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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东盟各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各方在法律领域也进行了多方面的合作。笔者从法律依据、法理基础、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等方面分析了中国-东盟各国诉讼法律合作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关键词] 中国-东盟 诉讼 法律合作 可行性 现实性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随着中国-东盟各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各方在法律领域也进行了多方面的合作。以下笔者将从多个角度来分析中国-东盟各国诉讼法律合作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一、中国-东盟各国的国内立法、政策和已经签订的相关条约及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国内立法。一是刑事诉讼立法。在中国-东盟各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诉讼法律合作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特别是2000年12日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8部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l1章《刑事司法协助》,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等。二是民事诉讼立法。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就以专章条款规定了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协助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2.中国-东盟各国签订的相关条约。一是刑事诉讼方面。为开展与东盟国家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律合作,中国陆续与泰国、柬埔寨、菲律宾和老挝四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1993年8月2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1999年2月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2001年1O月30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和2002年2月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国还和越南、老挝、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五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年10月19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9年1月2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0年7月2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0年1O月1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及2003年6月2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概括起来,以上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了协助的范围、协助的拒绝、协助的途径、使用语言、司法协助的费用、协助的请求及认证等内容。其中协助的范围是在刑事范围的侦查、起诉及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提供帮助,协助形式主要有:送達文书、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司法勘验等)、提供和交换法律资料、通报刑事诉讼结果、执行搜查和扣押的请求、没收犯罪活动收益和工具及赃款赃物的移交等等。二是民事诉讼方面。1994年12月中国与泰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1999年4月中国与新加坡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9年6月中国与越南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1年12月中国与老挝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3.中国和东盟缔结的国际条约。目前只有刑事诉讼条约。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发表了《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表示将联手打击贩毒、非法移民、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跨国犯罪,掀开了中国与东盟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合作的新篇章。2004年1月,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政府签署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为落实备忘录规定,中国公安部划拨了专门经费,又制定了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5年规划和2004年合作计划。依中国建议分三个阶段实施5年合作规划;2004年为第一阶段,主要是加强各国执法机构对各自刑事司法体系和有关法律的相互了解;2005年-2006年为第二阶段,主要就情报信息交流、调查取证、缉捕和递解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等执法合作途径进行研究和探索,透过典型案例开创有效的区域执法合作模式;2007年一2008年为第三阶段,目标是制定框架性程序指导和规范执法合作,争取签署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
4.中国东盟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一是刑事诉讼方面的公约。首先是《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其次,一些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规定了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合作的内容:1969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76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51年《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3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90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3年《反对劫持人质公约》、2001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2002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述公约中关于打击跨国犯罪法律合作的条款,可以作为中国和东盟参加国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依据。二是民事诉讼方面的公约。1986年中国参加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91年参加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1997年参加了1970年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这些公约是中国-东盟民商事诉讼法律合作的依据。
二、中国-东盟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于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和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所具有的共同价值取向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法理基础
国内刑法是一国基于维护本国基本利益和社会安定而制定的打击国内犯罪的基本法律。国际刑法是各国在国内刑法已经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时,出于本国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或地区性条约,预防和打击各种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国际性约定。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的目的与价值都在于保护安全、秩序、正义、平等、自由、效益和公共福利等。而跨国犯罪不仅破坏了各国国内法律所要保护的基本价值,而且打乱和破坏了整个国际社会秩序、安全、和平和正义的基本价值。因此基于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开展世界性的和地区性的刑事诉讼法律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有其法理基础。同时,介于各国对跨国犯罪的相对认同,各国在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中的法律冲突相对较小。各国在法律精神,法律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是不可逾越的。从一定意义上说,犯罪的范围越限定,确定一般的可接受的部分就越容易;犯罪越严重,克服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别就越容易;越接近犯罪的核心,法律体系之间的共性就越多。因此,各国在针对分歧相对较小的跨国犯罪开展刑事诉讼法律合作时,比较容易建立各国相对认同的法律准则和合作制度。
