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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制度最初源于德国民法典,随后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陆续引入了“债务加入”制度。在我国商事活动领域中“债务加入”概念早自2005年起即已被逐步广泛使用,但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债务加入”并非我国的现行法律概念。此次《民法典》第552条明确将债务加入制度入法,无异于填补了我国在“债务加入”法律层面的空缺,为我国的商事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方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