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之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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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100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我国现行法仍未将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实践中,只能将其中一部分按照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本文从公共设施的性质、现行做法的不足及现代行政发展趋势等角度对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进行必要性分析。
  关键词:公共设施;国家赔偿;必要性
  我国并没有把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这样做致使很大一部分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案件无法可依,无法追究责任。随着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将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十分必要。下文从公共设施的性质、现行做法的不足及现代行政发展趋势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一、公共设施致害现象严峻,亟待规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种公共设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与此同时,因“豆腐渣”工程、管理不善等使其也引发一系列的致害事件。2013年3月22日长沙暴雨一女孩走路时,掉进一个没有井盖的深井,从下水道中被冲走。她的尸体5月19日才被发现。其后,相关部门出于人道主义给其父母数万元救助金。此事经媒体曝光,数万元的“人道主义救助金”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质疑。还有众所周知的全国高速公路第一案、四川虹桥倒塌案等,公共设施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其赔偿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亟待规范。
  二、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性质决定应将其纳入国家赔偿法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要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即其行为是在公权力的作用下行使的或其行为与公权力有关,由此看来,凡是国家公权力作用下的必要活动,所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都应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尽管公共设施并非全由国家机及其工作人员关设置和管理,而且有很大一部分是由私主体设置与管理的,但这些私主体是依法或基于授权、委托而对公有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的。这些活动是国家运用公权力所为,所形成的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瑕疵致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三、现行做法存在很多问题
  现行公共设施致害,只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所依据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26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这样做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
  (一)赔偿范围十分有限
  公共设施是指国家为公务目的的实现而设置、管理并供大众使用的有体物及设备,种类繁多,包括公路、铁路、车站、机场、电力电信等设施设备。而《民法通则》第126条仅仅规定了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虽然人民法院的《解释》对其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但其与公共设施的外延相差甚远,不能使公共设施致害的所有情形适用其得到救济,使得受害人保护范围受到很大限制。
  (二)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过错推定的原则下,受害人就要对推定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所有者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对受害者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公共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很多时候为行政机关或授权机关,受害者与其处于服从与管理的关系中,受害者不好举证,且一般情况下,证据掌握在对方手中,对方为避免承担责任,不会将证据交给受害者,因此,受害者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使受害者不能得到赔偿救济。
  (三)损害难以得到实际补偿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设施的民营化成为一种趋势,使得其主体不断多样化和复杂化,公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因其经营权、管理权、所有权界限不明,受害人往往“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另一方面,对于公共设施致害,有时候损失巨大,让其所有者或管理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其财力有限,导致无法充分合理的赔偿受害者。
  四、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特点与顺应现代行政发展的潮流
  从《行政诉讼法》到《国家赔偿法》,一方面,不断彰显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对内承担国家责任的决心与对人民负责的使命,另一方面,也从立法上将国家赔偿责任从民事赔偿责任中逐渐独立出来。如前所述公共设施致害因其性质也应从民事赔偿责任中独立出来,由国家赔偿法加以规定。
  顺应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的历史发展潮流,现代国家的行政活动不仅包括行使权力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已成为当代国家的主要职责与义务。国家既然有提供公共设施的义务,那么,国家也理应对这些物品的设置、管理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语
  为了经济的发展、政府政绩的提升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不同表现形式的公共设施日益增多,这些设施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损害,对此责任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由于公共设施的特殊性质以及其致害所带来的影响,笔者认为应当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之内,同时,应当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各项制度,提高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标准,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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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薛莉(1992.03.29~ ),女,陕西延安子长人,汉族,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学生,本科,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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