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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工伤条例》的颁布实施、修订的内容及需要抓好安全工作的两个方面。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条例》;修订的内容;安全评价;工伤保险预防机制
Improve the work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Establish mechanisms to prevent injury insurance
Li Ru-fen
(Yunnan Power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Company Kunming Yunnan 650000)
【Abstract】New "injury Regulations"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mendments and the need to grasp two aspects of security.
【Key words】Injury insurance;"injury Ordinance";Of the amendment;Safety evaluation;Injury insurance preventive mechanism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经济面临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世界经济衰退、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出现的新问题,而职业伤害状况又十分严重的形势下,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提出了“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宗旨,确立了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预防提上了工作日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建立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模式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办法。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基金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基金支出按无过失责任原则支付,项目构成:工伤医疗费、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伤残补助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共8项);另外还有职业康复、事业费支出、宣传培训和安全奖励等。
1. 新《工伤条例》的颁布实施及修订的内容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条例》进行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工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完善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制度框架,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为工伤保险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使〈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的惠民政策更有可操作性并提前得以落实。修订的内容有:
1.1 扩大了适用范围。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1.2 规定缴费基数、费率。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1.3 提高统筹层次。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1.4 规定基金财务制度、预防费使用管理。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支出。
1.5 增加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伙食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六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6 进一步明确。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祉足差额。
1.7 待遇调整。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
(1)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一次伤残补助金:1~4级、5~6级和7~10级分别上调了本人工资的3个月、2个月、1个月。
1.8 处罚。新《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9 待遇核定。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从以上修订的内容可以看出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和可操作性都得到了很好的完善,更加人性化了,工伤人员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但不管怎样我们也是不愿意发生工伤。虽然工伤人员在经济方面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由于发生工伤而影响的工作,给工伤人员及家庭带来的精神伤害是无法补偿的。我们还是要以工伤预防为主,尽量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们一贯坚持的方针。但是电力建设企业的安全基础并不牢固,反映出我们在对事故规律的认识和事故预防上还有差距。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对隐藏在较深层次的隐患还没有挖掘出来,一些长期熟视无睹的不安全现象还依然存在;人员、机械、环境和管理各系统还存在薄弱环节,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对设备的安全现状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还没有完全做到心中有数,个别人员还存有“自我感觉良好”麻痹思想。不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组织措施进行,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我所就职的单位是电力施工企业(主要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及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和),属于高风险行业,事故隐患较多、事故发生率较高、大部分的工作人员长年从事的是野外高空作业,工作、生活环境非常恶劣,长年餐风露宿、起早贪黑、整天穿越在崇山峻岭中、道路蜿蜒曲曲,处处布满了危险源。1997年参加工伤保险以前我公司共发生的各类老工伤人员现在还有145人,由于老工伤受伤部位复发每年所产生的各种医疗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目前都由企业自已承担。由于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自1997年以来新发生的各类工伤人员18人,虽然这部分人员的各种费用都由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处支付,但由于发生工伤而影响的工作,给工伤人员及家庭带来的精神伤害是无法补偿的。近年来,由于工程量增多,工期紧、任务重现象越发突出,这又增添很多不安全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安全预防工作显得尤其重要。
2. 针对面临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从以下两方面着手抓好安全工作:一是开展安全评价,二是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
2.1 开展安全评价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对企业安全基础进行的全面、综合分析,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发现和减少在工程建设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并在较大程度上使之受到控制,从而提高反事故工作的预见性,提高安全投资效益,达到超前控制,减少和消灭事故。其意义:
2.1.1 安全评价是对企业安全基础进行的一次全面、综合的诊断过程,通过对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对隐藏在较深层次的隐患和一些长期熟视无睹的不安全现象的挖掘,找出人员、机械、环境和管理各系统中的薄弱环节,揭示出这些隐患的危险程度,并实现“量化”,使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对设备的安全现状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心中有数。有利于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认清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克服“自我感觉良好”麻痹思想。
2.1.2 安全评价既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安全评价,有利于正确处理好安全施工上的投入产出关系,使企业在制定事故应急计划与“三级控制”措施、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事故预测时做到有的放矢,加强了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1.3 安全评价的过程是一个现场人员熟悉设备系统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自我教育、自我培训过程。通过安全评价可以使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培养了广大员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增强了学习的动力,有利于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的开展。
2.1.4 安全评价工作加强了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了管理者和广大员工依法管理企业,严格执行规程的意识。有利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2.1.5 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总之,安全预评价,可减少项目建成后由于安全要求引起的调整和返工建设;安全验收评价,可将潜在的事故隐患在设施开工运行前消除;安全现状评价,可使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可能存在的危险,并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无疑可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使生产经营单位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2.2 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
