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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进而有部分学者提出,应该尽快将《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内容进行修改,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将实体性法律规范的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商业犯罪的在中国立法前景如何?本文加以论述。
一、商业犯罪的范围
一般认为,商业源于原始社会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它的本质是交换,而且是基于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的等价交换,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的经济活动。商业在英文有三个单词 commerce,trade,business。中文之“商业”含义多指社会分工出现的有组织的贸易行为,现代概念则指流通领域的所有产业,多与贸易合称“商业贸易”。商业在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
商业犯罪的范围无论是狭义定义,还是广义,其所包括的范围都是非常广泛,可以概括到刑法中的多数财产犯罪,特别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确定商业犯罪的范围,需要明确是商业犯罪的主体范围,在此问题上,商业犯罪的主体是非国家机构的商业主体。对于商业犯罪的行为,我们从狭义的商业可以限定为商品交换的活动。这样,商业犯罪的范围是指非国家机构的商业主体在商品交换的活动严重违反商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商业犯罪的立法规定从国外立法上看
1999年施行《德国刑法典》分则对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财产犯罪的规定较多,第八章“伪造货市和有价证券的犯罪”、第十九章“盗窃及侵占犯罪”、第二十章“抢劫与敲作勒索罪”、第二十一章“包庇与窝脏犯罪”、第二十二章“诈骗及背信犯罪”、第二十四章“破产罪”、第二十五章“应处罚的利欲性犯罪”、第二十六章“妨碍竞争的犯罪”、第二十七章“破坏财物的犯罪”、第二十九章“污染环境的犯罪”。1968年修订的《意大利刑法》分则对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财产犯罪的规定也较多,并且其法典对经济犯罪、商业犯罪是分开规定的,第七章“对公共信用之犯罪”、第八章“关于工、商经济之犯罪”(第一节“有关经济之罪”、第二节“有关商业之罪”、第三节“前数节之共同规定”)、第十章“对于财产之犯罪”。但是除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的刑法典以外,法国、奥地利、瑞士、西班牙、俄罗斯、加拿大、巴西、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的刑法典以及美国联邦刑法典和模范刑法典等,大多对这三罪的划分也不太明确。如《瑞士刑法典》将大量的经济犯罪和商业犯罪均归入财产犯罪之中,而《俄罗斯刑法典》则将侵犯财产的犯罪和商业犯罪均归入经济领域的犯罪之中。
我国商业犯罪的具体罪犯罪名,依据以上确定的商业犯罪的犯罪,我国商业犯罪的具体罪犯罪名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三、商业犯罪的特征
商业犯罪是指非国家机构的商事主体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实施的严重侵犯商事活动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犯罪特征是:
1.犯罪主体是非国家机构的商事主体,包括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如个体工商业者、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公司等,也是属于特殊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主要是直接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商事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商业利润,并且求得商业利润的最大化,因而过失不构成商业犯罪的主观条件。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事法律、法规,实施破坏商事生产、经营关系,危害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活动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首先,行为人必须违反商事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律规范、破产法律规范、证券法律规范等;其次,行为人针对的行为对象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事行为规范,即平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商事行为规范,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财产,这些利益或者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实物、现金、有价证券、工业产权等;再次,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妨害或者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公司欺诈、扰乱市场秩序等;最后,行为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危害行为的情节严重。
4.犯罪的主要客体,是平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商事生产、经营活动秩序,这些秩序属于市场经济的“无形之手”的范畴。同时,商业犯罪还侵犯了他人的商业利益或者财产利益。
四、我国商业犯罪的立法前景
有关商业犯罪的概念和含义,存在不少争论。被引用来描述商业犯罪或与其相关行为的名词过于繁多,比如经济犯罪、企业犯罪、市场犯罪、上层人士的犯罪、公司犯罪等。在有些情形下,不同名词代表了相同行为,但在有些情形下,却代表不同的行为。
从国内外学者对于商业犯罪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特征是经常被强调的,如商业犯罪是在合法职业脉络中所从事的行为、行为者具有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理性行为、较无直接的暴力、行为者不具犯罪者的自我形象、以及有限的刑事司法体系回应等。但在犯罪学领域里,在立法中把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加以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参考文献:
