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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央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明确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同时设立董和外部监事.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设计会产生制度的不适应、银行内部机构职能重叠与冲突及银行治理费用增加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为加强内部监管、在强化现有监事会职能的基础上引入公司外部独立人士的监督机制,应当首选外部监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