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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经济法实施主体既要有主动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也要有规制经营者和政府的能力。传统的三大诉讼程序也存在不足,难以满足经济法实施的需要。司法权的不足和行政权的优势决定了经济法必须创新实施体制,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公益诉讼为辅的市场规制法实施体制。当下以行政为主的宏观调控法的实施体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难以实现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宏观调控法的实施必须摒弃行政实施模式,在政府之外构建实施机制,以现行法律基础为基础,歸纳和研究经济法的实施模式。
关键词:经济法实施模式;行政实施;司法实施;体制创新
0引言
目前,我国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整合、系统调节的法律,在现行的法律实施环境中,经济法主要是针对生产关系中的参与组织经济管理,进行经营协调等功能,由此可见,经济法是所有经济活动相关法律的集合,主要针对经济活动来做出调整。因此,通过进一步分析经济法中的不同实施效果,优化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推动经济法建设发展。
1经济法实施模式选择
1.1易呵护权益损害与易腐蚀权益损害
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在快速的增强,就民法学角度开展分析会发现,指向性侵害形成的损害不太容易被受害者忽略,且被忽略仍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而结合民法和民诉法通行理论,可确定私人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易呵护权益受损。此外,国内外学界也存在对上述认知的不同见解,如“轻微影响受害者利益案件,法院会对是否介入案件持犹豫态度”“允许私人启动法律执行,法律效力可通过私人实施自动实现”,同时结合受害者忽略的损坏、追诉成本与单个损害不成比例的实际,可确定社会侵害会导致社会公众易腐蚀权益损害。值得注意的是,轻微影响受害者利益案件存在的危害效应叠加必须被关注,否则数额巨大与诱人的非法收益很可能导致企业对违法活动麻木不仁,自然而然的“非正义”将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1.2经济法实施主体既要有规制经营者的能力,也要具有规范政府的能力
由于经济法既规范经营者等普通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又规范政府行政垄断、违规改变预算、非法支出、违规采购等行为。所以,作为执法者还需要具备规制政府违法行为和追究政府的违法责任的能力才能保证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施主体的特殊要求,决定了作为最古老和最具权威性的司法权难以成为实施经济法的主要主体。虽然在维护当事人权利,处理民商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上有其独特优势。但司法权遵循不告不理、不主动介入社会的原则,即被动性,限制了其在市场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为此,必须根据经济法的宗旨、规制的对象以及法律性、经济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建立适合经济法实施的体制。
1.3经济法社会实施的现代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经济法社会实施的现代性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很多国际大师都在公开场合进行过深度的讨论,但是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却不妨碍经济法现代性在社会中的引用和使用。经济法学家在社会变迁中常常提到现代性这一概念,将这一概念来描述下现代社会产生的新特征。我国的经济学家曾经对经济法所表现出的现代性进行过总结,表示现代性主要在精神上区别于传统经济法,在使用背景中,主要区别于传统经济部门和多元社会。在制定经济法相应的规则时,能够更加的体现出现代性的特征。经济法的现代性也就是经济法实施的现代性,只不过经济法现代性对于市场经济主要体现在现代化的体制中,甚至可以说经济法社会实施是经济法现代性在法律实施领域中的体现。
2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模式
2.1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机构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特殊设备安全法》、《价格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则由农业和农村行政机关实施。
2.2确保立法机构的独立性
作为经济法实施的关键,是实现法治的根本,只有足够的权威才能够进行合理的约束,经济法实施的过程预算需要具有独立性,经济法也能够对立进行实施;确保经济实施机构的机关,能够确保经济法机构可以负责经济法的实施效果。比如经济法实施机关的反垄断法机构,这个机构是市场经济背景开展公平自由竞争的代表,为进一步确保反垄断法可以执行,来确保独立地位,禁止其和社会利益相结合,来确保经济法的独立性。在确保经济法下隶属行政机关实施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不断强调相关的行政机关具有差别性,确保其独立性。
2.3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制定经济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实现市场经济参与的各方利益最大化,最终促进社会整体的经济有序发展。所以,不但要推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也要全力推动经济法的社会实施。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实现和维护社会权益也就是集体利益,通过行使集体权利而实施的法律。经济法社会实施的主要对象是集体的诉讼行为,一般包括公益性集体诉讼和单独、共同行为的诉讼。其中,公益性的集体诉讼,多发生于社会实施范畴之内,面对的主体对象是以群众基础为主的集体或者集团,被告的行为对社会公众的权益造成损害,比如环境污染等。原告的个人权益虽然不一定受到侵害,但是作为集体利益维护者可以对被告提出诉讼,公益诉讼胜诉后,可以对被告行为进行惩罚,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补偿,通过社会实施实现法律对广大公众权益的保护。与公益诉讼不同的是,单独诉讼多发生于私人实施经济法的情况,当被告具有一定针对性的损害行为,原告的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对被告发起单独诉讼。
2.4司法实施
除行政实施外,司法实施也是经济法实施的一个重要途径。虽然司法权在实施经济法方面有其不足,但司法是守护正义和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具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实施机关。离开司法权,经济法实施效果将会受到局限。当然,经济法的司法实施只能是公益诉讼而不是传统的诉讼形式。公益诉讼是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或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责任的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它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诉行为与原告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被告是否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审理后决定。
3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的改造意味着将改变法律的实施方式,由于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化的经济法社会实施在市场经济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根据经济法社会实施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经济法实施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在新兴的环境下,要建立新的模式,而行业自治这种经济模式能够更好的解决市场经济产生的问题,促进经济法社会实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9.
