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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摘要】:地方政府间关系作为府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政治经济社會的发展而逐渐发展成一种多层次、多元化的关系,台湾为了应对新时期区域治理的现实要求和提升跨域治理水准,逐步建立了府际间跨域治理的合作伙伴关系与协力机制,从而提升了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本文在探讨中发现,台湾地方政府间的跨域治理受到具有本土背景的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的深刻影响,其实践路径表现为从零星的个案合作,逐渐形成非正式的协调机制,并最终趋向及确立制度性的跨域治理模式发展。
【关键词】:跨域治理;地方政府;区域联盟
前言
当今世界处于全球化和区域化并行发展、全球主义和新区域主义共同崛起的时代。为了迎接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机会与挑战,区域合作与区域一体化正在蓬勃发展。故而,打造区域间合作平台,提升区域竞争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一体化进程,成为台湾各地方政府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
一、跨域治理的内涵
当今世界,面对全球化与民主化浪潮的影响,世界各国政府为了应对快速变化的内外部环境,无不致力于充分整合自身资源,大力提升政府的治理绩效。在跨域治理层面,地方政府必须摆脱过去本位主义的僵化思维,超越各自行政区域的范畴限制,依据自身禀赋进行跨域合作协调,才能够解决“区域公共问题”。因此地方政府如何通过有效的协力合作,进而解决复杂的跨域公共事务,是府际关系研究的核心问题。跨域治理即是在如此的环境转变过程中,逐渐发展成为地方政府采用的新型治理途径。
二、台湾地方政府间跨域治理的模式
在跨域治理理論及策略兴起的国际潮流影响下,台湾地方政府近些年都积极进行了治理路径上的革新与探索,以期克服阻碍跨域合作的诸多阻滞因素,从而优化行政服务品质、增进区域整合竞争力。
(一)跨域治理的个案
近几年来,台湾地方政府间跨域合作的个案大多是相邻地域的地方政府在某项单一行政业务领域内触发,比如台北市与基隆市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垃圾处理互惠支援,非常具有典型价值。该项合作中,台北市利用现有垃圾焚化设备的闲置处理能力与基隆市交换未来兴建垃圾掩埋场时阶段性中止处置的填埋空间需求,以即期一吨垃圾焚烧互换远期一吨垃圾掩埋。在此过程中,首先,两市行政机构充分利用毗邻区域间利益互补、能力增益的协力经营型方式,协同应对了基隆市垃圾处理的现实关切与台北市的未来困境,实现了合作伙伴关系下双赢的政策诉求。其次,在整合协商中行政机关、民意立法机关、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形成有效的政策网络互动,于2003年签署了《区域间都市垃圾处理紧急互助协议书》及《台北市基隆市区域间垃圾处理紧急互助协议书执行约定》,通过行政契约保证了区域合作的执行力。最后,合作引入了上级机构对合作履行的监管,依据“行政院环保署”1996 年制订的《台湾地区垃圾处理场(厂)紧急支援要点》和2004 年《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互助合作处理一般废弃物奖励补助要点》的规定,制订“如发生未履行情事,同意行政院环保署停止对违约一方补助金”的条款;虽然在契约条款和行政约束的框架之下,但更多体现的是沟通对话后具有利益共识的软性治理,新区域主义策略性合作关系有效保证了执行的效度。此个案之外,还有诸如大台中地区水资源调度管理、台北县市等对淡水河流域治理等实证经验。由此看来,跨域治理中个案合作方式无疑有益于促进区域事务的执行,提升行政品质与效率,
(二)跨域治理的常态化
由于个案合作受限于合作范围的广度与深度,无法完全回应区域民众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同时“一事一议”的合作过程对于行政机构而言也将加大其时间和协商成本方面的耗费。近些年,台湾许多地方区域都提出更加常态化、深层次的跨域治理合作的形式。其一是,首长区域协调会议。如高高屏、嘉义、台中等相邻县市定期召开相关领域横向政府间协调会议的形式,地方基层行政官员和主管人员积极参与、互动磋商,并最后发布带有共识性质的决议简报。其二是,事权转移,或是契约外包。在台湾基层治理中确实存在跨区域协商后将职能转移给另一地方主体才能优化实施的自治事项,此种模式中最终实现的是区域资源和管理技术的优化配置,缓解不同政府主体间行政能力不平衡引发的公共治理风险。
