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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法律(审判)专业证书〉教育制度的通知》(法(学)发[1988]11号)下发后,我们曾陆续收到一些法院干部来函,询问专业证书教育的对象、入学条件和课程能否免修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法律(审判)专业证书〉制度的试行办法》中,对上述问题均已有明确规定。现将《试行办法》刊出,便于大家了解和执行。关于来信所询问题,不再一一作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