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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能够有效提升治污效率,大幅降低治污成本,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但实践中存在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楚、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政府政策连续性不强给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带来风险。因此,应尽快明确排污企业、第三方治污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加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有序地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关键词:企业污染 第三方治理 障碍
一、引言
2015年1 月 14 日,国务院办公厅已正式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可见我国政府正在试图把推行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作为扭转环境恶化的重要措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是环保市场化的典型实践方式,该机制的建立可把“污染者付费”原则中排污者的直接治理责任转化为间接的经济责任,并带动环保科学技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服务业的不断进步,进而有效缓解目前我国单纯依靠排污者亲力亲为的治污模式与市场经济运行理念之间的不协调性,最终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质量与社会的持续发展能力。
从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概念在中国首次提出,到现在也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了。但是,如果从第三方治理投资总额与生产总值的对比来衡量,我国的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仍处在产品开发阶段,发展的障碍是什么?从此次发行的《意见》来看,解决途径又在哪里?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述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念。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服务企业的治理效果进行监督。按照这个概念,我们可以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理解为:排污企业按照契约把治污费用支付给专业治污的环境服务公司,由他们代为处理本企业排放的污染物。骆建华认为,这类似于社会分工,善于生产管理的就专心于生产,而善于工业污染治理的就专注于治理工作,各司其职,实现更高水平的专业经营。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分类。第三方怎么来做,也有不同的模式,陈刚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托管运营模式和委托治理模式。其中,托管经营模式就是环境服务公司接管排污企业的治污设施,帮助其进行污染治理;委托治理模式是治污设备前期设计、购买和运营管理全部由环境服务公司提供,排污企业只是按照排污量付费。
委托治理与托管运营两种模式的都是排污企业请来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工作。但是,吴尚明认为两者又有不同:委托治理模式下,环保服务公司拥有治污设施或者部分拥有产权,相当于环境企业用自己的技术和专业设备进行全权代理,而托管运营则是环境服务公司仅仅接受污染企业的托管委托,利用企业自身设备治污,负责运营管理。
3.第三方治理的发展现状。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经历了环境服务业早起的迅速发展,当前的发展并没有继续蓬勃发展,而是进入瓶颈期的探索中缓慢前进。从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本世纪初期被引进我国,发展初期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环保产业很快利用政策和资本投入获得市场认可,尤其是在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地。但是近年来,由于我国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治理企业较少,专业化技术主要依赖于外企,引入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的比例并不是太大。例如,朱小群调查发现,从全国来看,城镇居民污水处理的社会化资本参与率能达到50%,但是社会资本在工业治污设施的资金投入比例仅为5%左右。
三、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的主要障碍
1.责任转移不明确。法律责任转移不明确已经成为第三方治理发展的障碍之一。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按照合同约定,排污企业支付报酬,环境保护企业负责治理生产造成的污染。关键是签订第三方治理合同,转移治理责任的同时,是不是排污企业也同时把应付的环境保护责任也移交给环境保护公司。从支付费用的排污企业一方来看,理应实现责任专业,这也是他们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原始动机。如若不能,则会大大影响到排污企业利用第三方治理治污的积极性。
2.二次税收的阻碍。二次税收指的是,如果排污企业内部降低污染排放,则治理设备和运营成本归入企业生产成本,按我国法律无须纳税。而一旦排污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排污企业支付了污染治理费用,环境服务公司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理应缴纳多项税款,从社会治污总成本来看,这的确是增加了总成本。
3.融资困难。融资障碍已经逐渐成为制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的瓶頸。按照第三方治理合同,大多数环境服务公司需要负责治污设备的设计、采购和管理费用,前期投入资金大,这就不得不通过项目融资来筹措资金。但是,治理设备依附于排污企业的生产设备而建立,且所占用的土地也归属于排污企业,环境服务公司既不能抵押设备,也不能通过土地质押作为贷款依据。此外,能否利用合同中签订的未来现金流作为抵押进行项目融资也是影响融资的主要障碍。因此,融资难也是制约第三方治理模式发展的重要障碍。
四、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对策
1.法律上明确各方责任。法律上的责任转移障碍是制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排污企业、环境服务公司和政府三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需要阐明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如果能够明确规定排污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治理模式将本企业的治污法律责任转移到环境服务公司身上,那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排污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
