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20世纪前期的法学教育我们能学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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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纵观现代社会,法律,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赖以维持其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是构筑一个强盛伟大的法治国家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如何让法治的苗芽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孕育出丰硕的果实,如何让我们的法治火炬代代相传、生生不息,这个艰巨的重担自然而然就落在了我们的法学教育的身上。
  关键词 法学教育 保险制度 法律
  作者简介:周卓斌,南开大学。
  中图分类号:G63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06-02
  追根溯源,我们把目光再次定格在20世纪前期的美国,期望从那里汲取些精华。19世纪初期,想做律师的年轻男性必须先从当学徒开始,比如在律师办公室里担任办事员,而那个时候的法学院太过于严谨,远远不能满足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哈佛大学第一位法学院院长克里斯多夫·哥伦布·兰德尔从1870年开始进行法学教育改革。他将法学看成是一门科学,需要用一种科学的方法来教授。他首创性地发明了“案例教学法”,也就是说学生们上课时不是机械地听老师讲授,而是要认真阅读已经归类好的案例,并从中提炼出法律原则,老师的提问和学生的回答都要围绕这些案例展开,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在潜移默化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这种苏格拉底问答式的教学方法逐渐在全美被广泛接受,认为这种方法可以打造出比较精细的法律头脑。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像兰德尔那样相信法律是一门“科学”,而学习法律的原则,就得从训练法律科学的原则下手。随着时间的推移,兰德尔的教学方法,他的教学技巧和课程的安排方式被包装成一种高超的训练技术,其目的就在于教导学生们如何“像一个律师一样去思考”。这就意味着学生们必须娴熟于法学院的那套心智运动,以及掌握辩论的高明技巧。
  兰德尔的法学教育模式推动了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大量的法学院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有的法学院还开设夜间课程。夜校的出现为没有机会参加日间学习的人提供了机会,他们可以在工作之余参加法律学习,以此来提升自己的价值,期望跻身律师界,或者获得更加体面的工作。当时的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的院长爱德华·李是夜校的最有力的支持者,他认为夜校的学生们或许不如日间学习的人聪明,但是他们热情、有活力而且坚持不懈,可以弥补他们才智上的不足,而且他认为法学教育并不是为了训练天才,而是教授实际的法律技术。在李的大力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夜校为美国培养了大批的法律执业者,他们中不乏佼佼者。
  但是如此大规模的法律执业者涌入法律界,引起了律师组织及司法各界的担忧,他们担忧律师数量的增加使得律师界鱼龙混杂,会导致整个律师队伍质量的下降。于是,他们想出了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即只有具有大专文凭的人,才能进入法学院。随后,他们制定出更加严格的规范,比如增设难度极大的“律师职业考试”,将律师及各种司法类职业的门槛提高,剔除所谓的“乌合之众”,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证法律执业者的质量和水平。
  这就是20世纪前期美国法学教育的缩影,在不断的变革与激烈的论证之中前进和完善,宽容而不缺才华,庄重而不失活力,严格而不乏创造,为美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理念的传播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伴随着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一批又一批的青年法学人才成熟起来,他们从前辈的手中接过传递着民主与法治的接力棒,将法治的光辉散播在美利坚的每一寸土地上,并引领世界法治建设的潮流,为整个人类的民主与自由贡献力量。
  作为一个封建传统极为浓厚的东方大国,我国自古以来就严重缺乏法治理念,法律仅仅作为封建统治者管理民众,为其统治服务的政治工具而已。随后,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华帝国的大门,西方的法律和法治理念随之传入到中华大地,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危机之下,统治者无奈地接受了西方的法律,开始作秀般地推动中国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无论种种的改革措施目的为何、效果如何,法治理念总算在中华大地上产生了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治建设才开始逐渐起步,但毕竟没有经历过法治发展的必须历程,没有雄厚的法治传统作保障,从西方全盘照搬过来的法律体制始终是水土不服。而作为培养现代法律人才的中国法学教育,相比之下不免会有些邯郸学步之嫌。几十年过去了,我们的法学院也培养出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士,其中当然不乏佼佼者,他们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中流砥柱,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法治传承呕心沥血,他们是我们的骄傲也是我们的希望。可是,还有多少所谓的法律人士至今无所作为,打着法律的旗号做与法律毫无关系的事情,甚至与法律相违背的事情。中国的法学院林立,可又有多少法学院能真正秉着传承法治传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发展培养合格人才的理念去办学?过低的就学门槛,虽然扩大了法律学习者群体,但毫无疑问降低了法律从业人士的质量,甚至成了无所事事者逃避现实的庇护所。法律,一个原本理应神圣而庄严的词汇,却蜕变成了多少社会蠹虫的救命稻草。神圣庄严的法律殿堂俨然成了救济无业游民的收容所。霎时间,所谓的法律职业群体鱼目混杂、杂乱无章,哪里还有一点为了伟大的法治事业而奋斗的意味?法律的尊严何在,法治的神圣何在?我们又有何理由为我们的法学教育而不知廉耻地沾沾自喜?