[2](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55.
[3](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3.
关键词:经济法实施模式;行政实施;司法实施;体制创新
0引言
目前,我国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整合、系统调节的法律,在现行的法律实施环境中,经济法主要是针对生产关系中的参与组织经济管理,进行经营协调等功能,由此可见,经济法是所有经济活动相关法律的集合,主要针对经济活动来做出调整。因此,通过进一步分析经济法中的不同实施效果,优化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推动经济法建设发展。
1经济法实施模式选择
1.1易呵护权益损害与易腐蚀权益损害
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在快速的增强,就民法学角度开展分析会发现,指向性侵害形成的损害不太容易被受害者忽略,且被忽略仍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而结合民法和民诉法通行理论,可确定私人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易呵护权益受损。此外,国内外学界也存在对上述认知的不同见解,如“轻微影响受害者利益案件,法院会对是否介入案件持犹豫态度”“允许私人启动法律执行,法律效力可通过私人实施自动实现”,同时结合受害者忽略的损坏、追诉成本与单个损害不成比例的实际,可确定社会侵害会导致社会公众易腐蚀权益损害。值得注意的是,轻微影响受害者利益案件存在的危害效应叠加必须被关注,否则数额巨大与诱人的非法收益很可能导致企业对违法活动麻木不仁,自然而然的“非正义”将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1.2经济法实施主体既要有规制经营者的能力,也要具有规范政府的能力
由于经济法既规范经营者等普通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又规范政府行政垄断、违规改变预算、非法支出、违规采购等行为。所以,作为执法者还需要具备规制政府违法行为和追究政府的违法责任的能力才能保证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施主体的特殊要求,决定了作为最古老和最具权威性的司法权难以成为实施经济法的主要主体。虽然在维护当事人权利,处理民商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上有其独特优势。但司法权遵循不告不理、不主动介入社会的原则,即被动性,限制了其在市场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为此,必须根据经济法的宗旨、规制的对象以及法律性、经济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建立适合经济法实施的体制。
1.3经济法社会实施的现代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经济法社会实施的现代性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很多国际大师都在公开场合进行过深度的讨论,但是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却不妨碍经济法现代性在社会中的引用和使用。经济法学家在社会变迁中常常提到现代性这一概念,将这一概念来描述下现代社会产生的新特征。我国的经济学家曾经对经济法所表现出的现代性进行过总结,表示现代性主要在精神上区别于传统经济法,在使用背景中,主要区别于传统经济部门和多元社会。在制定经济法相应的规则时,能够更加的体现出现代性的特征。经济法的现代性也就是经济法实施的现代性,只不过经济法现代性对于市场经济主要体现在现代化的体制中,甚至可以说经济法社会实施是经济法现代性在法律实施领域中的体现。
2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模式
2.1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机构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特殊设备安全法》、《价格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则由农业和农村行政机关实施。
2.2确保立法机构的独立性
作为经济法实施的关键,是实现法治的根本,只有足够的权威才能够进行合理的约束,经济法实施的过程预算需要具有独立性,经济法也能够对立进行实施;确保经济实施机构的机关,能够确保经济法机构可以负责经济法的实施效果。比如经济法实施机关的反垄断法机构,这个机构是市场经济背景开展公平自由竞争的代表,为进一步确保反垄断法可以执行,来确保独立地位,禁止其和社会利益相结合,来确保经济法的独立性。在确保经济法下隶属行政机关实施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不断强调相关的行政机关具有差别性,确保其独立性。
2.3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制定经济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实现市场经济参与的各方利益最大化,最终促进社会整体的经济有序发展。所以,不但要推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也要全力推动经济法的社会实施。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实现和维护社会权益也就是集体利益,通过行使集体权利而实施的法律。经济法社会实施的主要对象是集体的诉讼行为,一般包括公益性集体诉讼和单独、共同行为的诉讼。其中,公益性的集体诉讼,多发生于社会实施范畴之内,面对的主体对象是以群众基础为主的集体或者集团,被告的行为对社会公众的权益造成损害,比如环境污染等。原告的个人权益虽然不一定受到侵害,但是作为集体利益维护者可以对被告提出诉讼,公益诉讼胜诉后,可以对被告行为进行惩罚,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补偿,通过社会实施实现法律对广大公众权益的保护。与公益诉讼不同的是,单独诉讼多发生于私人实施经济法的情况,当被告具有一定针对性的损害行为,原告的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对被告发起单独诉讼。
2.4司法实施
除行政实施外,司法实施也是经济法实施的一个重要途径。虽然司法权在实施经济法方面有其不足,但司法是守护正义和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具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实施机关。离开司法权,经济法实施效果将会受到局限。当然,经济法的司法实施只能是公益诉讼而不是传统的诉讼形式。公益诉讼是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或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责任的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它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诉行为与原告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被告是否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审理后决定。
3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的改造意味着将改变法律的实施方式,由于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化的经济法社会实施在市场经济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根据经济法社会实施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经济法实施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在新兴的环境下,要建立新的模式,而行业自治这种经济模式能够更好的解决市场经济产生的问题,促进经济法社会实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9.
[2](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55.
[3](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