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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从WTO特保条款中,中国有关轮胎进出口保护严重缺乏应有法律的支持保障,站在美国的“421条款”的角度上分析,美国对中国的轮胎出口实施特保措施,在国际公平贸易中虽然不合理,但是美国这样做,也是有一定的依据和原因的。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WTO理论框架中,对中美有关轮胎特保案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与探讨,既能加快我国有关贸易政策上的完善,又能转变我国的外贸增长方式。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9年之际,就有关中国轮胎进口这一问题上,提出了三年的惩罚性关税政策,宣布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里,美国政府会对中国轮胎的进口征收从价关税,其税率分别是35%, 30%以及25%。这一税收政策于9月26日正式生效。中美轮胎特保案是在奥巴马领导下美国对中国进口轮胎中实施的第一次特保调查,针对这一举动,中国的商务部的成员对美国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多次的会谈与商议。
一、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的事实考量以及争议焦点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在中美之间的贸易问题越来越引起双方的关注。在美国对中国轮胎进行特保措施之前,美国因为在中国市场中的贸易逆差而事实的反补贴反倾销一系列问题已经为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人员所了解熟悉,对此中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以保护我方企业对外贸易的良好发展,并且这些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发挥了很大的最用。但是就美国的轮胎特保案上对中国外贸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却没有引起国内各界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更没有产生应对这一案例的措施方法。实际上,当美国在轮胎特保案之前就针对中国进口的商品中,进行了六种特保调查工作,值得幸庆的是美国没有采取相应的特保策略。但是自从奥巴马登上了美国总统之位后,一系列针对中国进口的特保策略应运而生,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基于奥巴马的美国政府赞同并且对我国进口轮胎实施特保政策,是对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在经济政治上的特殊考验。
二、分析美国特保“421特款”
目前,各成员国对中国适用特殊的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公共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华人民公共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的第240条至245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都存在着针对中国所采用的特别保障手段,这进一步阻碍了中国“特定产品”的出口。虽然当前中国做出了相应的承诺,WTO也有着相关的规定,但是还是有一些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规定制定了相适应的法律,来应对对华特殊保障措施。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特保“421条款”就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在日后的中美轮胎特保案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美国进行诉讼的法律依据。
美国特保“421条款”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美国可以在不扰乱市场的基础上,对中国产品通过加收关税等方式来限制中国出口产品到美国。这种情形就是从中国加入WTO组织时开始计算,在12年之内,如果中国对美国出口的产品对美国本土的产业产生威胁并进一步造成美国市场的混乱,美国政府可以采取上述措施来限制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而这些特保措施的开始就需要考核是否对本土产业产生威胁并造成市场混乱这个标准,而这个判断标准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第一,同类产品和本土产业;第二,进口数额大幅上升;第三,本土产业遭到损害或者受到相关威胁;第四,对本土产品造成损害和威胁的原因是中国产品进口数额大幅上升。
三、WTO框架下的对华“特保”措施和有关示范效应
面对这种现象,在GATT规则中,第十九条内容以及在《保障措施协定》中准许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之一,用“免责”的途径来针对本国经济实施保障政策,但是制定保障措是以严格的条件和正规的程序为基础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让在“免责”条件下制定的贸易政策在实际中发展成为与世贸组织理念相违背的贸易保护主义。特殊保障措施,根据《议定书》中相关内容解释便是当某国对另一国出口的产品对另一国的同类产品带来市场上的激烈竞争时或者严重影响另一国相似产品生产时,则对方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本国产品市场进行保护,维持本国的市场秩序以及产业的生产发展。其所采取的措施可以使对此进口产品在根本上禁止其进入本国市场或者限制该类产品的进口数量。因此根据这一规则,某些WTO成员国认为当中国产品进入到异国市场中如果对当地的市场带来激励竞争,影响当地该类产品的生产时,异国有权利针对这一现象定制贸易政策,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数量甚至不允许中国向本国进口商品。在世贸组织中的《报告书》以及《议定书》里,有关对中国编制的特殊保障条款有着严重的不合理性以及歧视性,面对中国产品的出口,各个成员国可以通过其进口产品给本地市场带来激励竞争、影响本地经济发展为由,来针对中国实施特保政策。面对上述状况中国业内相关人员每每论及时颇感无奈,但是作为中国业内人士以及每一个爱过同胞,要知道各国对中国的保障条款的签订涉及到很多的历史因素,在中国入世之时签订的这些条款都是基于平等自由协商之上的,与国际强行法不存在矛盾,因此这些条款在国际法律上来说都是合法有效的条款。
