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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收入分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经济法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基本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各组成部分,包括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引导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都有再分配功能。本文在分析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特点基础上,提出经济法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实质公平。
关键词:经济法;再分配;功能
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贫富两极分化、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以河北省为例,收入分配失衡主要体现在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社会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的法律部门,以维护社会总体利益为己任,对由民商法等发挥主要作用的初次分配领域进行调整和平衡,是对自然资源和社会利益的再分配。
一、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特点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以宪法为统帅,不同的法律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发挥着对社会资源和经济利益的调节作用。其中对收入分配领域的调节主要是通过民商法和经济法实现的。
(一)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
民商法以自由平等为原则,主要发挥在初次分配过程中的调整作用,其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和自愿性,以贡献的大小决定个体的收益,体现任意性的特点。单纯的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由于市场主体占有资源、个人能力、交易机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必然会出现收入差距较大的结果。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矫正初次分配不公的过程中实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调整方式,是对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法。强制性规范是经济法从全局出发,运用国家公权力对收入再分配领域的“刚性干预”,主要通过税收法律制度、纵向和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等方式实现。任意性分配方式则是引导社会公众的经济行为自觉服从国家干预目标,同时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行业等,国家直接参与经营,与其他主体共同遵守市场调节秩序,体现经济法一定的任意性特点。
(二)以利益均衡为价值目标
民商法尊重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保护个人意志和契约自由,维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体利益。从表面上看,多劳多得,体现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但由于个体的先天差异和占有资源的不同,以及市场调节自身的局限性,使这种分配的结果往往导致实质不公平。这就需要经济法发挥再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实现利益结构的合理性,使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以弥补初次分配的缺陷。
二、经济法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精神实质,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其对收入再分配的干预应当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提升和实现利益均衡。具体应包括三项基本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第一,实质公平原则
民商法追求的是主体的机会均等和形式公平,反对高收入者弥补低收入者在竞争中的不利结果。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主体存在的先天差异性和占有社会资源(如教育资源、社会保障等)的不平衡,单纯的优胜劣汰会造成收入分配领域的实质不公平。这就需要经济法发挥再分配领域的调整作用,让高收入群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如缴纳较高数额的个人所得税,并将这种利益转移支付给低收入群体,解决贫富两极分化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收入分配领域的实质公平。
第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经济法作为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成为其在调节收入分配领域的基本价值取向。要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就必须要协调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关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以及城乡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
第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介入收入分配领域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贫富差距过大,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政府公权力的运行调控收入再分配领域,以实现实质公平。而政府在代表国家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因为国家利益,甚至部门和个人利益而滥用权力,在社会财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国家和企业、公民的利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对公权力不加限制,就可能会产生再分配领域的新的不公平问题。所以,以经济法规范权力运行,保证国家干预的适度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需要经济法赋予国家干预再分配领域的权力,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初次分配差距过大;另一方面,需要经济法明确政府责任,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国家不当干预带来的负面效应。
三、经济法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具体内容
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其调整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第一,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纠正,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即市场规制法;第二,基于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由国家预先进行信息发布和整体规划,以避免可能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其他社会问题,即宏观引导调控法;第三,针对缺乏盈利性的公共服务行业和一些重要的产业,由国家直接投资参与经营,即国家投资经營法。在以上三个方面都应当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再分配调节功能,以实现实质公平,缩小贫富差距。
(一)市场规制法的再分配功能
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自由竞争,破坏市场对收入的公平分配。在竞争的压力下,企业基于私利性,可能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高额利益,从而造成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衡,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分配结构的合理性,加剧贫富两极分化,这显然是遵循自由、平等理念的民商法无能为力的。
