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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新的我国土地資源现状来看,城市因土地资源稀缺致供地越来越受限制,土地开发企业的土地获得成本也逐年提高。因此,越来越多的土地开发企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更倾向于申请提高土地容积率。本文就土地被提高容积率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以下法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某公司向某国土局提交了一份《关于请求完善土地使用手续的申请书》,请求某国土局依法出具该用地已完善使用手续的相关证明。某国土局受理后,向该公司送达了一份《关于某地块完善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的函》,告知该公司由于该地块被提高了容积率需要补充交土地出让金。要求该司在10个工作日内前往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该公司不服该函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观点
土地开发企业在提高土地容积率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完善用地手续时,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开发企业收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企业一般会疑惑,土地在初次受让时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开发建设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明已经对公司开发建设规划了容积率,为什么国土资源部门还要再向企业收取土地出让金?对此问题,我们作以下法律分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城市规划包括制定土地容积率的计算规则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三条“土地容积率的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等的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土地容积率的计算规则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计算并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等的规定,对土地进行管理包括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
由于上述两个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同,因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虽然规划了土地的容积率,但是否要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金额是多少,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而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四、土地是有偿的、提高土地容积率是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的规定,土地是有偿的,土地的容积率被提高了,当然是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五、我国土地法律法规对于土地容积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有一个历史沿革过程。
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1994年1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55、56号令,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10月,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1994年文本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文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双方的土地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具体的约定,成为全国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契约文件,对保护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土地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时的文本中并没有关于土地容积率的约定。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2000年文本的基础上,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文本对出让土地上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另外,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也才正式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而之前的1989年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并无此项要求!从那以后,规划行政部门对于土地容积率的规划条件等才正式纳入国土行政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正式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
六、目前,我们惠州市历史上没有记载容积率的住宅用地容积率为2.0。只要新的住宅用地规划容积率高于2.0的,都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
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2年2月17日颁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容积率的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对于此前历史上没有记载容积率的土地,惠州市人民政府就是依照这些上位法的规定,用惠建用字[2013]2号《惠州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形式下文规定:“一、关于规范历史出让居住用地开发使用条件问题……(一)统一认定此类原居住用地容积率为2.0”。所以,目前我们惠州市历史上没有记载容积率的住宅用地容积率为2.0。
综上,因提高容积率而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土地是有偿的,提高了容积率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目前,惠州市历史上没有记载容积率的住宅用地容积率为2.0,土地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凡是住宅用地历史上没有记载容积率的,只要新的规划容积率高于2.0的,就应当就提高的容积率部分缴纳土地出让金。
一、案情简介
2015年,某公司向某国土局提交了一份《关于请求完善土地使用手续的申请书》,请求某国土局依法出具该用地已完善使用手续的相关证明。某国土局受理后,向该公司送达了一份《关于某地块完善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的函》,告知该公司由于该地块被提高了容积率需要补充交土地出让金。要求该司在10个工作日内前往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该公司不服该函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观点
土地开发企业在提高土地容积率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完善用地手续时,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开发企业收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企业一般会疑惑,土地在初次受让时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开发建设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明已经对公司开发建设规划了容积率,为什么国土资源部门还要再向企业收取土地出让金?对此问题,我们作以下法律分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城市规划包括制定土地容积率的计算规则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三条“土地容积率的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等的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土地容积率的计算规则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计算并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等的规定,对土地进行管理包括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
由于上述两个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同,因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虽然规划了土地的容积率,但是否要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金额是多少,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而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四、土地是有偿的、提高土地容积率是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的规定,土地是有偿的,土地的容积率被提高了,当然是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五、我国土地法律法规对于土地容积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有一个历史沿革过程。
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1994年1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55、56号令,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10月,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1994年文本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文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双方的土地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具体的约定,成为全国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契约文件,对保护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土地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时的文本中并没有关于土地容积率的约定。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2000年文本的基础上,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文本对出让土地上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置土地认定、终止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另外,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也才正式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而之前的1989年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并无此项要求!从那以后,规划行政部门对于土地容积率的规划条件等才正式纳入国土行政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正式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
六、目前,我们惠州市历史上没有记载容积率的住宅用地容积率为2.0。只要新的住宅用地规划容积率高于2.0的,都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
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2年2月17日颁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容积率的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对于此前历史上没有记载容积率的土地,惠州市人民政府就是依照这些上位法的规定,用惠建用字[2013]2号《惠州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形式下文规定:“一、关于规范历史出让居住用地开发使用条件问题……(一)统一认定此类原居住用地容积率为2.0”。所以,目前我们惠州市历史上没有记载容积率的住宅用地容积率为2.0。
综上,因提高容积率而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土地是有偿的,提高了容积率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目前,惠州市历史上没有记载容积率的住宅用地容积率为2.0,土地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凡是住宅用地历史上没有记载容积率的,只要新的规划容积率高于2.0的,就应当就提高的容积率部分缴纳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