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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把律师收费作为一种"规费",由政府定价,不考虑市场因素.我国律师改革从1993年开始,改革以后,这种收费方式与实际情况就相差太远了.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下发通知,废止1991年颁布的"律师收费规定",但新标准没有一并出台.2000年,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很难,所以要求暂由各地自行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