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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教会的税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关系,几乎每一种税收都与某种权力的行使有直接的联系。中世纪的英国教会处于教皇权与王权二元权力体系的统治之下,向两个权力主体履行纳税义务。16世纪宗教改革引发了教会权力的大规模转移,英国教会转而处于“至尊王权”的一元权力体系统治之下,教职界也由此前承担的双重纳税义务走向单一纳税义务。在这场教会财富的重新分配中,教职界的纳税负担不仅没有减轻,反而成倍增长,国王政府也以法律形式将教职界税收固定化,使之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财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