针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市场规制法可以发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通过《反垄断法》拆分垄断组织,阻断垄断利润,引进竞争机制,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促使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之间、企业经营主体和消费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合理化。首先,垄断企业基于其优势地位,排斥和限制自由竞争,使其他企业无法通过竞争取得合理的利润,从而导致行业间劳动者收入差距过大,例如在我国烟草、金融、电力、电信等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远高于其他行业的职工收入,但这并不是因为这些行业创造了更大的社会价值,而是基于其垄断地位获取的高额收益,从而造成行业和企业间劳动者收入分配的失衡。通过《反垄断法》打破垄断地位和竞争优势,通过公平竞争,使企业间的利润分配更加合理,以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逐步缩小行业间收入的差距。其次,垄断利润的获得最终是由消费者买单的。《反垄断法》通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促进消费群体和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均衡。破除垄断,营造良性竞争环境,就会有更多的经营者进入相关领域。为获得交易机会,这些经营主体必然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销售价格,使消费者有更多选择的机会,并最终获利,从未实现经济法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功能。最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破坏了价值规律和优胜略汰机制,从而导致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分配,进而影响到经济效率的提升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总量。市场规制法通过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制止,恢复市场要素的良性运行,增加国民收入的总量,从未发挥全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 (二)宏观引导调控法的再分配功能
宏观调控法对收入的再分配可采用国家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等多种手段实现,其中财政法和税收法对再分配的调控功能发挥最明显。
首先,财政法的再分配功能。财政法包括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下文分析)和财政支出两大内容。财政支出又称为公共支出,其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根据支出项目的性质不同,财政支出可分为消费性支出和转移支付两大类。消费性支出是指政府基于公共需要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活动,转移支付则表现为无偿的、单向的支出,以满足国家在扶贫救济、社会保障和政府补贴等方面的职能。目前,各国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体现公共服务职能的转移付受到重视。财政支出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实际需要,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和欠发达地区可以通过财政支出增加收入,使得财政法在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收入再分配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次,税收法的再分配功能。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也发挥着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税负重,则国家收入增加,个人和企业的收入减少;税负轻,则国家收入减少,个人和企业的收入就会增加;国家进行税收总量控制时,对一部分人增加税负,其他人的纳税负担就会相应减少。再分配领域发挥主要调节作用的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等。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可以适当向落后地区的企业倾斜,减轻税负,从而增加企业利润,同时引导社会资金向欠发达地区流动,从而发挥税收平衡区域收入的功能;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当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税率,逐步形成“两头小、中间大”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同时考虑家庭负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和税率,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为实现实质公平,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开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加强税收制度在再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
(三)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再分配功能
首先,国家投资行为最终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但该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营利性。国家通过投资经营行为去的收益,可用于财政支出,满足不同人群的实际需要。国家设立企业要缴纳税款,税收额度、返还政策等体现国家和企业间的分配关系。国家投资的企业通过工资福利制度,还可以体现与职工的利益分配。其次,国家投资的往往是一些社会不愿投资的地区或者项目,例如基础设施较差、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等,通过国家投资行为,可以加强资金支持,改善投资环境,从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该领域。当民间资本充足后,国家就应当撤出,转而投向需要扶植的其他地区和行业,不与民间资本争利。这样通过国家投资行为就促进了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均衡发展。最后,要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再分配功能,就要加强国企改革,严格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打破国企的垄断地位。同时,加强相关立法,科学规划国有资金的流向、使用和监督,以更好的发挥国家投资经营行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四、完善收入再分配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利益作为一项隐性收入,在再分配领域应当引起重视。尤其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于长期受到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与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和不足,成为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虽然确立了“广覆盖”的普适性原则,但是由于授权性条款较多,影响了实际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对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的关注不够。在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应当以城乡一体化为视角,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社保资金要适当向农村倾斜,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使企业职工工资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适当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使廣大职工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一定区域和行业工会的作用,增强职工的话语权;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同时加强对垄断企业的工资水平调整,改变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增长过快、总体水平偏高的现象,逐步缩小行业之间、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和普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
(三)逐步实现教育资源的均等化
人力资源的差异性是造成贫富分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让城市和农村、不同地区的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帮助他们成长成才,是保证分配起点公平的必然要求。一个孩子的成才,可以挽救一个贫困的家庭,彻底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而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教育经费的使用主体、投资方向,并适当向农村和落后地区倾斜,加强教育支持力度,提高教育质量,使他们公平享受公共教育资源,从源头上解决个体差异和智力因素导致的收入不均衡。
参考文献
[1]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 刘剑文.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J].中国法学,2011(5).
[3] 张富强.论营改增试点扩围与国民收入分配正义价值的实现[J].法学家,2013(4).
[4] 吴秀尧.国民收入倍增与分配制度改革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35).
