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形式的法律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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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合同的法定形式是,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内容的表现方式。它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法律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和干预。关于该形式要件的性质、欠缺后的影响、能否补救、如何补救、补救后的合同效力如何等等,一直是学者们争论和研究的问题。本文拟从一起房屋转让中签订的“阴阳合同”而引发的争议,进一步探究合同形式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影响,以及如何进行价值取舍,以期产生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合同法定形式 契约自由 阴阳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吕某通过中介公司从李某手中购买一套商品房,约定的房屋价款148万元,转让产生的手续费及税费由吕某承担。为少缴税费,双方签订了一套阴阳合同。阳合同用作向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备案,约定房屋价款102万元;阴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价款148万元。吕某按因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给李某148万元后,二人以102万元的阳合同交易价格向天津市房管局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吕某向房管局缴纳手续费及其他税费攻击共计16万元。
  当年6月,吕女士收到一份法院传票。原来吕女士所购房屋为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当时李某与其妻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李某隐瞒了该房屋的实际权属性质,待黄某得知时该房屋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黄某无奈,遂向法院提起确认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
  二、案件评析
  合同的生效是当事人的合意在法律上的价值判断,而合同成立则属于事实性判断。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往往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权利状态、意识状态、对第三人的权益影响以及强行法的合规性等要素。本案中,显然阴、阳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志的表示,分作不同用途,故不存在成立的问题。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争议的焦点所在。
  实践中,对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1)阴阳合同均有效,阴合同的效力大于阳合同,原因是阴合同才是当事人真实交易关系的反映,在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条件下,阴合同应当优于阳合同;(2)阴阳合同均有效,阳合同的效力大于阴合同,因为阳合同经过行政机关的登记、备案,依法获得了相应的公信力,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应当排除阴合同的适用;(3)阳合同无效、阴合同有效,原因在于阳合同的签订目的是逃避了法定的税费缴付义务,并未反映真实的交易关系,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阴合同破坏了国家对于房屋买卖的税收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正当的收税权,因此无效。
  笔者认为,首先,完全承认阴阳合同均有效或无效是不可取的,合同是当事人交易意思达成一致的客观反映,但当事人不能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实际偷逃税款的目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一方面要探究当事人真实的交易意思,另一面要考虑合同的法定性要求。这里存在两种情况:当阳合同除价款条款外同阴合同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阳合同的效力要优于阴合同,此时,阳合同的价款条款视为无效约定,其他条款依然有效;当阳合同和阴合同除价格条款外仍有不同约定时,不能一概以阳合同经过登记所以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而认定阴合同无效。
  其次,阳合同经过登记势必产生公信效力,但是该公信效力具体有多大,能否对抗当事人不同约定以及第三人的合法主张?当事人能否以: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收据、银行转账回单、房屋中介的证明,房屋交易资金收款凭证、税收凭证等证据证明真实的交易情况或不同于阳合同条款的其他状况?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回到对合同法定形式的研究上面。
  三、合同法定形式的功能
  合同的形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讲,合同的形式仅限于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特殊形式要求,而不包括法律规定的特殊的订约方式。广义上讲,合同的形式既包括合同内容的各种表现方式,也包括法律和合同对订约的特殊形式要求(如,对一些特殊合同,法律规定应该办理登记或审批手续,从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要求。)合同法定形式是从学理上的分类,是立法者对合同形式的法律强制,是合同形式要件的法律特别规定。立法者通过合同形式的强制,在自由和限制之间寻求平衡,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为实质正义创造条件。
  合同法定形式具有以下的功能:
  1、证据功能。当事人之间的口头协议很容易导致语义混淆和错误,加之人自身趋利避害的天性,很容易使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争议。所以,使用当事人都比较信赖的客观证据将合同的基本内容予以固定下来,从而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实属必要。比如,当事人把合意的内容通过书面形式或登记、批准等形式固定下来,则会大大降低诉讼中的不确定性。如学者所言“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不良登记,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也肯可能渠道便于举证的作用,因为知道的合同形式不均有利于一个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有利于此合同内容的证明。这是因为一个文件导致一种推测——很难反驳的推测——即此文件完整而精确地包含着所有协商一致的内容。”
  2、提示和警示作用。法律对某些合同的形式有强制性的要求,比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合同等,《合同法》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书面形式是一种比较正规的形式,具有警告的作用,可以督促当事人谨慎交易。同时法律对此类私法行为予以恰当的引导,为当事人提供了可以“深思熟虑”的机会。
  3、方便行政管理。某些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比如:抵押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房屋预售合同、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合同等等,法律规定除了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外,还应当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否则不生效。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高合同的严肃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崇尚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但由于上述几类合同一般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自由主义的泛滥。
  4、规范私行为。苏永钦先生认为,对合同形式的强制性规定,并非“管制”人民的私法行为,而是提供一套自治的游戏规则,规则的目的在于让所有的参与者都能像体育运动一样,把投、跑、跳、传的体能技巧发挥到极至,而唯有不变的精神就是公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是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環境和机会,从而在根本上保证市民社会的公民意思自治。
  四、小结
  回到本文引述的案例,法院判决认为登记的阳合同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应该具有优先的证据效力。这一点,从上述论证来看也毋庸置疑,因为合同的登记程序作为法定形式之一当然具有证据的效力。由于此处是二手房的买卖,基于不动产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而登记与否不影响交易合同的效力这一共同认识,法院不能主动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认定阳合同无效,进而撤销房管部门的登记。但是吕某可以向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登记,待异议登记成立后,向法院提出认定阳合同无效的请求,进而保障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法律明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出于对当事人的引导与保护的目的,所以合同欠缺书面形式无需由国家直接加以干涉,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将书面形式和批准、登记区分开具有重要意义,法定书面形式与批准登记虽都属于合同法定形式,但是两者所体现的利益并不一致。批准登记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监管,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法律效力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体现的是私人之间的利益,主要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
  (作者:赵斌,广西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李晓亚,广西民族大学2011级刑法学专业硕士)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13日第3版.
  [2]苏永钦.司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和立法解释方向.民法总则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4]艾伦·沃森.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
  [5]邓丽娟.“阴阳合同”:房产交易公开的秘密.中国联合商报./2011年/2月/21日/第E02版.
  [6]彭赛红.合同法定形式效力的比较法分析.长沙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7]季小舟.二手房“阴阳合同”遭禁——交易成本增加引发观望.华夏时报,2009年,9月,12日/第B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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