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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全国33个考点同时进行,共有1.4万人参加了这次考试。这是我国第一次对环评人员进行的专业考试。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以往的管理模式只是对环评机构进行管理,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一些环评人员为牟取个人利益编造假数据、假结论。现在,环保总局把机构和人结合起来,一旦出现问题,不但要追究环评机构的责任,还要追究环评工程师的个人责任。
环评不造假,造假要打击。这个思路,与前些年政府应对“会计造假”的说法是完全一致的。环评工程师与会计都是特殊的信息提供者。真实信息的披露,其实有三种保障途径:政府监管、内部监管与社会监管。比如一家上市企业的信息发布,一个工程对周边环境造成何种影响的评估信息发布,最好的途径当然是其内部自我透露,但实际上“自我监督自我”,恰恰又是最难以做到的。透露的信息,往往最容易失真。政府监管是传统的管理模式,但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往往要依赖于自下而上、层层上报的信息递送模式,这又回到了老路上,还是得依靠企业或工程内部人的自觉。所以,第三种监管——社会监管,按照逻辑推论应当是最有效的。独立的会计事务所、环评单位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扮演了医生角色,他应当对企业或工程中的信息体深入观察、望闻问切,把脉出内在的信息走向,再把这些信息整理成完整的信息档案,提供给政府。
可是,独立的社会监管者有时并不洁身自好,反倒一同拖下了水,成为共同的信息造假者。与会计造假一脉相承,“市场化”的环评机构与人员往往是市场意识过了头,在“假、造与不造”的选择上,他们很善于在“机会收益”与“败露成本”间比较,在“机会收益”上,环评造假者可以获得什么呢?这些收益,是从信息造假者的嘴边分出来的一杯羹,企业信息造假的收益常常大、而且是巨大,所以也舍得拿出一大杯羹给同谋的环评机构和人员。再算算“败露成本”,由于延误了圆明园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北京师范大学所属的环评单位被国家环保总局点名批评,它运气不好,因为圆明园事件闹得太大,连带着萝卜拔出泥巴,被曝光了;可之前那么多环境污染事件,我们听说过有几个环评机构被批评了,更别提相关的惩罚了。
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很小,而造假所能够得到的收益又是如此的巨大而诱人,换做是任何一个“经济理性人”,他都会断然地、“坚定地”走上第二条路。强调环评机构与个人的职业道德、专业信誉与社会责任,是缘木求鱼,是对牛弹琴。因为这还是传统的、对最原始造假者——企业造假者的“婆婆式管理”,婆婆说干了口水,媳妇该撒野还撒野,谁叫婆婆除了一张嘴没别的办法呢?
不过,现在环保总局的管理,还沿袭于以行政处罚包管一切的思路上。实际上,环评造假与会计造假一样,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其他损失,按理当给予补偿,即民事赔偿。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此尚未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使得其造假成本更进一步降低。当务之急是加大司法介入和法律惩治的力度,完善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如果,在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公民有权以自身生存环境被损害提出集体诉讼,其巨额的民事赔偿足以让造假的环评机构及个人破产!这些环评人员想不增加职业道德也不行了。
在打击环评造假现象中,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以及民事赔偿压力不大的现象必须改变,要让那些环评造假者明白:你这样做,是在犯罪,你要付出的代价将远远高于你的造假收益,否则,如果仅仅停留在行政问责层面上,等于让造假者逍遥法外。
环评不造假,造假要打击。这个思路,与前些年政府应对“会计造假”的说法是完全一致的。环评工程师与会计都是特殊的信息提供者。真实信息的披露,其实有三种保障途径:政府监管、内部监管与社会监管。比如一家上市企业的信息发布,一个工程对周边环境造成何种影响的评估信息发布,最好的途径当然是其内部自我透露,但实际上“自我监督自我”,恰恰又是最难以做到的。透露的信息,往往最容易失真。政府监管是传统的管理模式,但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往往要依赖于自下而上、层层上报的信息递送模式,这又回到了老路上,还是得依靠企业或工程内部人的自觉。所以,第三种监管——社会监管,按照逻辑推论应当是最有效的。独立的会计事务所、环评单位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扮演了医生角色,他应当对企业或工程中的信息体深入观察、望闻问切,把脉出内在的信息走向,再把这些信息整理成完整的信息档案,提供给政府。
可是,独立的社会监管者有时并不洁身自好,反倒一同拖下了水,成为共同的信息造假者。与会计造假一脉相承,“市场化”的环评机构与人员往往是市场意识过了头,在“假、造与不造”的选择上,他们很善于在“机会收益”与“败露成本”间比较,在“机会收益”上,环评造假者可以获得什么呢?这些收益,是从信息造假者的嘴边分出来的一杯羹,企业信息造假的收益常常大、而且是巨大,所以也舍得拿出一大杯羹给同谋的环评机构和人员。再算算“败露成本”,由于延误了圆明园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北京师范大学所属的环评单位被国家环保总局点名批评,它运气不好,因为圆明园事件闹得太大,连带着萝卜拔出泥巴,被曝光了;可之前那么多环境污染事件,我们听说过有几个环评机构被批评了,更别提相关的惩罚了。
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很小,而造假所能够得到的收益又是如此的巨大而诱人,换做是任何一个“经济理性人”,他都会断然地、“坚定地”走上第二条路。强调环评机构与个人的职业道德、专业信誉与社会责任,是缘木求鱼,是对牛弹琴。因为这还是传统的、对最原始造假者——企业造假者的“婆婆式管理”,婆婆说干了口水,媳妇该撒野还撒野,谁叫婆婆除了一张嘴没别的办法呢?
不过,现在环保总局的管理,还沿袭于以行政处罚包管一切的思路上。实际上,环评造假与会计造假一样,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其他损失,按理当给予补偿,即民事赔偿。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此尚未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使得其造假成本更进一步降低。当务之急是加大司法介入和法律惩治的力度,完善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如果,在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公民有权以自身生存环境被损害提出集体诉讼,其巨额的民事赔偿足以让造假的环评机构及个人破产!这些环评人员想不增加职业道德也不行了。
在打击环评造假现象中,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以及民事赔偿压力不大的现象必须改变,要让那些环评造假者明白:你这样做,是在犯罪,你要付出的代价将远远高于你的造假收益,否则,如果仅仅停留在行政问责层面上,等于让造假者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