(三)跨域治理的制度化
随着台湾基层政府间跨域治理的互动频繁,在合作氛围的激励和整合效果的影响之下,制度化的跨域治理模式也开始迅速形成,并被付诸区域行政的实践,其中较为显著地是区域联盟与区域政府两类。
1.区域联盟
区域联盟是一种多功能政治协商和区域性事务协调的促进组织,由区域内的地方政府自愿选派代表参加,既保留了成员政府政治上传统立场和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又建立了解决区域问题的弹性组织架构。2003 年由前台北市长马英九倡导建立北台湾区域联盟,由宜兰县、基隆市、原台北县、台北市、桃园县、新竹县、新竹市和苗栗县所组成,主要应对全球化激烈竞争对提升区域实力的挑战,化解施政重心及资源投入“重南轻北”的压力,并增进区域合作基础来解决区域内部博弈频发的局面。虽然都是由行政位阶和资源禀赋更具优势的直辖市来带动其他县市结盟,但和南部区域联盟相较而言,北台联盟则具有更加鲜明的规范性特征。
2.区域政府
区域政府在台湾现阶段主要是一种广泛倡导的政策理念,通过在县市层级之上设置一种区域治理的准组织形态,作为区域规划协调机制来统筹区域内的建设,解决因行政区管辖范围不同、公共财力非均衡所导致的无法由单一地方主体解决的跨域公共问题。2004 年台湾地方领导人选举期间,国亲两党竞选联盟就提出应当顺应经济政治的现实和都市发展的要求来调整国土规划体系与行政主体布局,设置成立北、中、南、东四个区域政府,并设置区域政府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城乡关系、促进台北、台中、高雄及台南等地区的功能整合性。
结语
综上所述,台湾地方政府间跨域治理合作的实践路径表现为从零星的个案合作,逐渐形成非正式的联系协调机制,并最终趋向及确立制度性的跨域治理模式发展。这其中关键在于注重制度的创新,在实践中逐步建立相关法律规制,这是台湾地方政府间跨域治理的积极之处。
作者简介:彭兴智(1992—),男,汉族,河北张家口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外政治制度。
【摘要】:地方政府间关系作为府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政治经济社會的发展而逐渐发展成一种多层次、多元化的关系,台湾为了应对新时期区域治理的现实要求和提升跨域治理水准,逐步建立了府际间跨域治理的合作伙伴关系与协力机制,从而提升了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本文在探讨中发现,台湾地方政府间的跨域治理受到具有本土背景的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的深刻影响,其实践路径表现为从零星的个案合作,逐渐形成非正式的协调机制,并最终趋向及确立制度性的跨域治理模式发展。
【关键词】:跨域治理;地方政府;区域联盟
前言
当今世界处于全球化和区域化并行发展、全球主义和新区域主义共同崛起的时代。为了迎接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机会与挑战,区域合作与区域一体化正在蓬勃发展。故而,打造区域间合作平台,提升区域竞争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一体化进程,成为台湾各地方政府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
一、跨域治理的内涵
当今世界,面对全球化与民主化浪潮的影响,世界各国政府为了应对快速变化的内外部环境,无不致力于充分整合自身资源,大力提升政府的治理绩效。在跨域治理层面,地方政府必须摆脱过去本位主义的僵化思维,超越各自行政区域的范畴限制,依据自身禀赋进行跨域合作协调,才能够解决“区域公共问题”。因此地方政府如何通过有效的协力合作,进而解决复杂的跨域公共事务,是府际关系研究的核心问题。跨域治理即是在如此的环境转变过程中,逐渐发展成为地方政府采用的新型治理途径。
二、台湾地方政府间跨域治理的模式
在跨域治理理論及策略兴起的国际潮流影响下,台湾地方政府近些年都积极进行了治理路径上的革新与探索,以期克服阻碍跨域合作的诸多阻滞因素,从而优化行政服务品质、增进区域整合竞争力。
(一)跨域治理的个案
