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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刑事处罚比较抽象,最高法院亦没出台相关指导意见,量刑非常不均衡。因此有必要对醉驾这一行为进行规制,采取量刑均衡,使醉驾行为的量刑回到正常量刑轨道上来,而不再是严重失调。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规范化 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3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因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对这些行为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处罚曾引发过很大的争论。 为此,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刑事处罚比较抽象,最高法院亦没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全国“遍地开花”的醉驾案裁判结果各式各样,这种现状显然有悖于当初设立此罪的目的,不仅不利于打击醉驾行为,而且导致外界对司法审判居中裁判的合理性、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一、当前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在量刑过程中的主要特点
1、量刑非常不均衡。经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存在案情相同的案件处理结果相差甚大的情况。如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8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华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1万元;8月15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1个月,罚金1千元等;在调研中,还发现甚至是同一案情同一法院,也會出现皆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2、缓刑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呈现上升趋势。醉驾入刑之初,全国各地法院都对入刑的醉驾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均判处实体刑,且无上诉案,并以大要案的形式层层上报,此举措虽然对醉驾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之后不久适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便不断出现,到去年8月底,全国已出现5起“醉驾免刑”案例。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衡原因及社会危害性
1、立法上的原因。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可知,危险驾驶罪属于一种较轻刑犯罪,其最高刑罚为拘役六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且没有量刑幅度,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另外,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其还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这就给人们形成一种错觉,即认为是犯罪,判多判少也无所谓,都可以接受的,可以容忍的,基层法院的个别法官也有这样的思维,导致醉驾个案刑罚较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当各地法院出现判法严重失衡或不一致时,人们的视野开始质疑了司法的公正性,认为法院对醉驾处罚并没有体现出公开、公正的司法价值,质疑社会的公正性。
2、审判经验的缺乏。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罪名,醉驾行为突然由原先行政法调整范围上升为刑法调整范畴,宣传和准备的时间不足,也存在“万事开头难”的问题。再加我国是一个非常深厚的酒文化的国家,人们很难秦逸接受醉驾犯罪问题。宣传力度也不够,很难获得其它法院对醉驾的量刑情况。另外,新增加的刑法具有天然不完善性,对于怎么追究刑事责任才能体现罪刑责相适应,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这就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
3、认识水平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醉驾罪是一种轻型犯罪,判处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因此各地法院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类案件,据调查发现目前还没有一起酒驾案件按照普通程序来审理。由于不同的法官认识水平的差异,且没有固定的大致标准,就同一基本案情很难做出大致相同的裁判结果。
4、司法和执法的惯性思维。每部刑事法律及解释实施,历来开始都有严的习惯。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初,全国各法法院均对醉驾行为判处实体型,并且采取了上报制。可随着时间的转移,缓刑的醉驾越来越多,并呈现出上升趋势,甚至醉驾免刑也开始抬头。正是因为这种如此,人们才开始不断质疑当初设置此罪的初衷,并且反响比较强烈。
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权威。三是违背了法律适用统一性原理。四是不利用对危险驾驶罪的打击。
三、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对策
1、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制度。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出现量刑失衡现象,其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统一的标准,而这种统一的标准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需要加强立法解决和司法解释,对醉酒驾驶这一犯罪行为予以规范化,尤其是量刑方面由抽象化向具体化方向转变。同时,可以由我国相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和惩治醉驾犯罪状况制定出各种刑事政策,细化各个具体犯罪情节的量刑幅度,以弥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
2、以酒精度作为其量刑的主要标准。因为醉酒驾驶主要体现在酒精浓度上,而且酒精浓度又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直接决定着危险程度,所以此技术设计上要以酒精浓度为主线、为基准,然后再结合其它犯罪情节来确定合理的量刑裁判结果。
3、纳入量刑规范化范畴。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规范量刑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把15个罪名列入量刑规范化范围,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促进了这15种罪名量刑公开和公正,实现了这15个罪名的量刑均衡。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危险驾驶罪纳入量刑规范化范畴,按照量刑规范化原理来实现量刑均衡,实现醉驾行为量刑均衡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机衔接。
