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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隐私是一个严格意义的法学概念,对它的完整阐述来自于法学界。在大众传播领域,传媒自由与隐私公开,公众知情与个人隐私的矛盾与冲突,难以仅仅从法律层面通过立法解决。本文将对隐私权的价值从伦理学角度加以辩解和探析,为隐私权保护立法提供伦理基础。
关键词:大众传播;隐私;伦理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科技传播生态及其评价体系建构研究》(14bxw011)的阶段性成果。
伦理发端于现实的冲突和失序,不言而喻,政治、经济和传播技术对新闻业的冲击必然使其面临巨大的伦理挑战。或许,想真正从根源上化解隐私冲突,要从法律、伦理、传播等多角度来综合探讨,在伦理分析的基础上,在形成新的传播伦理规范和原则,制定可以适用和执行的法律。
1.隐私权的功利论分析
作为权利和资本的衍生物,功利主义是媒介不可避免的价值取向之一。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利益、个人幸福为价值根据的伦理理论。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任何人、任何行为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他(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增进这一最终价值。 也就是说,传媒行为的价值在功利主义者眼中,每个人保护自己的隐私的行为和满足公众知情的热情,哪一方在传播的过程中具有更大价值是传播主体所应该追求的。边沁把功利主义建立在这样的原则上,即道德目标是为了促进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隐私的保护既增进了个体的功利实现,又可能使得社会功利最大化。英国哲学家密尔认为,“道德的标准并不是行为者个人的最大幸福,而是整体的最大间,像一个超脱仁爱的观众一样严格地不偏不倚。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像你热爱自己那样去热爱别人,构成完善的功利主义道德理想”。在功利主义者的眼中,隐私权保护和知情权的实现就是隐私权主体自身的幸福与他人受众的幸福之间的关系。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理想的观察者导致功利主义。所谓理想的观察者,就是一个拥有所有相关知识,充分知情的,理性的观察者,这个观察者对于所有相关处境中的人都一视同仁而不带任何偏好,能做到不偏不倚,实现社会最大价值。如《里佛塞德新闻进取报》的摄影记者雷德鲍曼在一场车祸现场,拍下了一张照片:一个22个月的男孩在自家房前被一辆轿车撞倒了,男孩的母亲冲向现场,当护理人员试图救她的孩子时,母亲跪下祈祷,身上沾满了儿子的血。鲍曼用远距离镜头拍摄了这个悲痛欲绝的母亲。该报的图片主编认为,这张照片表现的残酷现实可能提醒司机更加注意安全或者警告父母要更加细心地照看孩子,从而阻止为来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鲍曼说:“我们决定,即便只有一条生命获救,这样做也值得”。在上面的例子中,公开的悲痛和独处的权利同样重要,这名母亲作为一名普通人,她未经许可被侵犯了私生活的自由与新闻工作者所珍视的新闻自由同样重要,是平等的,如何同时保有二者是受到各种观点争论的问题。就功利主义而言,公开了受害者悲痛的照片,对于这名母亲而言是不平等的,但是在反思均衡的状态下,如果这不平等能够阻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为社会环境中的大部分人的福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深思熟虑后的道德判断标准就倾向于强调社会福利的总量增长以及最大化实现了。在这种情况下,弱势群体的个人隐私权自由,已经为“社会福利”和“大多数的幸福”让步了。
2.隐私权的义务论分析
义务论认为,行为得到的价值不能由它所带来或者促进的后果来决定,而是由行为本身甚至动机所决定的的。在新媒体传播的时代,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道德价值的大小、正负、对错,取决于保护隐私权这种行为的动机和行为本身的对错,而不在于它所促进的事态的改变。
按照义务论的两种形态,实质性的义务论和形式的义务论。在实质性的义务论看来,行为的对错和责任标准在于行为本身发生的背景和條件,如不偷盗、不杀人、见义勇为这些行为,其本身就是正当的行为,是义务的体现,是实质性的原则和规则,也就是有责任去履行的原则和规则。隐私权保护也是一样,媒体恪守职责,维护隐私,这样的行为本身,是应尽的义务,也是正当的行为。维护公众的私权不受侵犯,是媒体首要的责任和职责,在这样的背景下,客观传播,满足其他受众的知情权利,才是正当的行为。但是传媒传播的内容五花八门,隐私主体的隐私范围和受众关注的层次也不尽相同,所以,在隐私保护中,传媒维护隐私,也要区别对待,不能够把个人的任何事情都作为隐私封闭起来,那样社会信息也不能正常流通,社会也无法正常运转。隐私权是“私”权,是不可侵犯的,但这在不同的客观情境中并不是绝对的。