入市场,人人分而食之,却无人想把它作大。因此,法人财产权迟迟在立法上不能正名,在于我们的观念没有转变,国有资产同私人投资一样,都是要获取利润,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想获得增值就必须面对风险,国有资产既要享有现在企业制度有限责任的好处,又不放弃所有权,不承担应有的商业风险,是不是对于普通投资而言有失公平。
其次,现代财产权的价值理念表明确定财产权的归属不是目的,目的是获得增值。物权法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也说明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定纷不但能够止争,而且能够有利于增值,没有人能比自己最关心自己的财产。因此,只有企业获得所有权,才会真正的成为市场的主体,关心自身的发展。实践证明,利益的驱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最大的弊端在于没有人真正的为这部分投资负责,这里涉及一个国有资产主体虚位的问题。并且这种方式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并不是一买了之,成为私人所有,从此与国家无涉,而是成为法人所有,国家仍然保有收益权重大决策权以及解散时的取回权,是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终级所有权的的形式存在着。
最后,所有权说也有其缺陷,第一,在我国的立法模式下会导致双重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纯属我国的立法失误所致。本不应当赋予国家对于已经具备法人资格国有企业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兹不赘述。第二,基于传统的物权法理论,物权的客体仅为有体物。而企业的财产权不仅包括动产不动产,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甚至用益物权。所有权这一概念不能很好的涵盖这些财产权,因此综合权利说在这一点上有可取之处。这一矛盾,应当寄希望于物权客体扩大,实际是物权客体扩张已是不争的事实,从过去的单纯的有体物扩展到电力、热能等资源。是否可以确定为可以流转的财产利益,还有待争议。
关键词法人财产权双重所有权有体物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79-01
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是我国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理论问题。企业法人的整个运作过程,都离不开企业法人的财产,整个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所以,科学合理地界定我国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意义就显得特别重大。
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或者更早的时候开始就有人著文论述,但一直到现在,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或较为权威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一些观点。
其一,公司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且依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就更加难以认定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有所有权了。经营权说一般认为法人财产权只是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不享有收益权能。
其二,所有权说。有学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因为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法人财产权基于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因此,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问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说又分为“双重所有权说”、“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说”、“终极所有权与法人相对所有权说”等等不下10余种观点。
其三,综合权利说。该说认为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所有民事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统称。法人所有权只是法人财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法人财产权应当为法人所有权,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经营权说被我国的实践所证明是不可取的,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之初就提出了两权分离的目标,他强调国家所有权,否认法人所有权,转而赋予企业法人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经营权”。十几年的改革证明,这一努力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从“国营”到“国有”的改革并未解开政企不分的死结。国有企业然存在着短期行为的困扰,盖因亏了由国家买单,赚了对于企业并没有什么好处,同时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结构臃肿,人浮于事的情况。由承担了太多的社会保障职能与社会负担,逐渐沦为个人谋取私利工具,腐败的温床。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就是要产权清晰,赋予企业所有权,投资人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对于投入的资产享有股权,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伴随着工业化产生的独立的权利,其中既包括财产方面的权利自益权,也包括身份方面的权利共益权。而公司对于投入的资产以及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惟其如此,公司才能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痼疾在于名為国有,实为无人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无人负责。就像一块蛋糕投入市场,人人分而食之,却无人想把它作大。因此,法人财产权迟迟在立法上不能正名,在于我们的观念没有转变,国有资产同私人投资一样,都是要获取利润,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想获得增值就必须面对风险,国有资产既要享有现在企业制度有限责任的好处,又不放弃所有权,不承担应有的商业风险,是不是对于普通投资而言有失公平。
其次,现代财产权的价值理念表明确定财产权的归属不是目的,目的是获得增值。物权法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也说明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定纷不但能够止争,而且能够有利于增值,没有人能比自己最关心自己的财产。因此,只有企业获得所有权,才会真正的成为市场的主体,关心自身的发展。实践证明,利益的驱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最大的弊端在于没有人真正的为这部分投资负责,这里涉及一个国有资产主体虚位的问题。并且这种方式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并不是一买了之,成为私人所有,从此与国家无涉,而是成为法人所有,国家仍然保有收益权重大决策权以及解散时的取回权,是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终级所有权的的形式存在着。
最后,所有权说也有其缺陷,第一,在我国的立法模式下会导致双重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纯属我国的立法失误所致。本不应当赋予国家对于已经具备法人资格国有企业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兹不赘述。第二,基于传统的物权法理论,物权的客体仅为有体物。而企业的财产权不仅包括动产不动产,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甚至用益物权。所有权这一概念不能很好的涵盖这些财产权,因此综合权利说在这一点上有可取之处。这一矛盾,应当寄希望于物权客体扩大,实际是物权客体扩张已是不争的事实,从过去的单纯的有体物扩展到电力、热能等资源。是否可以确定为可以流转的财产利益,还有待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