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后续出资义务承担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tlfh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不能免除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出资对内而言,是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对外而言是公司信誉基础。而股权是既含权利、也含义务和责任的综合性权益,股权的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实际转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由于双方对转让标的——表明公司财产状况和财产份额及其权利的股东权颇为了解,因此一般不涉及欺诈、瑕疵担保等问题,故本文不作赘述。在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基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合同法上的争议。尤其是股东未足额出资,而又未在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使受让人知晓,就构成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本节就未足额出资股权的对外转让之后续出资义务由谁承担作一简要分析。
  一、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后续出资义务承担
  笔者认为就正常未足额出资而言,我国《公司法》第 25 条明确要求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而公司章程又是公司必然公示的公司文件。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9 条也规定了公司应登记的事项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内容,所以受让人应负担必要的审查义务。受让人应将其接受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视为必要的风险负担,有关后续出资义务理应由其承担。
  二、瑕疵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后续出资义务承担
  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瑕疵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后续出资义务该如何承担?学界对此看法不一,有的观点认为,根据民法责任自负的原则,出让股东尽管在转让股权后不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故瑕疵未足额出资股东应承担后续出资义务;受让人不因其从出让股东受让股权的事实而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有的观点则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有效,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就不再是股东,而受让方获得了股东身份,受让方当然享有股权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应当假
  定受让股权方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审查出让方是否已经足额履行出资,从而在制度设计上,应当以受让方代为履行出资义务作为主要制度安排。至于出让方可能欺骗受让方,则应当通过双方之间的诉讼解决。还有的观点认为应由不足额股权的出让方承担出资责任,受让方为恶意的则承担补充责任,即:未足额股权转让后,尚未对公司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应当由股份的出让方先行承担。如新股东明知或应知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仍接受转让,可将新股东和原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由新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的观点认为:若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股权存在瑕疵仍予以受让,或者虽不知道瑕疵但在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受让股权的,则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应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向相关利害关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受让人因出让股东欺诈而受让瑕疵股权的,受让人虽可就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提起撤销或者变更之诉,但受让人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公司债权人,其仍须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与公司及其股东一起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让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出让股东追偿,或者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或者变更之诉。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立足不同的视角,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后续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认定做了深入思考,其中有合理的成分,但是也各有一些欠缺。由于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到股权转让当事人、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公司多方参与人的利益,因此,股权转让涉及到对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内部效力和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外部效力等两个方面问题。另一方面,为顺应保护交易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之现代民商事立法与理论发展潮流,依我国新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可以作为股东行权的法定凭据,具有内部效力;但是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才具有外部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鉴于此,就缴纳出资期限内的股权转让后,该股权负载的将来到期缴纳出资义务应由转让人抑或受让人承担,应当作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将自己瑕疵未足额出资股权的事实明确告知了受让方,受让方仍然接受转让方出让的股权的:(1)如果股权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人承担到期出资义务;转让方由于从法律上已经完全丧失股东资格,已经没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和前提。(2)如果股权转让仅记载于股东名册、而没有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对内,股权受让人承担到期出资义务;对外,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就存在分期缴纳出资义务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股权转让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转让方就依然是标的股权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因此该股权上承载的将来到期的出资义务仍由所有人享有和承担。受让人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向转让方主张履行变更手续,但是在办理相应的法律变更手续之前对标的股权不享有所有权,当然也没有承担该股权上承载的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隐瞒了自己瑕疵未缴足出资股权的事实,致使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股权,依民法之欺诈理论则受让方有权以被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股权转让合同。
  (作者单位:永安市技工学校)
其他文献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经济的稳定、持续、协调发展有重要作用。目前如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本文围绕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摘要 追认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无权代理等民事行为中广泛适用。构建得当,则追认权制度既可以保护权利人、行为人、善意相对人三方的利益,又可以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追认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且国内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探讨、研究尚不成熟,很难对实际的制度构建有所裨益。本文期望通过一些不成熟的探索,为我国民事追认制度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 追认权 物权变动模式 制度完善  一
列夫·托尔斯泰有一句名言,所有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而每个不幸的家庭却各有自己的不幸.如果用这句名言反映功能不全的城市,我们必须着手准备解决每个情况不佳的社区特有的微
一般来说,部分的股权转让不会改变公司股东的人数,但会引起公司股东之间股权结构的改变;而全部的股权转让会减少公司股东的实际人数,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增加受让股东的股权比例。普遍观点认为股权的内部转让从根本上讲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合性,也就是说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对公司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72 条第 1 款对此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款规定说明
期刊
一、升级的必要性“一带一路”源于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出访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时提出的合作倡议,它是中国作为新兴大国主动提供的、惠及沿线数十个国家的国际公共产品。
期刊
企业文化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和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个性和时代特色,是企业的灵魂,是企业改革调整、发展壮大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和强大的推进力量。2014年,按照兵器装备集团的总体部署,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长风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业和长风机器)整体合并。在随后的3年时间里,建设工业以兵器装备集团领先发展战略为牵引,把企业文化的深度融合作为推进两厂整合、实现从物理
期刊
是一部洋溢着馥郁文化气息的、记叙云南26个主要民族的民俗百科全书.这是杨知勇教授、邓启耀教授等八位学者团结奋战两年半所完成的民俗文化学力作.读它,可以了解云南民俗的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内容摘要:藏族女作家白玛娜珍在其《拉萨红尘》到《复活的度母》这两部长篇小说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专属的小说叙事方式。她以独特的视角将女性叙事与社会叙事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其间表达了她对女性生命意识、两性问题方面的思考,以及对独立意识、社会性别意识的初步探索。  关键词:白玛娜珍 长篇小说 叙事方式  藏族女作家白玛娜珍在其《拉萨红尘》到《复活的度母》这两部长篇小说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专属的小说叙事方式
企业文化是决定企业盛衰的关键.企业文化只有深入人心,才能获得持久旺盛的生命力.王阳明心学思想关注人性,直击人心,其四民异业同道、万物一体、心即理、知行合一和致良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