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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决定,市级有关部门对2008年7月以前施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24件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了清理。为进一步推进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