针对中美轮胎特保案对中国在产品出口商带来的压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该案件在国际上的示范效应,倘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美国针对进口的中国产品进行特保调查工作,那时候给我国产品出口带来的问题才是灾难性的。在对中国的特保条款中有这样的一种情形,即“贸易转移”。在《报告书》中对所谓贸易转移这一名词做了详细阐述,即当中国对其他国家出口产品给该国经济带来侵害时,该国有权利针对此现象定制贸易政策来限制或者阻止中国产品对本国的进口,这时候中国可能将该产品对其他国家进行大量的输出。如在《报告书》中的第247段中的定义以及《议定书》中的第十六条中第2、3、7款的行动中均做出了相应规定。因此中美轮胎特保案的发生很容易引起严重的行业示范,WTO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发动特保措施时,很容易让别的成员国也进行模仿,对该国的产品出口同样发起特保措施。
四、中美轮胎特保案的启示与思考
本论文对中美轮胎特保案进行了大量的历史问题研究以及法律方面的分析,从中可以得知: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签订的《议定书》以及《报告书》是针对经济与政治上相冲突问题做出的妥协性让步,与《保障协议书》相比,其中的特保条款的编制前提以及实施过程都很不严格,某些国家很容易对中国的进口产品进行特保措施,并且《议定书》以及《报告书》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来说,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公平、不合理性。但是在签订时迫于当前的国际形势,中国只能无条件接受,这也是中国得以成为世贸成员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显然是不公平的。
我国相关业内人士不仅要借助法律途径来应对国际上的特保案例,也要在产品生产问题上进行调整,加大产品生产的科技投入力量,调节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的产业不断完善。并且要拓宽国际市场,实现我国产品出口的多元化,降低对某国产品出口的依赖程度
参考文献
[1]刘新宇.试析美国对华第一起特殊保障措施案[J].当代法学,2003 (9) A6-AA.
[2]肖又贤.论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中国人世法律文件相关规定探析[J].当代法学,2003 (3) 102-106.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9年之际,就有关中国轮胎进口这一问题上,提出了三年的惩罚性关税政策,宣布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里,美国政府会对中国轮胎的进口征收从价关税,其税率分别是35%, 30%以及25%。这一税收政策于9月26日正式生效。中美轮胎特保案是在奥巴马领导下美国对中国进口轮胎中实施的第一次特保调查,针对这一举动,中国的商务部的成员对美国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多次的会谈与商议。
一、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的事实考量以及争议焦点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在中美之间的贸易问题越来越引起双方的关注。在美国对中国轮胎进行特保措施之前,美国因为在中国市场中的贸易逆差而事实的反补贴反倾销一系列问题已经为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人员所了解熟悉,对此中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以保护我方企业对外贸易的良好发展,并且这些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发挥了很大的最用。但是就美国的轮胎特保案上对中国外贸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却没有引起国内各界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更没有产生应对这一案例的措施方法。实际上,当美国在轮胎特保案之前就针对中国进口的商品中,进行了六种特保调查工作,值得幸庆的是美国没有采取相应的特保策略。但是自从奥巴马登上了美国总统之位后,一系列针对中国进口的特保策略应运而生,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基于奥巴马的美国政府赞同并且对我国进口轮胎实施特保政策,是对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在经济政治上的特殊考验。
二、分析美国特保“421特款”
