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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建立较晚,主要借鉴外国经验而来,公证机构的性质始终处于变革状态,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公证制度改革、公证机构性质问题一直处于探索之中。1993年初始的公证体制改革取得共识的是,公证制度必须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社会历史传统等各个方面相適应。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探索实践,我国公证行业仍然没能进入到制度化、规范化的统一运行模式。尽管公证机构性质是公证机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经费来源、分配模式和承担责任等方面的决定性因素,但也必须看到,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加强行业管理,寻找一条公证行业良性发展之路也是当务之急。
一、内外部环境对公证机构运行的影响
外部社会环境与现行公证机构改革与运行管理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
1.运用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尚未成为社会习惯
由于我国封建历史比较长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人治观念在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中根深蒂固。有的政府部门习惯于运用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手段来处理问题,习惯于暗箱操作、自己说了算,想不到或者不愿意运用公证手段来规范政府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许多基层政府部门,诸如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征用等重大经济活动,尽管公证人员一再向其讲明在这些活动中公证的作用和重要性,但仍被拒绝接受公证,结果不符合法律规范或操作不透明,最后产生许多纠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而社会公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处理纠纷的意识不强,就是发生了纠纷,有的人也不是通过正当法律渠道而是采取上访、托关系、找门子甚至是暴力等非法手段来解决。而对于作为事前预防手段的公证,人们就更不可能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选择了。
2.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比较落后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人们的收入不多,生活水平也不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人们不愿意拿钱办理公证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风险。特别是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人们生活贫困,收入所得仅能维护基本生活需要,会因担心加重经济负担,而不办理公证。
3.社会诚信意识较差
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不诚信的行为和现象处处皆是,而不诚信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不诚信者收益远远大于成本。公证作为维系社会诚信的一种手段,也受到了严重冲击。近年来,许多骗子打着公证的旗号进行诈骗,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而在具体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遇到欺诈行为更多:有的人持假毕业证、假学位证、假成绩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有的人冒名顶替甚至持假身份证、假户口、假结婚证办理委托、房产更名、房产抵押贷款等公证,而且不诚信的行为不仅个人存在,就是基层政府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也有许多是通过非正规渠道出具的假证明,公证人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错证、假证。
不容否认,公证工作自身建设也存在诸多不足。公证是一个涉及领域相对较小,从业人数相对较少的法律职业。由于公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地位、作用处于弱势,使公证员队伍的壮大与整体素质的提高步履缓慢,我国现有的公证员队伍“量少质弱”,在部分公证机构甚至出现业务辅助人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形;同时,部分公证机构人员薪酬分配方式的不同,加之内部管理的不到位,也导致了为追逐经济利益公证员队伍内部的恶意竞争。
二、公证机构运行与管理模式建议
1.遵循市场经济和公证体制的内在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进一步完善“两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充分发挥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的职能。建立和健全公证质量标准及公证质量保障与监督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合格、道德高尚、纪律严明、业务过硬的公证员队伍,特别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收更多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进入公证员队伍,逐步实现公证员队伍的年轻化、职业化。
2.对公证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公证处是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履行国家证明职能的公益性、非营利的机构,绝不能将公证处混同于一般企业法人,这是公证性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公证处的设置存在管辖重叠的矛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公证处之间的恶性竞争等弊端,已实行体制改革的省会城市公证机构这一问题尤为明显。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对公证机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取消公证处之间不合理区域设置,给每一个公证处提供一个公平的工作平台,以满足全社会对公证的客观需求,体现公证工作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3.实行资金补贴制度
对公证收费较低,不能维护正常运转的公证机构采取三种方式加以救济:一是国家发放专项补贴。由国家财政部门根据公证机构运作情况下发放专项补贴,保证公证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公证机构正常的办公经费,以维护公证机构的正常运转。二是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公证员协会从公证赔偿基金内拨付专项资金进行补贴。《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公证赔偿基金后备金用于支付司法部核准的其他费用(包括对条件较差的公证处进行资金扶持),可支配比例很大。三是公证员协会减免相关费用。对这些公证机构需缴纳的团体会费用和个人会费进行减免,同时减免这些机构要上缴给省公证员协会和国家公证员协会的赔偿基金,由协会从总体赔偿基金调剂费用办理执业保险,从而达到既减轻公证机构负担,又能转移风险,使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目的。
实践没有止境。毋庸置疑的是,必须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发展等各个方面相适应的公证制度改革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也必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施珂芸.以客户驱动理论革新公证机构管理和运行模式[J].中国公证,2014(3).