民商事法律的价值是保障民商事活动中的主体的独立、自由、平等、公平和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长。为此,各国必须有效地解决各种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才能维护民商事活动主体的合法民商事权利和利益。而民商事诉讼法律的价值是平等、公开、参与和公正,使民商事实体法运行于公正而合理民商事程序规范之上,最终使社会纠纷和冲突得到公正而有效的排除。由于民商事活动的范围不仅局限于一国境内,而且早已跨越国境,仅仅依靠一国的民商事诉讼法律远远不能实现民商商事法律的价值,这就需要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民商事诉讼法律合作。
三、中国-东盟国家间良好的国家关系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政治基础
长期以来,中国和东盟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和拓展,在国际事务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始正式对话。当年7月,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出席了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标志着中国开始成为东盟的磋商伙伴。随着政治交往的不断加深,中国1996年3月明确提出希望成为东盟全面对话国,这个倡议得到东盟各国的积极响应。同年7月,东盟外长一致同意中国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中国首次出席了当月举行的东盟与对话伙伴国会议。 1997年12月,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会议期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发表了《联合宣言》,确定了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中国与东盟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对话合作,2002年11月,在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双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中国-东盟国家间的良好国家关系为在该地区建立统一的诉讼法律合作奠定了政治基础。
四、全球化背景下的區域经济一体化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理
论基础
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具有相同地缘利益的国家间开展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推动力。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区域化为全球化与国家之间提供了媒介作用。全球化和区域化的趋向,使得国家的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功能相对降低,国家要超越其政治社会的空间,追求更广泛的全球社会和区域社会空间。因此在地理上临近,有相互作用,具有共同的人种、语言、文化以及历史纽带的国家为了发展的需要,加强了各国的归属意识,逐步形成区域体系。并且,各国要维持本国经济生活、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国家安全、政治稳定、文化价值充实,就必须加强它与别国的关系。只有在与别国的相互关系中这些目标才能实现。全球层面的政策协调与整合还存在困难,而区域层面的却相对容易。国家之间存在的共同目的、意识、认同、共同行动是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是理论前提,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五、中国-东盟各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和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合作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现实基础
依据中国-东盟各国的国内立法、政策和已经签订的相关条约及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中国与东盟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典型案件有:1.2002年l2月,中泰双方密切合作,依据两国间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将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挪用公款数亿元人民币、潜逃至泰国的犯罪嫌疑人陈满雄、陈秋圆引渡回中国,成为中泰两国检察机关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成功范例。2.黄清洲,广东省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3亿港币,于2003年l0月15 日从泰国被押解回国。3.杨万忠,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涉嫌贪污公款潜逃。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过7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柬埔寨将其缉捕归案,5月18日被押解回国。4.越南公民赵某涉嫌越南广宁省公安厅正在调查的一起数额巨大的诈骗案,越南警方在全国发布通缉令予以抓捕。但是赵某利用其越南护照和有效中国签证潜逃至中国某地,2007年6月22日下午l6时,广西东兴边防检查站将这名被越南警方全国通缉的诈骗犯成功移交给越南警方,得到两国警方的高度评价 。5.何是浙江某集团法定代表人。1997年至2006年,何及所在公司利用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的140多家关联公司,采取关联公司之间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互相提供担保、虚构供销合同等手段,向在杭州的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共计11亿元不能归还,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公安部移交的相关线索, 杭州警方立即上报公安部,请求协调马来西亚警方开展缉捕。2010年1月21日,在马来西亚警方配合下,抓获了已取得第三国证照的何某。2010年1月23日中午12时,何某被浙江警方从马来西亚押解至杭州。6.2007年6月10日,三门警方接到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报案称:该社分支机构癹浦信用社职工郑某将信用社400万元资金转到自己账户内,提取现金后逃匿。6月12日,三门警方在宁波市江东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当场搜出赃款140多万元。但参与共同作案的章某、李某等人,则携款潜逃至缅甸迈扎央。 相关民警组成的追捕组立即赶赴云南,通过开展境外工作获知线索后,又将情况通报缅甸陇川警方对两案犯实施抓捕,当晚,缅方将犯罪嫌疑人章某、李某顺利移交三门警方。
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合作主要包括:1.送达诉讼文书。国外送达诉讼文书,是指某国司法机关依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外文书或司法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民商事诉讼实践中合作最为频繁的内容。2.调查取证。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制度是中国-东盟民商事诉讼法律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中国一东盟各国司法机关的证据制度和取证方式多有不同,因此中国一东盟各国更应高度重视在取证方面的合作。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是个很敏感、很复杂的问题,它是中国一东盟民商事诉讼法律合作的难点。目前中国一东盟各国对其成员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见,中国一东盟各国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的裁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君祥.中国东盟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合作机制探析.河北法学[J].2008(12)174-175