2.2.1 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必要性:安全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是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的重要保障。工伤预防又是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最好的保障。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一方面可以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与其出现事故造成劳动者的伤害后再去补偿,不如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对劳动者更有利。从这点上说,包括了工伤预防的工伤保险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是积极的工伤保险政策。据统计,我国每年工伤事故死亡近两万人,永久性伤残人数超过10万人,对人民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极大。而现有事故中多数是可以通过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而避免的。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物质财富损失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从而减少社会总的经济损失。据国际劳工专家估计,每年由于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一个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2%左右。因此,做好预防工作,减少事故,可以大大减少因事故伤害带来的经济支出。同时,事故下降了,工伤职工人数减少了,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康复费用及经济补偿也会减少,有利于基金更有效的使用。再就是,可以有利于企是业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工伤预防减少了企业内部不安全的管理和技术因素,提升了企业的安全形象,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发展;工伤事故率降低,也会大大减少因工伤事故带来的各种争议,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2.2.2 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的措施:目前,在全国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工伤预防优先”成为了工作的指导思想,正在积极实施。一些地区在工伤预防工作中已经摸索了一些经验,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的职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率,确定和调整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安全、健康。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学确定风险费率的档次和浮动的级次;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的平衡期和统筹地区内用人单位分摊费用的系数;建立工伤保险费收缴的计算数学模型。通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达到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保护意识,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目的。如我省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由原来的1.5%调整到现在的0.8%。
(2)建立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机制。分析近年来工伤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病率长期居高不下的情况,除生产技术、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劳动防护意识和职业危害意识不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据统计,有80%以上的工伤事故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多数是可以避免的。要改善这种状况,除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工作外,有必要建立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平台,通过经常性的在全社会开展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宣传,普及工伤保险知识;结合学习贯彻南方电网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二号令”精神,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劳务派遣职工,尤其是对劳务分包队伍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公司设有安全监察部门,在施工处配备安全管理专责,安全监督员,安全培训员,每个工地配有安全员。对从业人员采取免费发送安全宣传教育手册,工伤保险条例做到人手一册,加强培训。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开展安全月活动,进行安全大检查; 进行全员100分合格的安规考试,举行安全知识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工伤保险意识。
(3)改善劳动保护措施和条件。配置先进的生产工器具,改善施工目点居住条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开展对高职业危害场所的监测和人员健康监护,实施早预防、早改造、早发现、早治疗等有效控制,防止或降低事故与职业病发病率,降低从业人员的伤病程度,从而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4)建立系统的工伤信息,建立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信息,严格按相关规定准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安全健康监察部门报告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情况,职业危害评估状况、安全生产情况,让上级和管部门做到心中有数,让工伤职工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3. 结束语
我坚信,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工伤预防工作会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必将对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受害者,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发挥重要作用,保障企业的长足发展,也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文章编号]1006-7619(2011)08-01-791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条例》;修订的内容;安全评价;工伤保险预防机制
Improve the work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Establish mechanisms to prevent injury insurance
Li Ru-fen
(Yunnan Power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Company Kunming Yunnan 650000)
【Abstract】New "injury Regulations"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mendments and the need to grasp two aspects of security.
【Key words】Injury insurance;"injury Ordinance";Of the amendment;Safety evaluation;Injury insurance preventive mechanism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经济面临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世界经济衰退、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出现的新问题,而职业伤害状况又十分严重的形势下,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提出了“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宗旨,确立了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预防提上了工作日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建立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模式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办法。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基金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基金支出按无过失责任原则支付,项目构成:工伤医疗费、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伤残补助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共8项);另外还有职业康复、事业费支出、宣传培训和安全奖励等。
1. 新《工伤条例》的颁布实施及修订的内容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条例》进行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工伤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完善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制度框架,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为工伤保险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使〈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的惠民政策更有可操作性并提前得以落实。修订的内容有:
1.1 扩大了适用范围。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1.2 规定缴费基数、费率。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1.3 提高统筹层次。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1.4 规定基金财务制度、预防费使用管理。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支出。
1.5 增加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伙食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六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6 进一步明确。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祉足差额。
1.7 待遇调整。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
(1)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一次伤残补助金:1~4级、5~6级和7~10级分别上调了本人工资的3个月、2个月、1个月。