[2]吕亚栗.浅谈公证机构的定性[J].法制与社会,2013(10).
[3]牟佳琦.新时期下公证工作发展改革思考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29).
一、内外部环境对公证机构运行的影响
外部社会环境与现行公证机构改革与运行管理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
1.运用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尚未成为社会习惯
由于我国封建历史比较长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人治观念在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中根深蒂固。有的政府部门习惯于运用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手段来处理问题,习惯于暗箱操作、自己说了算,想不到或者不愿意运用公证手段来规范政府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许多基层政府部门,诸如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征用等重大经济活动,尽管公证人员一再向其讲明在这些活动中公证的作用和重要性,但仍被拒绝接受公证,结果不符合法律规范或操作不透明,最后产生许多纠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而社会公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处理纠纷的意识不强,就是发生了纠纷,有的人也不是通过正当法律渠道而是采取上访、托关系、找门子甚至是暴力等非法手段来解决。而对于作为事前预防手段的公证,人们就更不可能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选择了。
2.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比较落后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人们的收入不多,生活水平也不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人们不愿意拿钱办理公证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风险。特别是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人们生活贫困,收入所得仅能维护基本生活需要,会因担心加重经济负担,而不办理公证。
3.社会诚信意识较差
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不诚信的行为和现象处处皆是,而不诚信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不诚信者收益远远大于成本。公证作为维系社会诚信的一种手段,也受到了严重冲击。近年来,许多骗子打着公证的旗号进行诈骗,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而在具体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遇到欺诈行为更多:有的人持假毕业证、假学位证、假成绩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有的人冒名顶替甚至持假身份证、假户口、假结婚证办理委托、房产更名、房产抵押贷款等公证,而且不诚信的行为不仅个人存在,就是基层政府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也有许多是通过非正规渠道出具的假证明,公证人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错证、假证。
不容否认,公证工作自身建设也存在诸多不足。公证是一个涉及领域相对较小,从业人数相对较少的法律职业。由于公证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地位、作用处于弱势,使公证员队伍的壮大与整体素质的提高步履缓慢,我国现有的公证员队伍“量少质弱”,在部分公证机构甚至出现业务辅助人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形;同时,部分公证机构人员薪酬分配方式的不同,加之内部管理的不到位,也导致了为追逐经济利益公证员队伍内部的恶意竞争。
二、公证机构运行与管理模式建议
1.遵循市场经济和公证体制的内在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进一步完善“两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充分发挥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的职能。建立和健全公证质量标准及公证质量保障与监督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合格、道德高尚、纪律严明、业务过硬的公证员队伍,特别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收更多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进入公证员队伍,逐步实现公证员队伍的年轻化、职业化。
2.对公证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公证处是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履行国家证明职能的公益性、非营利的机构,绝不能将公证处混同于一般企业法人,这是公证性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公证处的设置存在管辖重叠的矛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公证处之间的恶性竞争等弊端,已实行体制改革的省会城市公证机构这一问题尤为明显。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对公证机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取消公证处之间不合理区域设置,给每一个公证处提供一个公平的工作平台,以满足全社会对公证的客观需求,体现公证工作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3.实行资金补贴制度
对公证收费较低,不能维护正常运转的公证机构采取三种方式加以救济:一是国家发放专项补贴。由国家财政部门根据公证机构运作情况下发放专项补贴,保证公证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公证机构正常的办公经费,以维护公证机构的正常运转。二是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公证员协会从公证赔偿基金内拨付专项资金进行补贴。《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公证赔偿基金后备金用于支付司法部核准的其他费用(包括对条件较差的公证处进行资金扶持),可支配比例很大。三是公证员协会减免相关费用。对这些公证机构需缴纳的团体会费用和个人会费进行减免,同时减免这些机构要上缴给省公证员协会和国家公证员协会的赔偿基金,由协会从总体赔偿基金调剂费用办理执业保险,从而达到既减轻公证机构负担,又能转移风险,使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目的。
实践没有止境。毋庸置疑的是,必须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发展等各个方面相适应的公证制度改革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也必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施珂芸.以客户驱动理论革新公证机构管理和运行模式[J].中国公证,2014(3).
[2]吕亚栗.浅谈公证机构的定性[J].法制与社会,2013(10).
[3]牟佳琦.新时期下公证工作发展改革思考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