  是时候变革了!我们应该做点什么了。我们应该从美国20世纪前期的法学教育中学习点什么了。尽管它也有不足,尽管它也不尽善尽美,但世界上本就没有完美无瑕的东西。我们的虚心、我们的虔诚应该会换回美好的回报。
  首先,树立法治理念,这是我们改革法学教育,传承并发扬法治文化的根本所在。法治,她是透析人性的利剑,是传播希望的火焰,是孕育强盛的宝殿。她吟唱着正义,歌颂着自由,她应当被我们世代颂扬。法学教育如果不将法治作为根本,就如同一个人丧失了灵魂,它培养出来的法律人士必将会再次沦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成为新时代的行尸走肉。试想,一个没有高贵神圣灵魂的人何以承担起我们法治建设的重担,又何以将法治的理念传遍中华大地,更何以完成中华民族法治振兴的历史重任。因此,我们应当将法治理念作为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理念,将实现民主与法治作为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来培养我们的法律人才,振兴我们的法治事业。   其次,改善教学模式,转变教学理念。兰德尔的案例教学模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毕竟,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不是温室里的花朵,更不是装点门面的花瓶,他们是要直接面对案件的,他们需要的是真才实学,是处理案件、维持公正的能力,他们所做出的的每一个判决都应当是客观公正,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我们应当逐步放弃“填鸭式”死板的传授模式,改用灵活思辨的互动模式,直击案件,寓教于乐,在轻松活泼的氛围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激发学生的思辨能力,将法治思想深刻地灌输到每位学生的心中,为他们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雄厚的基础。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再次,培养法学精英群体,精简法律职业队伍。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不是目的,合格的法律人才能够为我们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才是目的。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致力于培养能够学以致用的精英人才,使得法学教育变成精英教育,而不是鱼龙混杂的大众教育。有人会认为大众教育有利于普及法治思想,但是应该看到,普及法治思想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况且法治思想应当根植于人们的内心深处。法治思想的普及应当是一种长期的、观念性的根本变革,它是对整个民族的精神洗礼,而不应把法学教育作为普及大众法治思想的一种捷径。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学精英人才,成为促进中国法学发展和法治理念传播的中流砥柱。只有法学的精英人才,才有资格和能力来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庄严,而其他碌碌无为之人,将法学作为维持最基本生存需要的救命稻草之人,是没有资格踏入法学殿堂的。如此,才能提高我们的法学教育水平,精简我们的法律职业队伍,为振兴我们的法治事业提供源源不断的高水平人才。
  回顾20世纪前期美国的法学教育,那些熟悉的名字、那些为人熟知的案件、那些曾经震撼过整个法学界的思辨与论证,如今已离我们渐渐远去。但是,它们留给我们的丰富经验与理论实践,是永远也无法磨灭的宝贵财富,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它们的宝贵经验,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我们自己的法律人才,传播人类数以百年传承发扬的法治理念,实现我们几代法学家的崇高理想,那就是,振兴中华民族的法治事业,让法治之光洒遍中华大地!
  相信,经过我们几代人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中华民族的法治事业一定能够最终完成,法治理想一定能够实现!这个伟大的东方国度,定能在法治之光的指引之下,再次走向繁荣、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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