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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大数据为核心的数字检察应用逐渐形成,重塑了检察机关的办公模式,展现了新时代司法工作的独特之处。然而,大数据技术在推动检察监督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技术认知偏见妨碍检察理念的多元化、采集形式单一影响检察信息的数据化、法律授权不明确妨碍检察权力的能动化、侵权救济不足制约检察能力的现代化。为了有效应对风险,确保大数据监督的合法性,应当以“数据正义”理论规制检察理念、以事前审查制度修正检察信息、以具体法律规范明确检察权力和以私权救济制度提高检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