首先,个人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或干涉的私人信息,有权要求他人不得非法获取和干扰,但负有特殊职务的国家机关如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处于限定情况下,依照一定程序,可以知晓,但同时也负有了保密义务。其次,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不同,被法律和社会公众所认可的“私人事项或信息”范围必然不同,涉及到的隐私内容和程度就会有所改变,如公众人物和普通大众的隐私范围不同。再次,隐私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新的隐私内容范围、道德价值会出现。由此可见,在隐私的保护中,维护其不受侵犯的客观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如果单一用实质性的义务论来分析隐私权保护会面临多元价值的道德冲突。
3.隐私权的德性论分析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德行的获得才是道德的关键,处于义务感的行为并不是必然反映道德的特性。德性论强调道德的特性。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不能不说是一种美德,而恶意泄露和散步个人隐私则是无德。传播行为是一种人类实践活动,德行是人类固有的品质,传播主体如果缺少了内在德行,传播活动本身的价值则值得商榷,其带给受众的影响也不可能获得人类所应有的善或者幸福。例如,麦金太尔认为,“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是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依麦金太尔的说法,媒体人为了得到独家头条,得到新闻大奖,不惜揭露别人隐私来吸引大众眼球。新闻大奖是吸引因素和外在利益,传播内容对社会的隐形的、有利的影响是其内在利益,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则是传播主体缺乏德性的表现了。媒体人在侵犯了隐私权的同时,也许会获得这则新闻的外在利益,但社会影响的内在利益在面对传媒的受众面前则会受到褒贬不一的评价。
德性论是以行为者为中心,具有统一性或连贯性。媒体从业人员作为传播主体,是有德行的个人,涉及到传媒活动中的隐私领域的内容时,应当遵循统一的媒介道德,衡量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矛盾,新闻采访与个人隐私的平衡,隐私保护的媒介公开和媒介自律等。
有关隐私的伦理探究与隐私的法律保护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为隐私保护提供了充分的、坚实的伦理根据之后,保护隐私的法律才可能获得不容置疑的合理性基础,法律对于隐私的保护才可能臻于完善,有关隐私的伦理思考也将跟随大众隐私意识的变化和对于隐私的法律保护的进展而不断深入。
关键词:大众传播;隐私;伦理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科技传播生态及其评价体系建构研究》(14bxw011)的阶段性成果。
伦理发端于现实的冲突和失序,不言而喻,政治、经济和传播技术对新闻业的冲击必然使其面临巨大的伦理挑战。或许,想真正从根源上化解隐私冲突,要从法律、伦理、传播等多角度来综合探讨,在伦理分析的基础上,在形成新的传播伦理规范和原则,制定可以适用和执行的法律。
1.隐私权的功利论分析
作为权利和资本的衍生物,功利主义是媒介不可避免的价值取向之一。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利益、个人幸福为价值根据的伦理理论。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任何人、任何行为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他(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增进这一最终价值。 也就是说,传媒行为的价值在功利主义者眼中,每个人保护自己的隐私的行为和满足公众知情的热情,哪一方在传播的过程中具有更大价值是传播主体所应该追求的。边沁把功利主义建立在这样的原则上,即道德目标是为了促进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隐私的保护既增进了个体的功利实现,又可能使得社会功利最大化。英国哲学家密尔认为,“道德的标准并不是行为者个人的最大幸福,而是整体的最大间,像一个超脱仁爱的观众一样严格地不偏不倚。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像你热爱自己那样去热爱别人,构成完善的功利主义道德理想”。在功利主义者的眼中,隐私权保护和知情权的实现就是隐私权主体自身的幸福与他人受众的幸福之间的关系。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理想的观察者导致功利主义。所谓理想的观察者,就是一个拥有所有相关知识,充分知情的,理性的观察者,这个观察者对于所有相关处境中的人都一视同仁而不带任何偏好,能做到不偏不倚,实现社会最大价值。如《里佛塞德新闻进取报》的摄影记者雷德鲍曼在一场车祸现场,拍下了一张照片:一个22个月的男孩在自家房前被一辆轿车撞倒了,男孩的母亲冲向现场,当护理人员试图救她的孩子时,母亲跪下祈祷,身上沾满了儿子的血。鲍曼用远距离镜头拍摄了这个悲痛欲绝的母亲。