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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析信息产品存在的适用性、准确性、时效性、宣传与售后服务等缺陷类型入手,提出了信息产品责任的概念,并对其基本涵义及构成要件作了阐明。笔者认为,信息产品责任问题的出现,是有偿服务工作的产物。这一问题主要应依靠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文章对信息产品责任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与方法,信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作了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