[2]何勤华.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古小松.中国一东盟知识读本[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4]申华林.东盟国家法律概论[M].广西:广西民族出版社,2004
[5]蒋人文.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 河北法学[J]。2009(5):144
[关键词] 中国-东盟 诉讼 法律合作 可行性 现实性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随着中国-东盟各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各方在法律领域也进行了多方面的合作。以下笔者将从多个角度来分析中国-东盟各国诉讼法律合作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一、中国-东盟各国的国内立法、政策和已经签订的相关条约及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国内立法。一是刑事诉讼立法。在中国-东盟各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诉讼法律合作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特别是2000年12日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8部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l1章《刑事司法协助》,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等。二是民事诉讼立法。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就以专章条款规定了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协助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2.中国-东盟各国签订的相关条约。一是刑事诉讼方面。为开展与东盟国家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律合作,中国陆续与泰国、柬埔寨、菲律宾和老挝四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1993年8月2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1999年2月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2001年1O月30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和2002年2月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国还和越南、老挝、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五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年10月19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9年1月2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0年7月2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0年1O月1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及2003年6月2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概括起来,以上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了协助的范围、协助的拒绝、协助的途径、使用语言、司法协助的费用、协助的请求及认证等内容。其中协助的范围是在刑事范围的侦查、起诉及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提供帮助,协助形式主要有:送達文书、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司法勘验等)、提供和交换法律资料、通报刑事诉讼结果、执行搜查和扣押的请求、没收犯罪活动收益和工具及赃款赃物的移交等等。二是民事诉讼方面。1994年12月中国与泰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1999年4月中国与新加坡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9年6月中国与越南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01年12月中国与老挝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3.中国和东盟缔结的国际条约。目前只有刑事诉讼条约。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发表了《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表示将联手打击贩毒、非法移民、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跨国犯罪,掀开了中国与东盟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合作的新篇章。2004年1月,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政府签署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为落实备忘录规定,中国公安部划拨了专门经费,又制定了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5年规划和2004年合作计划。依中国建议分三个阶段实施5年合作规划;2004年为第一阶段,主要是加强各国执法机构对各自刑事司法体系和有关法律的相互了解;2005年-2006年为第二阶段,主要就情报信息交流、调查取证、缉捕和递解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等执法合作途径进行研究和探索,透过典型案例开创有效的区域执法合作模式;2007年一2008年为第三阶段,目标是制定框架性程序指导和规范执法合作,争取签署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
4.中国东盟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一是刑事诉讼方面的公约。首先是《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其次,一些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规定了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合作的内容:1969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76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51年《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3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90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3年《反对劫持人质公约》、2001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2002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述公约中关于打击跨国犯罪法律合作的条款,可以作为中国和东盟参加国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依据。二是民事诉讼方面的公约。1986年中国参加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91年参加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1997年参加了1970年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这些公约是中国-东盟民商事诉讼法律合作的依据。
二、中国-东盟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对于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和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所具有的共同价值取向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法理基础
国内刑法是一国基于维护本国基本利益和社会安定而制定的打击国内犯罪的基本法律。国际刑法是各国在国内刑法已经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时,出于本国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或地区性条约,预防和打击各种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的国际性约定。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的目的与价值都在于保护安全、秩序、正义、平等、自由、效益和公共福利等。而跨国犯罪不仅破坏了各国国内法律所要保护的基本价值,而且打乱和破坏了整个国际社会秩序、安全、和平和正义的基本价值。因此基于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开展世界性的和地区性的刑事诉讼法律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有其法理基础。同时,介于各国对跨国犯罪的相对认同,各国在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中的法律冲突相对较小。各国在法律精神,法律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是不可逾越的。从一定意义上说,犯罪的范围越限定,确定一般的可接受的部分就越容易;犯罪越严重,克服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别就越容易;越接近犯罪的核心,法律体系之间的共性就越多。因此,各国在针对分歧相对较小的跨国犯罪开展刑事诉讼法律合作时,比较容易建立各国相对认同的法律准则和合作制度。