[1]孟维德著:《白领犯罪——现象、理论与对策》,(台湾)亚太图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2]林山田著:《刑法的革新》之“论权贵犯罪”一文,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8月出版
[3]张国轩:《政治与法律》,2003.2
一、商业犯罪的范围
一般认为,商业源于原始社会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它的本质是交换,而且是基于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的等价交换,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的经济活动。商业在英文有三个单词 commerce,trade,business。中文之“商业”含义多指社会分工出现的有组织的贸易行为,现代概念则指流通领域的所有产业,多与贸易合称“商业贸易”。商业在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
商业犯罪的范围无论是狭义定义,还是广义,其所包括的范围都是非常广泛,可以概括到刑法中的多数财产犯罪,特别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确定商业犯罪的范围,需要明确是商业犯罪的主体范围,在此问题上,商业犯罪的主体是非国家机构的商业主体。对于商业犯罪的行为,我们从狭义的商业可以限定为商品交换的活动。这样,商业犯罪的范围是指非国家机构的商业主体在商品交换的活动严重违反商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商业犯罪的立法规定从国外立法上看
1999年施行《德国刑法典》分则对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财产犯罪的规定较多,第八章“伪造货市和有价证券的犯罪”、第十九章“盗窃及侵占犯罪”、第二十章“抢劫与敲作勒索罪”、第二十一章“包庇与窝脏犯罪”、第二十二章“诈骗及背信犯罪”、第二十四章“破产罪”、第二十五章“应处罚的利欲性犯罪”、第二十六章“妨碍竞争的犯罪”、第二十七章“破坏财物的犯罪”、第二十九章“污染环境的犯罪”。1968年修订的《意大利刑法》分则对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财产犯罪的规定也较多,并且其法典对经济犯罪、商业犯罪是分开规定的,第七章“对公共信用之犯罪”、第八章“关于工、商经济之犯罪”(第一节“有关经济之罪”、第二节“有关商业之罪”、第三节“前数节之共同规定”)、第十章“对于财产之犯罪”。但是除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的刑法典以外,法国、奥地利、瑞士、西班牙、俄罗斯、加拿大、巴西、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的刑法典以及美国联邦刑法典和模范刑法典等,大多对这三罪的划分也不太明确。如《瑞士刑法典》将大量的经济犯罪和商业犯罪均归入财产犯罪之中,而《俄罗斯刑法典》则将侵犯财产的犯罪和商业犯罪均归入经济领域的犯罪之中。
我国商业犯罪的具体罪犯罪名,依据以上确定的商业犯罪的犯罪,我国商业犯罪的具体罪犯罪名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三、商业犯罪的特征
商业犯罪是指非国家机构的商事主体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实施的严重侵犯商事活动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犯罪特征是:
1.犯罪主体是非国家机构的商事主体,包括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如个体工商业者、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公司等,也是属于特殊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主要是直接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商事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商业利润,并且求得商业利润的最大化,因而过失不构成商业犯罪的主观条件。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事法律、法规,实施破坏商事生产、经营关系,危害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活动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首先,行为人必须违反商事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律规范、破产法律规范、证券法律规范等;其次,行为人针对的行为对象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事行为规范,即平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商事行为规范,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财产,这些利益或者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实物、现金、有价证券、工业产权等;再次,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妨害或者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公司欺诈、扰乱市场秩序等;最后,行为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危害行为的情节严重。
4.犯罪的主要客体,是平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商事生产、经营活动秩序,这些秩序属于市场经济的“无形之手”的范畴。同时,商业犯罪还侵犯了他人的商业利益或者财产利益。
四、我国商业犯罪的立法前景
有关商业犯罪的概念和含义,存在不少争论。被引用来描述商业犯罪或与其相关行为的名词过于繁多,比如经济犯罪、企业犯罪、市场犯罪、上层人士的犯罪、公司犯罪等。在有些情形下,不同名词代表了相同行为,但在有些情形下,却代表不同的行为。
从国内外学者对于商业犯罪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特征是经常被强调的,如商业犯罪是在合法职业脉络中所从事的行为、行为者具有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理性行为、较无直接的暴力、行为者不具犯罪者的自我形象、以及有限的刑事司法体系回应等。但在犯罪学领域里,在立法中把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加以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参考文献:
[1]孟维德著:《白领犯罪——现象、理论与对策》,(台湾)亚太图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2]林山田著:《刑法的革新》之“论权贵犯罪”一文,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8月出版
[3]张国轩:《政治与法律》,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