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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问题是我国实现加入WTO承诺的重要问题。研究和把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通过吸收《协议》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成分,是我国实施并完善资本监管的现实选择。应完善我国对商业银行包括准入的外资银行的监管,逐步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导向型监管过渡,并将操作风险纳入到资本管理中,用资本约束采抵御超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