民商事法律的价值是保障民商事活动中的主体的独立、自由、平等、公平和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长。为此,各国必须有效地解决各种民商事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才能维护民商事活动主体的合法民商事权利和利益。而民商事诉讼法律的价值是平等、公开、参与和公正,使民商事实体法运行于公正而合理民商事程序规范之上,最终使社会纠纷和冲突得到公正而有效的排除。由于民商事活动的范围不仅局限于一国境内,而且早已跨越国境,仅仅依靠一国的民商事诉讼法律远远不能实现民商商事法律的价值,这就需要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民商事诉讼法律合作。
三、中国-东盟国家间良好的国家关系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政治基础
长期以来,中国和东盟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和拓展,在国际事务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始正式对话。当年7月,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出席了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标志着中国开始成为东盟的磋商伙伴。随着政治交往的不断加深,中国1996年3月明确提出希望成为东盟全面对话国,这个倡议得到东盟各国的积极响应。同年7月,东盟外长一致同意中国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中国首次出席了当月举行的东盟与对话伙伴国会议。 1997年12月,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会议期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发表了《联合宣言》,确定了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中国与东盟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对话合作,2002年11月,在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双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中国-东盟国家间的良好国家关系为在该地区建立统一的诉讼法律合作奠定了政治基础。
四、全球化背景下的區域经济一体化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理
论基础
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具有相同地缘利益的国家间开展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推动力。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区域化为全球化与国家之间提供了媒介作用。全球化和区域化的趋向,使得国家的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功能相对降低,国家要超越其政治社会的空间,追求更广泛的全球社会和区域社会空间。因此在地理上临近,有相互作用,具有共同的人种、语言、文化以及历史纽带的国家为了发展的需要,加强了各国的归属意识,逐步形成区域体系。并且,各国要维持本国经济生活、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国家安全、政治稳定、文化价值充实,就必须加强它与别国的关系。只有在与别国的相互关系中这些目标才能实现。全球层面的政策协调与整合还存在困难,而区域层面的却相对容易。国家之间存在的共同目的、意识、认同、共同行动是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是理论前提,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五、中国-东盟各国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和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合作为中国-东盟诉讼法律合作提供了现实基础
依据中国-东盟各国的国内立法、政策和已经签订的相关条约及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中国与东盟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典型案件有:1.2002年l2月,中泰双方密切合作,依据两国间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将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挪用公款数亿元人民币、潜逃至泰国的犯罪嫌疑人陈满雄、陈秋圆引渡回中国,成为中泰两国检察机关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成功范例。2.黄清洲,广东省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3亿港币,于2003年l0月15 日从泰国被押解回国。3.杨万忠,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涉嫌贪污公款潜逃。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过7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柬埔寨将其缉捕归案,5月18日被押解回国。4.越南公民赵某涉嫌越南广宁省公安厅正在调查的一起数额巨大的诈骗案,越南警方在全国发布通缉令予以抓捕。但是赵某利用其越南护照和有效中国签证潜逃至中国某地,2007年6月22日下午l6时,广西东兴边防检查站将这名被越南警方全国通缉的诈骗犯成功移交给越南警方,得到两国警方的高度评价 。5.何是浙江某集团法定代表人。1997年至2006年,何及所在公司利用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的140多家关联公司,采取关联公司之间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互相提供担保、虚构供销合同等手段,向在杭州的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共计11亿元不能归还,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公安部移交的相关线索, 杭州警方立即上报公安部,请求协调马来西亚警方开展缉捕。2010年1月21日,在马来西亚警方配合下,抓获了已取得第三国证照的何某。2010年1月23日中午12时,何某被浙江警方从马来西亚押解至杭州。6.2007年6月10日,三门警方接到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报案称:该社分支机构癹浦信用社职工郑某将信用社400万元资金转到自己账户内,提取现金后逃匿。6月12日,三门警方在宁波市江东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当场搜出赃款140多万元。但参与共同作案的章某、李某等人,则携款潜逃至缅甸迈扎央。 相关民警组成的追捕组立即赶赴云南,通过开展境外工作获知线索后,又将情况通报缅甸陇川警方对两案犯实施抓捕,当晚,缅方将犯罪嫌疑人章某、李某顺利移交三门警方。
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合作主要包括:1.送达诉讼文书。国外送达诉讼文书,是指某国司法机关依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外文书或司法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民商事诉讼实践中合作最为频繁的内容。2.调查取证。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制度是中国-东盟民商事诉讼法律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中国一东盟各国司法机关的证据制度和取证方式多有不同,因此中国一东盟各国更应高度重视在取证方面的合作。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是个很敏感、很复杂的问题,它是中国一东盟民商事诉讼法律合作的难点。目前中国一东盟各国对其成员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见,中国一东盟各国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的裁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君祥.中国东盟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合作机制探析.河北法学[J].2008(12)174-175
[2]何勤华.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古小松.中国一东盟知识读本[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4]申华林.东盟国家法律概论[M].广西:广西民族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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