1.8 处罚。新《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9 待遇核定。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从以上修订的内容可以看出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和可操作性都得到了很好的完善,更加人性化了,工伤人员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但不管怎样我们也是不愿意发生工伤。虽然工伤人员在经济方面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由于发生工伤而影响的工作,给工伤人员及家庭带来的精神伤害是无法补偿的。我们还是要以工伤预防为主,尽量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们一贯坚持的方针。但是电力建设企业的安全基础并不牢固,反映出我们在对事故规律的认识和事故预防上还有差距。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对隐藏在较深层次的隐患还没有挖掘出来,一些长期熟视无睹的不安全现象还依然存在;人员、机械、环境和管理各系统还存在薄弱环节,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对设备的安全现状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还没有完全做到心中有数,个别人员还存有“自我感觉良好”麻痹思想。不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组织措施进行,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我所就职的单位是电力施工企业(主要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及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和),属于高风险行业,事故隐患较多、事故发生率较高、大部分的工作人员长年从事的是野外高空作业,工作、生活环境非常恶劣,长年餐风露宿、起早贪黑、整天穿越在崇山峻岭中、道路蜿蜒曲曲,处处布满了危险源。1997年参加工伤保险以前我公司共发生的各类老工伤人员现在还有145人,由于老工伤受伤部位复发每年所产生的各种医疗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目前都由企业自已承担。由于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自1997年以来新发生的各类工伤人员18人,虽然这部分人员的各种费用都由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处支付,但由于发生工伤而影响的工作,给工伤人员及家庭带来的精神伤害是无法补偿的。近年来,由于工程量增多,工期紧、任务重现象越发突出,这又增添很多不安全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安全预防工作显得尤其重要。
2. 针对面临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从以下两方面着手抓好安全工作:一是开展安全评价,二是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
2.1 开展安全评价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对企业安全基础进行的全面、综合分析,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发现和减少在工程建设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并在较大程度上使之受到控制,从而提高反事故工作的预见性,提高安全投资效益,达到超前控制,减少和消灭事故。其意义:
2.1.1 安全评价是对企业安全基础进行的一次全面、综合的诊断过程,通过对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对隐藏在较深层次的隐患和一些长期熟视无睹的不安全现象的挖掘,找出人员、机械、环境和管理各系统中的薄弱环节,揭示出这些隐患的危险程度,并实现“量化”,使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对设备的安全现状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心中有数。有利于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认清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克服“自我感觉良好”麻痹思想。
2.1.2 安全评价既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安全评价,有利于正确处理好安全施工上的投入产出关系,使企业在制定事故应急计划与“三级控制”措施、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事故预测时做到有的放矢,加强了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2.1.3 安全评价的过程是一个现场人员熟悉设备系统和各项规程制度的自我教育、自我培训过程。通过安全评价可以使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培养了广大员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增强了学习的动力,有利于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的开展。
2.1.4 安全评价工作加强了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了管理者和广大员工依法管理企业,严格执行规程的意识。有利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2.1.5 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总之,安全预评价,可减少项目建成后由于安全要求引起的调整和返工建设;安全验收评价,可将潜在的事故隐患在设施开工运行前消除;安全现状评价,可使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可能存在的危险,并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无疑可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使生产经营单位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2.2 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
2.2.1 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必要性:安全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是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的重要保障。工伤预防又是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最好的保障。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一方面可以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与其出现事故造成劳动者的伤害后再去补偿,不如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对劳动者更有利。从这点上说,包括了工伤预防的工伤保险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是积极的工伤保险政策。据统计,我国每年工伤事故死亡近两万人,永久性伤残人数超过10万人,对人民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极大。而现有事故中多数是可以通过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而避免的。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物质财富损失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从而减少社会总的经济损失。据国际劳工专家估计,每年由于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一个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2%左右。因此,做好预防工作,减少事故,可以大大减少因事故伤害带来的经济支出。同时,事故下降了,工伤职工人数减少了,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康复费用及经济补偿也会减少,有利于基金更有效的使用。再就是,可以有利于企是业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工伤预防减少了企业内部不安全的管理和技术因素,提升了企业的安全形象,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发展;工伤事故率降低,也会大大减少因工伤事故带来的各种争议,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2.2.2 建立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的措施:目前,在全国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工伤预防优先”成为了工作的指导思想,正在积极实施。一些地区在工伤预防工作中已经摸索了一些经验,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的职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率,确定和调整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安全、健康。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学确定风险费率的档次和浮动的级次;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的平衡期和统筹地区内用人单位分摊费用的系数;建立工伤保险费收缴的计算数学模型。通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达到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保护意识,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目的。如我省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由原来的1.5%调整到现在的0.8%。
(2)建立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机制。分析近年来工伤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病率长期居高不下的情况,除生产技术、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劳动防护意识和职业危害意识不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据统计,有80%以上的工伤事故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多数是可以避免的。要改善这种状况,除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工作外,有必要建立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平台,通过经常性的在全社会开展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的宣传,普及工伤保险知识;结合学习贯彻南方电网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二号令”精神,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劳务派遣职工,尤其是对劳务分包队伍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公司设有安全监察部门,在施工处配备安全管理专责,安全监督员,安全培训员,每个工地配有安全员。对从业人员采取免费发送安全宣传教育手册,工伤保险条例做到人手一册,加强培训。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开展安全月活动,进行安全大检查; 进行全员100分合格的安规考试,举行安全知识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工伤保险意识。
(3)改善劳动保护措施和条件。配置先进的生产工器具,改善施工目点居住条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开展对高职业危害场所的监测和人员健康监护,实施早预防、早改造、早发现、早治疗等有效控制,防止或降低事故与职业病发病率,降低从业人员的伤病程度,从而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4)建立系统的工伤信息,建立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信息,严格按相关规定准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安全健康监察部门报告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情况,职业危害评估状况、安全生产情况,让上级和管部门做到心中有数,让工伤职工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3. 结束语
我坚信,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工伤预防工作会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必将对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受害者,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发挥重要作用,保障企业的长足发展,也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文章编号]1006-7619(2011)08-01-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