李海飞、郭世英(2012)还认为,政府要加强政策连续性,就是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影响力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是一种动态可调控的过程。由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的长期性,政策的改变很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进行,甚至破坏排污企业、环保服务公司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影响到污染治理效果。
2.实施优惠税收政策。排污企业实施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现行税收法规来看,必然导致全社会的治污成本增加。这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整个社会对于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此次《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研究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对于具体的优惠方式没有明确提出。根据这条规定,在未来可能会对环境服务公司承担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的增值税实施即征即退政策,对于治理设施,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
3.拓宽融资渠道。随着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可供选择的金融融资工具多样化。但是,只有选择了适合第三方治理发展需要的融资渠道才能保证环境服务公司更好的开展工作,保证第三方治理项目合同更好的开展下去。根据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项目特点,应该采取还款期限长、利息低、抵押条件低的贷款方式。最近,国家出台的金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融资的困难。其中,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产业投资基金的创建是重要的方式之一。该项基金具有还款期限长,贷款利率低的特点,必将有力推动第三方治理发展。另外,节能服务公司还可以利用金融工具,推进节能减徘未来收益权转让、碳金融、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最后,证监会等金融机构还应该支持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公司挂牌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中长期票据等。
参考文献:
[1]《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J].环境保护,2015(1).
[2]骆建华.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4-6.
[3]陈刚. 《合同环境服务基本模式及发展建议》[J].中国律师,2014(6):68-70.
[4]吴尚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研究》[J].环境科学,2014(2):278-279.
[5]朱小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任重道远》[J].中国法人.2015(2):6-8.
[6]李海飞 郭世英. 《论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政策连续性不足》[J].经营管理者,2012(7):40-42.
作者简介:王欢(1990—),男,河北省邢台市,汉,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投融资。
关键词:企业污染 第三方治理 障碍
一、引言
2015年1 月 14 日,国务院办公厅已正式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可见我国政府正在试图把推行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作为扭转环境恶化的重要措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是环保市场化的典型实践方式,该机制的建立可把“污染者付费”原则中排污者的直接治理责任转化为间接的经济责任,并带动环保科学技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服务业的不断进步,进而有效缓解目前我国单纯依靠排污者亲力亲为的治污模式与市场经济运行理念之间的不协调性,最终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质量与社会的持续发展能力。
从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概念在中国首次提出,到现在也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了。但是,如果从第三方治理投资总额与生产总值的对比来衡量,我国的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仍处在产品开发阶段,发展的障碍是什么?从此次发行的《意见》来看,解决途径又在哪里?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述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念。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服务企业的治理效果进行监督。按照这个概念,我们可以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理解为:排污企业按照契约把治污费用支付给专业治污的环境服务公司,由他们代为处理本企业排放的污染物。骆建华认为,这类似于社会分工,善于生产管理的就专心于生产,而善于工业污染治理的就专注于治理工作,各司其职,实现更高水平的专业经营。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分类。第三方怎么来做,也有不同的模式,陈刚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托管运营模式和委托治理模式。其中,托管经营模式就是环境服务公司接管排污企业的治污设施,帮助其进行污染治理;委托治理模式是治污设备前期设计、购买和运营管理全部由环境服务公司提供,排污企业只是按照排污量付费。
委托治理与托管运营两种模式的都是排污企业请来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工作。但是,吴尚明认为两者又有不同:委托治理模式下,环保服务公司拥有治污设施或者部分拥有产权,相当于环境企业用自己的技术和专业设备进行全权代理,而托管运营则是环境服务公司仅仅接受污染企业的托管委托,利用企业自身设备治污,负责运营管理。