(作者: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干警)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规范化 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3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因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对这些行为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处罚曾引发过很大的争论。 为此,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刑事处罚比较抽象,最高法院亦没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全国“遍地开花”的醉驾案裁判结果各式各样,这种现状显然有悖于当初设立此罪的目的,不仅不利于打击醉驾行为,而且导致外界对司法审判居中裁判的合理性、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一、当前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在量刑过程中的主要特点
1、量刑非常不均衡。经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存在案情相同的案件处理结果相差甚大的情况。如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8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华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1万元;8月15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1个月,罚金1千元等;在调研中,还发现甚至是同一案情同一法院,也會出现皆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2、缓刑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呈现上升趋势。醉驾入刑之初,全国各地法院都对入刑的醉驾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均判处实体刑,且无上诉案,并以大要案的形式层层上报,此举措虽然对醉驾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之后不久适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便不断出现,到去年8月底,全国已出现5起“醉驾免刑”案例。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衡原因及社会危害性
1、立法上的原因。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可知,危险驾驶罪属于一种较轻刑犯罪,其最高刑罚为拘役六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且没有量刑幅度,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另外,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其还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这就给人们形成一种错觉,即认为是犯罪,判多判少也无所谓,都可以接受的,可以容忍的,基层法院的个别法官也有这样的思维,导致醉驾个案刑罚较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当各地法院出现判法严重失衡或不一致时,人们的视野开始质疑了司法的公正性,认为法院对醉驾处罚并没有体现出公开、公正的司法价值,质疑社会的公正性。
2、审判经验的缺乏。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罪名,醉驾行为突然由原先行政法调整范围上升为刑法调整范畴,宣传和准备的时间不足,也存在“万事开头难”的问题。再加我国是一个非常深厚的酒文化的国家,人们很难秦逸接受醉驾犯罪问题。宣传力度也不够,很难获得其它法院对醉驾的量刑情况。另外,新增加的刑法具有天然不完善性,对于怎么追究刑事责任才能体现罪刑责相适应,还处于不断探索阶段,这就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
3、认识水平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醉驾罪是一种轻型犯罪,判处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因此各地法院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类案件,据调查发现目前还没有一起酒驾案件按照普通程序来审理。由于不同的法官认识水平的差异,且没有固定的大致标准,就同一基本案情很难做出大致相同的裁判结果。
4、司法和执法的惯性思维。每部刑事法律及解释实施,历来开始都有严的习惯。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初,全国各法法院均对醉驾行为判处实体型,并且采取了上报制。可随着时间的转移,缓刑的醉驾越来越多,并呈现出上升趋势,甚至醉驾免刑也开始抬头。正是因为这种如此,人们才开始不断质疑当初设置此罪的初衷,并且反响比较强烈。
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权威。三是违背了法律适用统一性原理。四是不利用对危险驾驶罪的打击。
三、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对策
1、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制度。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出现量刑失衡现象,其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统一的标准,而这种统一的标准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需要加强立法解决和司法解释,对醉酒驾驶这一犯罪行为予以规范化,尤其是量刑方面由抽象化向具体化方向转变。同时,可以由我国相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和惩治醉驾犯罪状况制定出各种刑事政策,细化各个具体犯罪情节的量刑幅度,以弥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足。
2、以酒精度作为其量刑的主要标准。因为醉酒驾驶主要体现在酒精浓度上,而且酒精浓度又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直接决定着危险程度,所以此技术设计上要以酒精浓度为主线、为基准,然后再结合其它犯罪情节来确定合理的量刑裁判结果。
3、纳入量刑规范化范畴。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规范量刑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把15个罪名列入量刑规范化范围,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促进了这15种罪名量刑公开和公正,实现了这15个罪名的量刑均衡。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危险驾驶罪纳入量刑规范化范畴,按照量刑规范化原理来实现量刑均衡,实现醉驾行为量刑均衡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机衔接。
(作者: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