目前,各成员国对中国适用特殊的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公共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华人民公共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的第240条至245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都存在着针对中国所采用的特别保障手段,这进一步阻碍了中国“特定产品”的出口。虽然当前中国做出了相应的承诺,WTO也有着相关的规定,但是还是有一些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规定制定了相适应的法律,来应对对华特殊保障措施。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特保“421条款”就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在日后的中美轮胎特保案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美国进行诉讼的法律依据。
美国特保“421条款”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美国可以在不扰乱市场的基础上,对中国产品通过加收关税等方式来限制中国出口产品到美国。这种情形就是从中国加入WTO组织时开始计算,在12年之内,如果中国对美国出口的产品对美国本土的产业产生威胁并进一步造成美国市场的混乱,美国政府可以采取上述措施来限制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而这些特保措施的开始就需要考核是否对本土产业产生威胁并造成市场混乱这个标准,而这个判断标准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第一,同类产品和本土产业;第二,进口数额大幅上升;第三,本土产业遭到损害或者受到相关威胁;第四,对本土产品造成损害和威胁的原因是中国产品进口数额大幅上升。
三、WTO框架下的对华“特保”措施和有关示范效应
面对这种现象,在GATT规则中,第十九条内容以及在《保障措施协定》中准许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之一,用“免责”的途径来针对本国经济实施保障政策,但是制定保障措是以严格的条件和正规的程序为基础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让在“免责”条件下制定的贸易政策在实际中发展成为与世贸组织理念相违背的贸易保护主义。特殊保障措施,根据《议定书》中相关内容解释便是当某国对另一国出口的产品对另一国的同类产品带来市场上的激烈竞争时或者严重影响另一国相似产品生产时,则对方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本国产品市场进行保护,维持本国的市场秩序以及产业的生产发展。其所采取的措施可以使对此进口产品在根本上禁止其进入本国市场或者限制该类产品的进口数量。因此根据这一规则,某些WTO成员国认为当中国产品进入到异国市场中如果对当地的市场带来激励竞争,影响当地该类产品的生产时,异国有权利针对这一现象定制贸易政策,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数量甚至不允许中国向本国进口商品。在世贸组织中的《报告书》以及《议定书》里,有关对中国编制的特殊保障条款有着严重的不合理性以及歧视性,面对中国产品的出口,各个成员国可以通过其进口产品给本地市场带来激励竞争、影响本地经济发展为由,来针对中国实施特保政策。面对上述状况中国业内相关人员每每论及时颇感无奈,但是作为中国业内人士以及每一个爱过同胞,要知道各国对中国的保障条款的签订涉及到很多的历史因素,在中国入世之时签订的这些条款都是基于平等自由协商之上的,与国际强行法不存在矛盾,因此这些条款在国际法律上来说都是合法有效的条款。
针对中美轮胎特保案对中国在产品出口商带来的压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该案件在国际上的示范效应,倘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美国针对进口的中国产品进行特保调查工作,那时候给我国产品出口带来的问题才是灾难性的。在对中国的特保条款中有这样的一种情形,即“贸易转移”。在《报告书》中对所谓贸易转移这一名词做了详细阐述,即当中国对其他国家出口产品给该国经济带来侵害时,该国有权利针对此现象定制贸易政策来限制或者阻止中国产品对本国的进口,这时候中国可能将该产品对其他国家进行大量的输出。如在《报告书》中的第247段中的定义以及《议定书》中的第十六条中第2、3、7款的行动中均做出了相应规定。因此中美轮胎特保案的发生很容易引起严重的行业示范,WTO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发动特保措施时,很容易让别的成员国也进行模仿,对该国的产品出口同样发起特保措施。
四、中美轮胎特保案的启示与思考
本论文对中美轮胎特保案进行了大量的历史问题研究以及法律方面的分析,从中可以得知: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签订的《议定书》以及《报告书》是针对经济与政治上相冲突问题做出的妥协性让步,与《保障协议书》相比,其中的特保条款的编制前提以及实施过程都很不严格,某些国家很容易对中国的进口产品进行特保措施,并且《议定书》以及《报告书》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来说,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公平、不合理性。但是在签订时迫于当前的国际形势,中国只能无条件接受,这也是中国得以成为世贸成员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显然是不公平的。
我国相关业内人士不仅要借助法律途径来应对国际上的特保案例,也要在产品生产问题上进行调整,加大产品生产的科技投入力量,调节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的产业不断完善。并且要拓宽国际市场,实现我国产品出口的多元化,降低对某国产品出口的依赖程度
参考文献
[1]刘新宇.试析美国对华第一起特殊保障措施案[J].当代法学,2003 (9) A6-AA.
[2]肖又贤.论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中国人世法律文件相关规定探析[J].当代法学,2003 (3) 102-106.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