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宗室女性犯罪视角下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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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清代下层女性犯罪的研究出现,清代的宗室女性犯罪也开始得到关注。本文将根据现有的宗室女性犯罪相关史料,以此视角分析宗室女性犯罪的具体原因,从而了解清代宗室女性的地位与社会生活状态。
  【关键词】清代;宗室女性;犯罪原因 ;社会生活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39-0056-0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对清代的皇室有明确规定即:“显祖宣皇帝本支为宗室,伯叔兄弟之支为觉罗。”[1]而本文所论的宗室女性,是从家族史角度出发,既有皇家的格格郡主,同时包括嫁入爱新觉罗家的福晋、侧福晋及妾室等所有与爱新觉罗氏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女性。宗室女性作为清代社会上层中的一分子,在享有大清法律给予的特权及优待时,同样会因不当的行为受到惩处。然而为维护皇家的颜面,宗室的司法审判特殊,宗室觉罗的女性犯罪记录会被人为地隐去,因此只能根据现有的、为数不多的史料进行探索。犯罪作为一种独特而激烈的社会现象,其成因与危害程度与社会之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都密不可分。本文将以文献中记载的宗室女性犯罪记录为视角,试析其行为的具体原因,尝试还原当时宗室女性的社会生活状况。
  一、婚姻制度的不合理
  (一)入关前的婚姻变化
  伴随着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建立政治军事一体的八旗制度,其八旗子民的婚姻也归入管理范围。一般适龄的八旗女性婚姻,需要登记并集中交予牛录强制分配,称为配给制婚姻。清太宗在天聪九年下令:“凡官员及官员兄弟,诸贝勒下护卫、护军校、护军、骁骑校等女子、寡妇,须赴部报明,部中转问各该管诸贝勒,方准嫁。”[2]封建社会的婚姻,特别是皇室婚姻多为封建王朝政治的延续,因此其婚姻具有鲜明的政治特点。如清代的公主格格多嫁入蒙古贵族,借联姻来巩固满蒙联盟。在努尔哈赤的十四位妻妾中,仅有两位是与其政治无关的。皇太极继位以后,进一步加强了对八旗子弟婚姻的干预。
  (二)清入关后的宗室婚姻
  清入关后,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选秀女制度产生。选秀女之制,三年一次,所有八旗成员(满洲蒙古汉军官员)的适龄女子必须先参加秀女选拔,被选中的秀女,部分以充后宫,部分指婚给宗室觉罗,部分则为宫女,极少可以自行婚配。在君主皇权专制加强下,为体现宗族的威严,指婚制度进一步强化。乾隆《会典则例》载:“宗室子女系皇帝伯叔兄弟所生,年至十有五,奏请赐婚。未及岁已议婚者奏闻。其余宗室所生,听本家自择成礼,毋致逾时。若女与外藩蒙古结姻者均奏请,得旨乃行。”[1]12起初其制只在宗室女子,适龄后由皇上赐婚。随着选秀制度发展,指婚的范围也逐渐扩大,最终统治者将宗室女性包括官吏贵族女子的婚姻完全控制住。宗法宗族制度很大程度上禁锢着女性的婚姻自由。这种无视个人意愿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无疑摧残宗室女性的心理,这种矛盾则会成为女性犯罪的契机,尤其容易导致奸情犯罪的产生。
  二、文化融合与发展
  满族在统一东北的过程中,文化不断融合发展,尤其入关后,为维护稳定统治,儒家伦理思想不断完善,将其观念从汉族一直融进整个大清。在这种环境氛围中,随着父系权力的发展,女性被迫退出政治经济舞台。满族人贞节观、文化在統治者倡导观念的潜移默化下,发生巨大变化,满族女性的自我意识被不断改变压缩。
  (一)贞节观变化
  在满族形成的早期,女性只需在婚后保持忠贞。在满族及其先祖所记载文献中,常将其习俗描述为“妇贞而女淫”[3]。具体为婚前的女性行为不受限,但在婚后不可有失节行为。儒家礼教下的女子,则与此不同,婚前女性就要守节,婚后更要守妇道,从一而终,夫死不再嫁,极端者还会因守贞殉节。然而女真人长期流行收继婚,寡妇再嫁是极其普遍的社会现象。《金史》载女真“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4]此风一直延续到明代建州女真,如建州左卫酋长凡察之母吾也巨,始嫁挥厚,生子凡察。挥厚死后,又嫁给了挥厚之弟包奇为妻。但伴随女真人与汉族交往的加深,受儒教纲常伦理和汉族婚姻习俗的影响,女真人开始了对同姓嫁娶、不分辈分婚俗的取缔,天聪五年皇太极下旨,明确规定:“凡娶继母、伯母、叔母、兄嫂、弟妇、侄妇,永行禁止。如寡妇有愿抚孤守业者,仍加恩恤。有不安其室愿改嫁者,许本家兄弟于异姓中择其愿嫁者嫁之。同族嫁娶,男女以奸论。”[5]
  满族在统一东北的过程中不断接受儒家伦理观念,并为维护统治不断地将其完善发展。满族妇女接受汉族的贞节观,在儒家礼教的要求下,“贞节”一词逐渐成为其潜意识里必须遵守的准则。满族旗人的贞节观念由弱至强,从中央到地方,统治者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方式大肆宣传节烈,并不断细化完善旌表制度。宗室系女子的家族,特别是上层官宦人家和封建士大夫成为女子守节的倡导者、鼓吹者。思想上满族女子守节变为理所当然,经济上为其提供一系列保障,其家庭或家族也会受到政府旌表表彰。为满足家族虚荣,宗室族人宁愿牺牲妻女们的青春甚至生命。多种文化的交流融合使其对女性的压榨更甚,冲击着满族女性的灵魂。