近几年来,台湾地方政府间跨域合作的个案大多是相邻地域的地方政府在某项单一行政业务领域内触发,比如台北市与基隆市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垃圾处理互惠支援,非常具有典型价值。该项合作中,台北市利用现有垃圾焚化设备的闲置处理能力与基隆市交换未来兴建垃圾掩埋场时阶段性中止处置的填埋空间需求,以即期一吨垃圾焚烧互换远期一吨垃圾掩埋。在此过程中,首先,两市行政机构充分利用毗邻区域间利益互补、能力增益的协力经营型方式,协同应对了基隆市垃圾处理的现实关切与台北市的未来困境,实现了合作伙伴关系下双赢的政策诉求。其次,在整合协商中行政机关、民意立法机关、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形成有效的政策网络互动,于2003年签署了《区域间都市垃圾处理紧急互助协议书》及《台北市基隆市区域间垃圾处理紧急互助协议书执行约定》,通过行政契约保证了区域合作的执行力。最后,合作引入了上级机构对合作履行的监管,依据“行政院环保署”1996 年制订的《台湾地区垃圾处理场(厂)紧急支援要点》和2004 年《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互助合作处理一般废弃物奖励补助要点》的规定,制订“如发生未履行情事,同意行政院环保署停止对违约一方补助金”的条款;虽然在契约条款和行政约束的框架之下,但更多体现的是沟通对话后具有利益共识的软性治理,新区域主义策略性合作关系有效保证了执行的效度。此个案之外,还有诸如大台中地区水资源调度管理、台北县市等对淡水河流域治理等实证经验。由此看来,跨域治理中个案合作方式无疑有益于促进区域事务的执行,提升行政品质与效率,
(二)跨域治理的常态化
由于个案合作受限于合作范围的广度与深度,无法完全回应区域民众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同时“一事一议”的合作过程对于行政机构而言也将加大其时间和协商成本方面的耗费。近些年,台湾许多地方区域都提出更加常态化、深层次的跨域治理合作的形式。其一是,首长区域协调会议。如高高屏、嘉义、台中等相邻县市定期召开相关领域横向政府间协调会议的形式,地方基层行政官员和主管人员积极参与、互动磋商,并最后发布带有共识性质的决议简报。其二是,事权转移,或是契约外包。在台湾基层治理中确实存在跨区域协商后将职能转移给另一地方主体才能优化实施的自治事项,此种模式中最终实现的是区域资源和管理技术的优化配置,缓解不同政府主体间行政能力不平衡引发的公共治理风险。
(三)跨域治理的制度化
随着台湾基层政府间跨域治理的互动频繁,在合作氛围的激励和整合效果的影响之下,制度化的跨域治理模式也开始迅速形成,并被付诸区域行政的实践,其中较为显著地是区域联盟与区域政府两类。
1.区域联盟
区域联盟是一种多功能政治协商和区域性事务协调的促进组织,由区域内的地方政府自愿选派代表参加,既保留了成员政府政治上传统立场和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又建立了解决区域问题的弹性组织架构。2003 年由前台北市长马英九倡导建立北台湾区域联盟,由宜兰县、基隆市、原台北县、台北市、桃园县、新竹县、新竹市和苗栗县所组成,主要应对全球化激烈竞争对提升区域实力的挑战,化解施政重心及资源投入“重南轻北”的压力,并增进区域合作基础来解决区域内部博弈频发的局面。虽然都是由行政位阶和资源禀赋更具优势的直辖市来带动其他县市结盟,但和南部区域联盟相较而言,北台联盟则具有更加鲜明的规范性特征。
2.区域政府
区域政府在台湾现阶段主要是一种广泛倡导的政策理念,通过在县市层级之上设置一种区域治理的准组织形态,作为区域规划协调机制来统筹区域内的建设,解决因行政区管辖范围不同、公共财力非均衡所导致的无法由单一地方主体解决的跨域公共问题。2004 年台湾地方领导人选举期间,国亲两党竞选联盟就提出应当顺应经济政治的现实和都市发展的要求来调整国土规划体系与行政主体布局,设置成立北、中、南、东四个区域政府,并设置区域政府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城乡关系、促进台北、台中、高雄及台南等地区的功能整合性。
结语
综上所述,台湾地方政府间跨域治理合作的实践路径表现为从零星的个案合作,逐渐形成非正式的联系协调机制,并最终趋向及确立制度性的跨域治理模式发展。这其中关键在于注重制度的创新,在实践中逐步建立相关法律规制,这是台湾地方政府间跨域治理的积极之处。
作者简介:彭兴智(1992—),男,汉族,河北张家口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外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