3.第三方治理的发展现状。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经历了环境服务业早起的迅速发展,当前的发展并没有继续蓬勃发展,而是进入瓶颈期的探索中缓慢前进。从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本世纪初期被引进我国,发展初期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环保产业很快利用政策和资本投入获得市场认可,尤其是在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地。但是近年来,由于我国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治理企业较少,专业化技术主要依赖于外企,引入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的比例并不是太大。例如,朱小群调查发现,从全国来看,城镇居民污水处理的社会化资本参与率能达到50%,但是社会资本在工业治污设施的资金投入比例仅为5%左右。
三、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的主要障碍
1.责任转移不明确。法律责任转移不明确已经成为第三方治理发展的障碍之一。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按照合同约定,排污企业支付报酬,环境保护企业负责治理生产造成的污染。关键是签订第三方治理合同,转移治理责任的同时,是不是排污企业也同时把应付的环境保护责任也移交给环境保护公司。从支付费用的排污企业一方来看,理应实现责任专业,这也是他们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原始动机。如若不能,则会大大影响到排污企业利用第三方治理治污的积极性。
2.二次税收的阻碍。二次税收指的是,如果排污企业内部降低污染排放,则治理设备和运营成本归入企业生产成本,按我国法律无须纳税。而一旦排污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排污企业支付了污染治理费用,环境服务公司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理应缴纳多项税款,从社会治污总成本来看,这的确是增加了总成本。
3.融资困难。融资障碍已经逐渐成为制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的瓶頸。按照第三方治理合同,大多数环境服务公司需要负责治污设备的设计、采购和管理费用,前期投入资金大,这就不得不通过项目融资来筹措资金。但是,治理设备依附于排污企业的生产设备而建立,且所占用的土地也归属于排污企业,环境服务公司既不能抵押设备,也不能通过土地质押作为贷款依据。此外,能否利用合同中签订的未来现金流作为抵押进行项目融资也是影响融资的主要障碍。因此,融资难也是制约第三方治理模式发展的重要障碍。
四、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对策
1.法律上明确各方责任。法律上的责任转移障碍是制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排污企业、环境服务公司和政府三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需要阐明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如果能够明确规定排污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治理模式将本企业的治污法律责任转移到环境服务公司身上,那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排污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
李海飞、郭世英(2012)还认为,政府要加强政策连续性,就是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影响力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是一种动态可调控的过程。由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的长期性,政策的改变很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进行,甚至破坏排污企业、环保服务公司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影响到污染治理效果。
2.实施优惠税收政策。排污企业实施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现行税收法规来看,必然导致全社会的治污成本增加。这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整个社会对于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此次《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研究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对于具体的优惠方式没有明确提出。根据这条规定,在未来可能会对环境服务公司承担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的增值税实施即征即退政策,对于治理设施,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
3.拓宽融资渠道。随着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可供选择的金融融资工具多样化。但是,只有选择了适合第三方治理发展需要的融资渠道才能保证环境服务公司更好的开展工作,保证第三方治理项目合同更好的开展下去。根据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项目特点,应该采取还款期限长、利息低、抵押条件低的贷款方式。最近,国家出台的金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融资的困难。其中,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产业投资基金的创建是重要的方式之一。该项基金具有还款期限长,贷款利率低的特点,必将有力推动第三方治理发展。另外,节能服务公司还可以利用金融工具,推进节能减徘未来收益权转让、碳金融、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最后,证监会等金融机构还应该支持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公司挂牌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和中长期票据等。
参考文献:
[1]《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J].环境保护,2015(1).
[2]骆建华.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4-6.
[3]陈刚. 《合同环境服务基本模式及发展建议》[J].中国律师,2014(6):68-70.
[4]吴尚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研究》[J].环境科学,2014(2):278-279.
[5]朱小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任重道远》[J].中国法人.2015(2):6-8.
[6]李海飞 郭世英. 《论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政策连续性不足》[J].经营管理者,2012(7):40-42.
作者简介:王欢(1990—),男,河北省邢台市,汉,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投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