该报的图片主编认为,这张照片表现的残酷现实可能提醒司机更加注意安全或者警告父母要更加细心地照看孩子,从而阻止为来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鲍曼说:“我们决定,即便只有一条生命获救,这样做也值得”。在上面的例子中,公开的悲痛和独处的权利同样重要,这名母亲作为一名普通人,她未经许可被侵犯了私生活的自由与新闻工作者所珍视的新闻自由同样重要,是平等的,如何同时保有二者是受到各种观点争论的问题。就功利主义而言,公开了受害者悲痛的照片,对于这名母亲而言是不平等的,但是在反思均衡的状态下,如果这不平等能够阻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为社会环境中的大部分人的福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深思熟虑后的道德判断标准就倾向于强调社会福利的总量增长以及最大化实现了。在这种情况下,弱势群体的个人隐私权自由,已经为“社会福利”和“大多数的幸福”让步了。
2.隐私权的义务论分析
义务论认为,行为得到的价值不能由它所带来或者促进的后果来决定,而是由行为本身甚至动机所决定的的。在新媒体传播的时代,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道德价值的大小、正负、对错,取决于保护隐私权这种行为的动机和行为本身的对错,而不在于它所促进的事态的改变。
按照义务论的两种形态,实质性的义务论和形式的义务论。在实质性的义务论看来,行为的对错和责任标准在于行为本身发生的背景和條件,如不偷盗、不杀人、见义勇为这些行为,其本身就是正当的行为,是义务的体现,是实质性的原则和规则,也就是有责任去履行的原则和规则。隐私权保护也是一样,媒体恪守职责,维护隐私,这样的行为本身,是应尽的义务,也是正当的行为。维护公众的私权不受侵犯,是媒体首要的责任和职责,在这样的背景下,客观传播,满足其他受众的知情权利,才是正当的行为。但是传媒传播的内容五花八门,隐私主体的隐私范围和受众关注的层次也不尽相同,所以,在隐私保护中,传媒维护隐私,也要区别对待,不能够把个人的任何事情都作为隐私封闭起来,那样社会信息也不能正常流通,社会也无法正常运转。隐私权是“私”权,是不可侵犯的,但这在不同的客观情境中并不是绝对的。首先,个人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或干涉的私人信息,有权要求他人不得非法获取和干扰,但负有特殊职务的国家机关如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处于限定情况下,依照一定程序,可以知晓,但同时也负有了保密义务。其次,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不同,被法律和社会公众所认可的“私人事项或信息”范围必然不同,涉及到的隐私内容和程度就会有所改变,如公众人物和普通大众的隐私范围不同。再次,隐私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新的隐私内容范围、道德价值会出现。由此可见,在隐私的保护中,维护其不受侵犯的客观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如果单一用实质性的义务论来分析隐私权保护会面临多元价值的道德冲突。
3.隐私权的德性论分析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德行的获得才是道德的关键,处于义务感的行为并不是必然反映道德的特性。德性论强调道德的特性。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不能不说是一种美德,而恶意泄露和散步个人隐私则是无德。传播行为是一种人类实践活动,德行是人类固有的品质,传播主体如果缺少了内在德行,传播活动本身的价值则值得商榷,其带给受众的影响也不可能获得人类所应有的善或者幸福。例如,麦金太尔认为,“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是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依麦金太尔的说法,媒体人为了得到独家头条,得到新闻大奖,不惜揭露别人隐私来吸引大众眼球。新闻大奖是吸引因素和外在利益,传播内容对社会的隐形的、有利的影响是其内在利益,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则是传播主体缺乏德性的表现了。媒体人在侵犯了隐私权的同时,也许会获得这则新闻的外在利益,但社会影响的内在利益在面对传媒的受众面前则会受到褒贬不一的评价。
德性论是以行为者为中心,具有统一性或连贯性。媒体从业人员作为传播主体,是有德行的个人,涉及到传媒活动中的隐私领域的内容时,应当遵循统一的媒介道德,衡量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矛盾,新闻采访与个人隐私的平衡,隐私保护的媒介公开和媒介自律等。
有关隐私的伦理探究与隐私的法律保护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为隐私保护提供了充分的、坚实的伦理根据之后,保护隐私的法律才可能获得不容置疑的合理性基础,法律对于隐私的保护才可能臻于完善,有关隐私的伦理思考也将跟随大众隐私意识的变化和对于隐私的法律保护的进展而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