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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谐社会背景下,起诉裁量权能否获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取决于其正当性。正当性即可接受性,包含合法与合理两项内容,具有客观和主观双重属性。然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实质、形式、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原因.起诉裁量权具有“先天”的失当性,基本表现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缺失。基于此.分别从检察官博弈和程序彰显与控制两个视角,从正当实体和正当程序两个层次论证如何实现起诉裁量权正当化。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之解应具有二元属性:客观合法和主观合理。为实现这两个目标,在正当实体层面上可运用“法意”阐释、“法益”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