[5] 薛江武.收入再分配之经济法调节[D].中南大学,2010.
关键词:经济法;再分配;功能
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贫富两极分化、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以河北省为例,收入分配失衡主要体现在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经济法作为国家对社会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的法律部门,以维护社会总体利益为己任,对由民商法等发挥主要作用的初次分配领域进行调整和平衡,是对自然资源和社会利益的再分配。
一、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特点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以宪法为统帅,不同的法律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发挥着对社会资源和经济利益的调节作用。其中对收入分配领域的调节主要是通过民商法和经济法实现的。
(一)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
民商法以自由平等为原则,主要发挥在初次分配过程中的调整作用,其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和自愿性,以贡献的大小决定个体的收益,体现任意性的特点。单纯的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由于市场主体占有资源、个人能力、交易机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必然会出现收入差距较大的结果。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在矫正初次分配不公的过程中实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调整方式,是对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法。强制性规范是经济法从全局出发,运用国家公权力对收入再分配领域的“刚性干预”,主要通过税收法律制度、纵向和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等方式实现。任意性分配方式则是引导社会公众的经济行为自觉服从国家干预目标,同时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行业等,国家直接参与经营,与其他主体共同遵守市场调节秩序,体现经济法一定的任意性特点。
(二)以利益均衡为价值目标
民商法尊重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保护个人意志和契约自由,维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体利益。从表面上看,多劳多得,体现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但由于个体的先天差异和占有资源的不同,以及市场调节自身的局限性,使这种分配的结果往往导致实质不公平。这就需要经济法发挥再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实现利益结构的合理性,使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以弥补初次分配的缺陷。
二、经济法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精神实质,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其对收入再分配的干预应当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提升和实现利益均衡。具体应包括三项基本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第一,实质公平原则
民商法追求的是主体的机会均等和形式公平,反对高收入者弥补低收入者在竞争中的不利结果。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主体存在的先天差异性和占有社会资源(如教育资源、社会保障等)的不平衡,单纯的优胜劣汰会造成收入分配领域的实质不公平。这就需要经济法发挥再分配领域的调整作用,让高收入群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如缴纳较高数额的个人所得税,并将这种利益转移支付给低收入群体,解决贫富两极分化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收入分配领域的实质公平。
第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经济法作为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成为其在调节收入分配领域的基本价值取向。要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就必须要协调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关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以及城乡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
第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介入收入分配领域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贫富差距过大,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政府公权力的运行调控收入再分配领域,以实现实质公平。而政府在代表国家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因为国家利益,甚至部门和个人利益而滥用权力,在社会财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国家和企业、公民的利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对公权力不加限制,就可能会产生再分配领域的新的不公平问题。所以,以经济法规范权力运行,保证国家干预的适度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需要经济法赋予国家干预再分配领域的权力,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初次分配差距过大;另一方面,需要经济法明确政府责任,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国家不当干预带来的负面效应。
三、经济法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具体内容
经济法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其调整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第一,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纠正,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即市场规制法;第二,基于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由国家预先进行信息发布和整体规划,以避免可能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其他社会问题,即宏观引导调控法;第三,针对缺乏盈利性的公共服务行业和一些重要的产业,由国家直接投资参与经营,即国家投资经營法。在以上三个方面都应当充分发挥经济法的再分配调节功能,以实现实质公平,缩小贫富差距。
(一)市场规制法的再分配功能
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自由竞争,破坏市场对收入的公平分配。在竞争的压力下,企业基于私利性,可能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高额利益,从而造成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衡,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分配结构的合理性,加剧贫富两极分化,这显然是遵循自由、平等理念的民商法无能为力的。
针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市场规制法可以发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通过《反垄断法》拆分垄断组织,阻断垄断利润,引进竞争机制,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促使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劳动者之间、企业经营主体和消费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合理化。首先,垄断企业基于其优势地位,排斥和限制自由竞争,使其他企业无法通过竞争取得合理的利润,从而导致行业间劳动者收入差距过大,例如在我国烟草、金融、电力、电信等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远高于其他行业的职工收入,但这并不是因为这些行业创造了更大的社会价值,而是基于其垄断地位获取的高额收益,从而造成行业和企业间劳动者收入分配的失衡。通过《反垄断法》打破垄断地位和竞争优势,通过公平竞争,使企业间的利润分配更加合理,以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逐步缩小行业间收入的差距。其次,垄断利润的获得最终是由消费者买单的。《反垄断法》通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促进消费群体和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均衡。破除垄断,营造良性竞争环境,就会有更多的经营者进入相关领域。为获得交易机会,这些经营主体必然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销售价格,使消费者有更多选择的机会,并最终获利,从未实现经济法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功能。最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破坏了价值规律和优胜略汰机制,从而导致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分配,进而影响到经济效率的提升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总量。市场规制法通过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制止,恢复市场要素的良性运行,增加国民收入的总量,从未发挥全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 (二)宏观引导调控法的再分配功能