  (二)宗室女性教育
  清代社会将女性尤其是宗室女性的礼数德行看得愈发重要。法律对女子德行也有明确规定,宗室女性德行不端也会成为重罪。如清朝历史上第一个废后——顺治朝的博尔济吉特氏,被废主要罪名就是妒忌、奢侈。一朝皇后因骄奢善妒被废,足可见当时对女子德行的严苛要求。在封建集权到达顶峰的清朝妇女必须遵守“三从四德”要求,被约束在大宅院中,已婚女性的生活要围绕着夫家,宗室觉罗出身的女性因其身份,要求更严格遵守德行。满族统治者重视对后妃、公主的教育,内容主要是针对女子的德行,教科书有《列女传》《女史箴》等妇学的书籍,将坚持民族气节,舍生取义等美德融入妇礼的轨道。宗室觉罗女子教育的主旨是以儒家伦理为中心,规范女子的德行,自觉地将儒家婚姻家庭观念内化为女性行动指南。而宗室女性因其身份会有更严格的思想束缚,在长期压抑的环境中,更容易出现情感偏差,故意违反德行的“犯罪”行为。   三、被动的连坐制度
  清代宗室女性还有一个特殊的犯罪原因,则是因家人犯罪株连的被动的连坐获罪。连坐又称随坐,是一项古老而残酷的刑罚制度。秦汉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为维护其利益,将家族连坐法继承下来,此后代代相袭。清朝同样有连坐法。清代的宗室女性也遵循时下的社会传统,一个女性一生都处于依附地位:出嫁前依附于父亲,出嫁后依附于自己的丈夫,夫死则依附儿子,这就决定了她很可能因为父、夫、子而获罪。如顺治时期代善之孙阿达礼和其子硕托结党事发,阿达礼之母和硕托之妻分别因其子、其夫的牵连被处死;雍正朝康熙的第八、第九子福晋因受其夫牵连被强休回母家。
  作为清代的宗室女性,与母家同样不可分割,即使已出嫁也可能受其父、兄或母的影响连带受罪。如公主莽古济因谋逆罪被处死时,已出嫁的一女,也立即被其夫豪格处死。出嫁女本着出嫁从夫的社会准则,虽在法律上无罪,但是被夫家处死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也属正常。无论是嫁进爱新觉罗家族的女性,还是本身就出身于爱新觉罗氏的女性,她们的婚姻都不由自己,其地位、人身安全也总是会被其父、其母、其夫、其子甚至其兄弟影响。
  四、女性地位下降
  虽然与汉族女性相比,清代满族女性所受的束缚较小,但整体来说满族的女性地位并不高。早期满族女性在社会生活中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清朝早期史料中曾记载过宗室女性的谋逆、犯上、私下边疆贸易、勒索財物的行为。而入关以后,史料中便再无女性政治经济上的犯罪记录,除了因维护皇室尊严人为隐去的原因外,也反映出女性失去了参政议政的权利,逐渐成为家庭的附庸。
  满汉社会文化融合下,男尊女卑观念渗透过程中,婚姻的强制、教育的局限,导致女性所受束缚愈甚。所有宗室女性的婚姻都成为统治者操纵的工具,儒家的礼义道德与法律逐渐融为一体,宗室女性地位变得仅依赖于出身或丈夫的地位。父权社会的立法宗旨是“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维护家族内部的尊卑贵贱等级秩序,进而维护国家秩序的稳定。”[6]在整个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法律上的不平等,承受封建家庭压力的长期压抑下,宗室女性出现的或主动或被动的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更多的是想表现出对当时社会现象的一种反抗。
  五、结论启示
  女性犯罪是犯罪主体性别不同形成的犯罪类型,近年来女性犯罪人数不断增加,逐渐上升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目前分析出的女性犯罪原因,对外有不平等的社会观念束缚和男尊女卑性别歧视的存在,对内有女性心理健康的忽视和教育的缺失。本文将清代宗室女性作为主体,以女性犯罪视角,通过婚姻制度、文化观念、法律社会地位等方面试析当时宗室女性所处的社会环境状况。清代与现代女性犯罪原因有其共性,追溯历史渊源,则也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好地认识并解决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昆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2]图海等.清太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房玄龄.晋书[M].长沙:岳麓书社,1997:1695.
  [4](元)脱脱.金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5:1518.
  [5](明)彭孙贻.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3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76.
  [6]田小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妇女法[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6,(03):30-33.
  作者简介:姜雪莹,吉林人,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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