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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已然确立,更在不断深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和保障人权上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对公诉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公诉人应该充分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远意义,主动改变陈旧公诉理念,注重客观证据的使用,加大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并完善瑕疵证据,保好护合法证据,以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新变化、新挑战。
关键词:非法证据;保障人权;完善证据;刑事诉讼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等一系列新规定的出台,强化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公诉工作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新环境下,面临着全新的机遇与挑战,公诉人应该积极转变观念,顺应我国司法改革的大潮,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好因此带来的新挑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深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1979年刑诉法的制定正处于结束动乱年代的初期,在以打击犯罪为主的特定法制历史条件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做出规定。1997年刑诉法,首次在其第四十三条规定提出非法证据,虽然明确对非法证据予以禁止,但对于非法取得证据的后果却无规定,成为了高高挂起的摆设,毫无实际价值。之后在我国法律界人士的不断呼吁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依然没有规定配套程序,实际操作上难以实施。直至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配套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成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真起始,也为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奠定了基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一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最终确立。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对侦查取证中存在冻饿烤疲晒等变相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等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深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远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冤假错案的天敌。部分地区的侦查机关片面追求破案率致使办案人员在重压之下经常采取极端的取证方式,典型的就是刑讯逼供。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在早几年还以言辞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和审判模式下,刑讯逼供成了办案人员破案的不二法门。一方面破案率确实让社会满意,有数据表明我国的刑事破案率甚至超过了欧美发达国家,位居世界前列,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刑讯逼供必然会滋生冤假错案。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判定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被采性,从而督促办案人员守法并依法办案。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深化,尤其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控方不能证实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则需排除,必然倒逼办案人员自觉严格从依照程序合法取证,否则即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证据无效。应该说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下靠刑讯逼供的获取证据用以定罪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严格的取证环境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人权保障的果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使人权保障在侦查起始就在制度上得以落实,同时促进司法机关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相对。所以该规则的确立,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是人权保障深植我国法治精神中的体现,表现我国立法已不再单纯为了某部分的价值摒弃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这也是我国整体文明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
每一个公诉人都应该充分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远意义,自觉转变执法理念,以顺应司法改革的大潮。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公诉工作面临全新的挑战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公诉人审查案件的难度,对公诉人综合判断、补强证据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首先,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倒置,加大了公诉人审查案件证据的责任。新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也就是说,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公诉机关必须证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这必然增大了公诉机关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责任。其次,扩大了公诉人审查案件证据的面和量。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公诉人不仅仅审查证据客观性以及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度,还必须对证据合法性予以审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公诉人即要保证非法证据的有效排除,还要保证合法证据的有效使用,对证据审查就不仅仅局限在对证据合法性的简单审查及排除,更多重要证据需要公诉人调取新证据以巩固其合法性,免至于在庭上陷于被动使证据得不到采信,这使得一项证据的合法采信往往需要更多的证据来支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公诉人员综合判断、补强证据能力提出了挑战,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公诉人出庭审的难度,对公诉人出庭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庭审环节“验明正身”方可成为定案证据,这就必然导致控辩双方在庭审环节围绕证据合法性的辩论会变得异常激烈,这对公诉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辩方在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通过讯问侦查人员、鉴定人或相关证人,寻找证据合法性的漏洞予以攻击,往往令公诉人不知所措,疲于应对。
四、公诉人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
第一,证据理念必须转变。必须改变重口供轻物证的旧理念,应树立物证为主的新证据理念。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下,公诉人必须克服对言辞证据的依赖,重视案件客观证据,从细节着手,积极从客观证据中发现寻找证据链条。事实上,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其证据不可能只有言辞证据,还会有其他大量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等,只要认真审查,使其他证据形成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的体系,一样能达到证明犯罪的目的。
第二,严格审查取证程序,坚决杜绝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环节,并及时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公诉人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严格依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严格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发现确实为非法证据必须予以坚决排除,防止因使用非法证据指控犯罪而导致诉讼不利。同时,加强合法证据的保护,发现瑕疵证据应及时审查补证和完善,不留下任何证据合法性上的漏洞。
第三,加强对侦查人员的监督。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侦查人员改正。如果发现案件出现普遍性问题,则应及时上报,由公诉部门协调、督促各级侦查机关一步落实改正。
第四,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公诉人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案件庭审的效果,甚至决定案件的胜败。在庭审前,公诉人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一旦发现有非法的言词证据或实物证据,应主动通过合适的程序予以排除,谨防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排除申请。精心准备庭审预案,充分设计答辩尤其要特别注意案件中出现的细节问题和相关知识,机动灵活回应,这样才能在庭审中做到知己知彼,沉着应战。
