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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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源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目标渐趋成熟而明确。从初期弥补法学教育的不足和传授办案经验技能,发展到创新能力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培养,以致最后的最高层次目标——律师职业人的培养和推动社会的进步。中国高校在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过程中,教育目标定位既要吸纳美国的经验和做法,又要考虑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本质和教育的阶段性,同时结合各自高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具体目标,并根据不同的诊所类型和发展程度及时调整教学目标。
  [关键词]中美诊所法律教育教育目标比较
  [作者简介]齐喜三(1968-),男,河南内乡人,南阳理工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法和法学教育。(河南南阳473004)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11-0133-03
  教育目标是指学生学习的预期结果或者说是预期的学习活动所要达到的标准,具有指导教学测量与评价、教学策略的选择和学习活动的进行等基本功能。一切教学活动都以教育目标为导向。自2000年中国高校推行诊所法律教育以来,关于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如何正确定位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困扰着中国高校的许多诊所,特别是一些欲开办诊所教育但又犹豫不决的院校以及白班时间不长的院校。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本质特征、产生背景、核心目标、价值体系、在中国的本土化问题、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和阶段性问题认识不足,对法学教育改革期望值过高等,其中教育目标的无序与差别尤为突出。
  一、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
  1.初始目标:技能与思维培养。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师从诊所建立起,便开始关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标。J. P. Ogilvy描述最初的目标:为提高应变能力而培养预测与分析;提供专业化的技巧训练方法;传授从经验中学习的方法……John Bradway则描述为:弥补法学院理论教育与实践间的差距;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融会贯通;对辩护实践进行介绍;教会学生要从头进行思考法律问题等。
  2.中期目标:责任与意识培养。诊所法律教育在走过漫长的探索和实践后,仅仅满足弥补教学不足和增加实践技能是远远不够的,在实践的基础上,培养学生进行创新和学会承担责任这一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核心内容更为重要。
  1992年美国《麦考利特报告》真实反映了中期目标的全部内容:律师应当提供称职的代理;律师应当努力促进正义、公平与道德;律师应当努力完善法律职业,减少职业偏见并扭转这些偏见所造成的影响;律师应当促进法律职业的自我发展,寻求并充分利用各种机遇增长个人知识并提高技能。华盛顿大学教授Jane H. Aiken这样描述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我们希望学生们在结束诊所课程时,已经具备了对“作为一个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的更为广泛的认识,掌握了包括谈判、咨询、会见及实施调查在内的精湛的法律执业技能,同时利用他们的法律技能去纠正社会不公平,运用它们的智慧去了解正在为他们的工作环境进行广泛变革的法律制度的不足。
  3.终极目标:创新能力与律师职业人的培养。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始终要围绕美国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诊所法律教育承担培养未来律师的重任,创新能力与律师职业人的培养被赋予诊所法律教育的历史使命。
  Philip G.Schrag教授在《构建一个法学院内的诊所》一文中,描述乔治敦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的教学目标有12项:责任,即教导学生对真实当事人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接受和承担责任,这是首要的目标;原则和制度,即教授学生新领域中的法律,希望学生熟悉该领域中独有的原则、制度、程序、冲突、习惯;免费服务;解决问题;合作;多种文化之间的认知;情绪的重要性;事实处理;思考价值;职业伦理道德;创造力;教授学生学会运用权力。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不难发现,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确定与其产生背景和发展过程紧密相连。一是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三个:第一个原因是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属于法学教育中从经验中学习的一部分,第二个原因是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大大推动了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第三个原因是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对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無能为力。美国诊所教育的最基本目标是以经验式的学习为基础,进行执业技能的训练是永恒主题。二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是诊所法律教育弥补学院式教育的不足。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培养学生对社会进步、公平、自由、程序、理性的道德准则和价值理念。诊所教育的目标恰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缺失,填补了法科学生培养目标的空白。三是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是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灵魂所在。国际私法桥梁中国培训中心主任迈克尔·龚佩斯认为批判性思维是一种积极灵活地对信息进行概念化处理,并对信息加以运用、分析、综合、判断以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案或获得结论的思维过程。四是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是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可以说是一对天然的孪生姐妹。
  二、中国诊所法律的教育目标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汪世荣教授认为西北政法大学诊所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律师,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具体包括培养“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培养合作精神,训练律师职业技能,推动法律职业道德的发育成熟。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常委牟逍媛教授认为诊所教育的目标是帮助学生学会如何从实践中学习知识,是进行思考实践的教学。具体内容为教授学生“如何行事”,即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该做的事情;发现学生的律师哲学观,即帮助学生形成作为法律职业者的人生观;提供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变革,即充当通过利用法律制度实现社会变革的代理人。
