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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从视听资料中独立出来,并作为一项法定的证据类型加以明确。从概念、内涵、外延及司法实践中的具有应用来看,对于两者的关系尚处于不明确状态,学界也存在争论,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了一些困惑。为此,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关系需要进行厘清,以有利于司法实践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