宏观调控法对收入的再分配可采用国家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等多种手段实现,其中财政法和税收法对再分配的调控功能发挥最明显。
首先,财政法的再分配功能。财政法包括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下文分析)和财政支出两大内容。财政支出又称为公共支出,其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根据支出项目的性质不同,财政支出可分为消费性支出和转移支付两大类。消费性支出是指政府基于公共需要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活动,转移支付则表现为无偿的、单向的支出,以满足国家在扶贫救济、社会保障和政府补贴等方面的职能。目前,各国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体现公共服务职能的转移付受到重视。财政支出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实际需要,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和欠发达地区可以通过财政支出增加收入,使得财政法在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收入再分配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次,税收法的再分配功能。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也发挥着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税负重,则国家收入增加,个人和企业的收入减少;税负轻,则国家收入减少,个人和企业的收入就会增加;国家进行税收总量控制时,对一部分人增加税负,其他人的纳税负担就会相应减少。再分配领域发挥主要调节作用的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等。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可以适当向落后地区的企业倾斜,减轻税负,从而增加企业利润,同时引导社会资金向欠发达地区流动,从而发挥税收平衡区域收入的功能;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当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税率,逐步形成“两头小、中间大”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同时考虑家庭负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和税率,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为实现实质公平,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开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加强税收制度在再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
(三)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再分配功能
首先,国家投资行为最终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但该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营利性。国家通过投资经营行为去的收益,可用于财政支出,满足不同人群的实际需要。国家设立企业要缴纳税款,税收额度、返还政策等体现国家和企业间的分配关系。国家投资的企业通过工资福利制度,还可以体现与职工的利益分配。其次,国家投资的往往是一些社会不愿投资的地区或者项目,例如基础设施较差、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等,通过国家投资行为,可以加强资金支持,改善投资环境,从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该领域。当民间资本充足后,国家就应当撤出,转而投向需要扶植的其他地区和行业,不与民间资本争利。这样通过国家投资行为就促进了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均衡发展。最后,要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再分配功能,就要加强国企改革,严格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打破国企的垄断地位。同时,加强相关立法,科学规划国有资金的流向、使用和监督,以更好的发挥国家投资经营行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四、完善收入再分配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利益作为一项隐性收入,在再分配领域应当引起重视。尤其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于长期受到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与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和不足,成为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虽然确立了“广覆盖”的普适性原则,但是由于授权性条款较多,影响了实际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对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的关注不够。在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应当以城乡一体化为视角,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社保资金要适当向农村倾斜,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使企业职工工资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适当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使廣大职工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一定区域和行业工会的作用,增强职工的话语权;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同时加强对垄断企业的工资水平调整,改变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增长过快、总体水平偏高的现象,逐步缩小行业之间、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和普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
(三)逐步实现教育资源的均等化
人力资源的差异性是造成贫富分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让城市和农村、不同地区的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帮助他们成长成才,是保证分配起点公平的必然要求。一个孩子的成才,可以挽救一个贫困的家庭,彻底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而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教育经费的使用主体、投资方向,并适当向农村和落后地区倾斜,加强教育支持力度,提高教育质量,使他们公平享受公共教育资源,从源头上解决个体差异和智力因素导致的收入不均衡。
参考文献
[1]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 刘剑文.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J].中国法学,2011(5).
[3] 张富强.论营改增试点扩围与国民收入分配正义价值的实现[J].法学家,2013(4).
[4] 吴秀尧.国民收入倍增与分配制度改革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35).
[5] 薛江武.收入再分配之经济法调节[D].中南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