参考文献:
[1]曾杨,李俊.浅析侦查监督工作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法制与社会,2013,34:159-160
[2]熊沁.公诉人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庭审质证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2,27:265-266
关键词:非法证据;保障人权;完善证据;刑事诉讼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等一系列新规定的出台,强化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公诉工作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新环境下,面临着全新的机遇与挑战,公诉人应该积极转变观念,顺应我国司法改革的大潮,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好因此带来的新挑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深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1979年刑诉法的制定正处于结束动乱年代的初期,在以打击犯罪为主的特定法制历史条件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做出规定。1997年刑诉法,首次在其第四十三条规定提出非法证据,虽然明确对非法证据予以禁止,但对于非法取得证据的后果却无规定,成为了高高挂起的摆设,毫无实际价值。之后在我国法律界人士的不断呼吁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依然没有规定配套程序,实际操作上难以实施。直至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配套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成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真起始,也为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奠定了基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一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最终确立。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对侦查取证中存在冻饿烤疲晒等变相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等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深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远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冤假错案的天敌。部分地区的侦查机关片面追求破案率致使办案人员在重压之下经常采取极端的取证方式,典型的就是刑讯逼供。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在早几年还以言辞证据为主的证据体系和审判模式下,刑讯逼供成了办案人员破案的不二法门。一方面破案率确实让社会满意,有数据表明我国的刑事破案率甚至超过了欧美发达国家,位居世界前列,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刑讯逼供必然会滋生冤假错案。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判定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被采性,从而督促办案人员守法并依法办案。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深化,尤其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控方不能证实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则需排除,必然倒逼办案人员自觉严格从依照程序合法取证,否则即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证据无效。应该说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下靠刑讯逼供的获取证据用以定罪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严格的取证环境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人权保障的果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使人权保障在侦查起始就在制度上得以落实,同时促进司法机关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相对。所以该规则的确立,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是人权保障深植我国法治精神中的体现,表现我国立法已不再单纯为了某部分的价值摒弃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这也是我国整体文明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
每一个公诉人都应该充分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远意义,自觉转变执法理念,以顺应司法改革的大潮。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公诉工作面临全新的挑战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公诉人审查案件的难度,对公诉人综合判断、补强证据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首先,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倒置,加大了公诉人审查案件证据的责任。新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也就是说,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公诉机关必须证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这必然增大了公诉机关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责任。其次,扩大了公诉人审查案件证据的面和量。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公诉人不仅仅审查证据客观性以及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度,还必须对证据合法性予以审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公诉人即要保证非法证据的有效排除,还要保证合法证据的有效使用,对证据审查就不仅仅局限在对证据合法性的简单审查及排除,更多重要证据需要公诉人调取新证据以巩固其合法性,免至于在庭上陷于被动使证据得不到采信,这使得一项证据的合法采信往往需要更多的证据来支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公诉人员综合判断、补强证据能力提出了挑战,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公诉人出庭审的难度,对公诉人出庭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庭审环节“验明正身”方可成为定案证据,这就必然导致控辩双方在庭审环节围绕证据合法性的辩论会变得异常激烈,这对公诉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辩方在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通过讯问侦查人员、鉴定人或相关证人,寻找证据合法性的漏洞予以攻击,往往令公诉人不知所措,疲于应对。
四、公诉人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
第一,证据理念必须转变。必须改变重口供轻物证的旧理念,应树立物证为主的新证据理念。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下,公诉人必须克服对言辞证据的依赖,重视案件客观证据,从细节着手,积极从客观证据中发现寻找证据链条。事实上,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其证据不可能只有言辞证据,还会有其他大量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等,只要认真审查,使其他证据形成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的体系,一样能达到证明犯罪的目的。
第二,严格审查取证程序,坚决杜绝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环节,并及时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公诉人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严格依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严格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发现确实为非法证据必须予以坚决排除,防止因使用非法证据指控犯罪而导致诉讼不利。同时,加强合法证据的保护,发现瑕疵证据应及时审查补证和完善,不留下任何证据合法性上的漏洞。
第三,加强对侦查人员的监督。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侦查人员改正。如果发现案件出现普遍性问题,则应及时上报,由公诉部门协调、督促各级侦查机关一步落实改正。
第四,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公诉人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案件庭审的效果,甚至决定案件的胜败。在庭审前,公诉人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一旦发现有非法的言词证据或实物证据,应主动通过合适的程序予以排除,谨防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排除申请。精心准备庭审预案,充分设计答辩尤其要特别注意案件中出现的细节问题和相关知识,机动灵活回应,这样才能在庭审中做到知己知彼,沉着应战。
参考文献:
[1]曾杨,李俊.浅析侦查监督工作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法制与社会,2013,34:159-160
[2]熊沁.公诉人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庭审质证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2,27:265-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