  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李傲教授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要传授给学生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更要通过特定的法律实践(法律援助)使所有参与者增强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诊所教育的主要教育目标是:从法律技巧和能力方面培养训练诊所学生;从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方面培养训练诊所学生;培养学生以批判和思考的眼光分析其实践经历的能力以及从他们的经历中再学习的能力;培养学生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实体法知识在诊所教育中的应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诊所教育的目标有两个:一是教会学生怎样做事。讲授律师从业的技能是诊所教育的原始目标,提高学生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研究的能力和事实调查的能力。二是教会学生怎样做人。培养学生公平正义的理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公共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尽管中国高校对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描述各不相同,但我们不难发现,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一脉相承的,既吸收了美国的精华部分,也有自己的特点。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在确定教育目标时主要考虑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本身以及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忽视了诊所法律教育的阶段性、层次性和多元化。
  三、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多元化
  1.诊所法律教育的初始目标。20世纪60年代诊所法律教育之所以在美国盛行,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和实践教育的脱节、职业道德的缺失、法律技巧的不足以及政府法律援助的无力状况。所以,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必须考虑其产生的内在动力,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要完成的历史使命。正如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所言,什么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在美国,答案一分为三:其一职业技能训练;其二职业道德训练;其三促进社会正义。诊所法律教育在促进社会正义方面的表现在当时的美国得到了社会的极大认可。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以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为蓝本,理应坚持和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最初始目标,即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训练。
  2.反思性思维能力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本质。一个合格的律师或者“法律匠人”,不仅要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传统的法学教育完成不了技术风格极强的经验教育,更不能培养出娴熟办案艺术的“法律匠人”。诊所法律教育恰恰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反思性(批判性)思维能力是诊所学生将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以及案情本身加以分析、综合、判断后获取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案或途径。正如William P.Quigley教授所言:“在法律实践中指导者从他们的经验中得出一个结论,即一个只学习特定技巧但没有学习如何获得这些技巧的律师,注定学习的只是过时的知识。”美国Mary Jo Eyster教授也认为,教授学生通过反思性分析以及批判性思考以及从他们自己的体验和观察中学习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习者法律思维能力的建立为其解决法律纠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个思维能力的建立和学习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3.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阶段性。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的阶段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与教学活动紧密相连,有一个发展过程。由基本的职业能力学习到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建立再到职业能力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必须一步一步进行。因此,在组织教学的过程中要强调循序渐进的过程。二是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本身的目标是有层次性的,即从初始目标到中期目标培养最后到终极目标,必须是递进式的关系。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或一个有意的愿望,如果只有一个动机,那是不正常的。人的需求是一个金字塔式的递进过程。大致可以分成三大级别:金字塔的最底层是最基本的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求、爱与归宿;金字塔的中部是发展需要,包括尊重需要、有意义、自我满足、轻松、丰富、真、善、美等;金字塔的顶端是自我实现。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呈逐渐递减的状态。马斯洛的“需要理论”启示我们:诊所法律教育本身是多元化的,教学目标也是多元化的,目标之间是有一定差别的,只有从最初目标做起才能达到终极目标,诊所法律教育教育目标的制定是随着目标的逐步实现而实现跨越的。
  由此,关于中美诊所法律教育教育目标的争论也就一目了然了。教育目标的表述一定要结合自身法律诊所的实际情况来考虑,层次不同的诊所的教学目标是有一定差异的。国内高校对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有不同的声音,主要是不同类型的法律诊所不能用同一起跑线的标准来确定,当然也存在诸如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发展背景认识不够以及对诊所法律教育不了解等因素,此外也有人把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与法律援助的目标合二为一。
  4.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与其价值的误区。教育目标指学生学习的预期结果或者说是预期的学习活动所要达到的标准,而法律教育的价值是诊所法律教育主体、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个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把教育需求外化为客观存在的东西,诊所教育则把自己的属性和功能内化为诊所法律教育主体享用的东西,从而形成一种特定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价值是教育价值,此外还有社会价值等,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要围绕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价值进行,诊所法律教育在主体、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还会表现出其他价值,这并不是诊所法律教育教育目标所应当达到的,如果把它的其他价值强加成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目标就承受不了重任,当然也不能实现相应的教学目的。因此,不能把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和价值混为一谈。
  尽管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和教育理念各不相同,源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自2000年在中国高校中相继开展后,呈迅速上升态势,然而一部分高校在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过程中教育目标定位不准或者目标过高过大,严重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我们要在认真分析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定位、产生背景和发展过程、价值观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各自高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各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具体目标,同时考虑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多元化,来分解、细化各自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目标。只有这样,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才能符合不同类型高校的实际情况,把诊所法律教育博大精深的理念根植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土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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