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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特殊教育的发展,直接与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有关。残疾儿童同样是祖国的花朵,在受教育的机遇上不应该有先后、多寡、厚薄之别,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科技、卫生保健、福利等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及文化程度的窗口,而不是可有可无或施舍。
关键词:发展;特殊教育
发展特殊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萨拉曼卡宣言》中所说:“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知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我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残疾人教育政策是为了维护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的行政准则。残疾人教育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潜在的优势,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鼓励他们发展同障碍者和正常人的人际关系;尊重他们的权利,特别保证他们有做为一个正常公民的同等权利和参与机会,从而推动残疾人教育进一步发展。
残疾人教育是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有残疾的人实施的教育。发展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普及,就是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尽可能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从根本时候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同时要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残疾青少年学习职业技术的需求,为他们走向社会,求职就业创造条件。提高,就是要逐步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和高等的特殊教育。
在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的形式一般有三种: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等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普通学校的普通班中随班就读。
我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640所,视障、听障、智障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41.7万,教职工近4.6万人,有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机构230个,在11个省市设置了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有两万余名残疾人在普通高校就读。2007年,国家决定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新建或改扩建1160所特殊教育学校。
残疾儿童和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更能得到更好的教育,学校里专业教师集中,教学仪器、设备齐全,各种资料多。特殊教育教师根据每位学生特点进行教学。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有相当多的残疾儿童或少年选择了随班就读。我国学者认为,全纳教育是一种持续的教育过程,即接纳所有学生,反对歧视和排斥,促进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不同需求。全纳教育应该在教育的过程中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学校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学区内所有的儿童,并为这些儿童发展所需的教育提供必要的保障。随班就读是我国全纳教育的一种形式。2003年2月,教育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中国随班就读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中指出,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随班就读在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策略,是我国基础教育工作者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融合教育的做法,结合我国的特殊教育实际情况所进行的一种教育创新。
为了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需要,国家诸多相关法令明文要求在普通师范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选修或必修课程。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2010年)》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特殊教育教师是学生特殊教育需要的诊断者、评估者;是学生缺陷的补偿者和潜能的开发者;又是学生差异教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部门、社会力量和家庭作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渠道,正在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
为了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残疾人保障法》中相关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残疾人父母的关心和参与是最重要的);以实用、易行、收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关心特殊教育”。《中共中央國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就残疾人各阶段教育、优惠政策及师资等方面提出要求。《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及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资助。1994年国务院还专门颁布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些政策与法规有力地保障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尽管残疾人教育环境明显改善,我国残疾人教育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差距,这些问题还有待解决,期待有更多相关部门关注残疾人教育事业。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既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高度重视残疾人教育,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要求,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应尽的义务。听说《残疾人康复条例》和《无障碍条例》尚在进行,希望早日颁布和实施,也祝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再上一个台阶。
关键词:发展;特殊教育
发展特殊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萨拉曼卡宣言》中所说:“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知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我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残疾人教育政策是为了维护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的行政准则。残疾人教育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潜在的优势,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鼓励他们发展同障碍者和正常人的人际关系;尊重他们的权利,特别保证他们有做为一个正常公民的同等权利和参与机会,从而推动残疾人教育进一步发展。
残疾人教育是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有残疾的人实施的教育。发展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普及,就是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尽可能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完整的九年义务教育,从根本时候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同时要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残疾青少年学习职业技术的需求,为他们走向社会,求职就业创造条件。提高,就是要逐步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和高等的特殊教育。
在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的形式一般有三种: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等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普通学校的普通班中随班就读。
我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640所,视障、听障、智障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在校生41.7万,教职工近4.6万人,有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机构230个,在11个省市设置了高等特殊教育学院,有两万余名残疾人在普通高校就读。2007年,国家决定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新建或改扩建1160所特殊教育学校。
残疾儿童和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更能得到更好的教育,学校里专业教师集中,教学仪器、设备齐全,各种资料多。特殊教育教师根据每位学生特点进行教学。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有相当多的残疾儿童或少年选择了随班就读。我国学者认为,全纳教育是一种持续的教育过程,即接纳所有学生,反对歧视和排斥,促进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不同需求。全纳教育应该在教育的过程中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学校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学区内所有的儿童,并为这些儿童发展所需的教育提供必要的保障。随班就读是我国全纳教育的一种形式。2003年2月,教育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中国随班就读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中指出,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随班就读在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策略,是我国基础教育工作者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融合教育的做法,结合我国的特殊教育实际情况所进行的一种教育创新。
为了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需要,国家诸多相关法令明文要求在普通师范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选修或必修课程。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2010年)》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特殊教育教师是学生特殊教育需要的诊断者、评估者;是学生缺陷的补偿者和潜能的开发者;又是学生差异教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部门、社会力量和家庭作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渠道,正在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
为了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残疾人保障法》中相关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残疾人父母的关心和参与是最重要的);以实用、易行、收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关心特殊教育”。《中共中央國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就残疾人各阶段教育、优惠政策及师资等方面提出要求。《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及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资助。1994年国务院还专门颁布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些政策与法规有力地保障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尽管残疾人教育环境明显改善,我国残疾人教育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差距,这些问题还有待解决,期待有更多相关部门关注残疾人教育事业。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既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高度重视残疾人教育,提高残疾人的综合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要求,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应尽的义务。听说《残疾人康复条例》和《无障碍条例》尚在进行,希望早日颁布和实施,也祝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再上一个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