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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粗略地感受城市文化之间的差异,办法之一就是乘坐出租车。出租车行业作为出行客对城市的第一印象,已经成为政府和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城市出租车是一种不定路线、不定车站、以计程或计时方式营业、为乘用者提供点对点服务的较高层次的公共交通工具。
城市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城市的其他公共交通共同为城市人群的流动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特别是城市出租车方便快捷的优势,更适合现代城市快节奏运行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迅猛发展,但其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交通运输部正在起草《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的指导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作为行业的管理者,更应正确认识和把握出租行业的基本属性,这样才可能更好的从事行业监督与管理。
一是资源的约束性。任何城市的交通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特别像北京这种大城市在公共交通“两定四优先”发展思路的指导下,能供出租车使用的交通资源的比例更为有限。因此从总体上看,出租车关键资源(即城市交通资源)的供给不具有一般市场竞争领域资源随需求变化而自由流动的条件。
二是消费的约束性。城市居民出行具有极强的随机性,但它受到出行时间与空间的严格约束——消费者在什么时候、要到什么地方去往往有明确的目的,没有选择余地,尤其表现在乘出租车出行的人群上。这与运输服务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统一的特殊性相联系。
三是供给的约束性。无论是从城市交通资源约束还是从资源有效利用的角度来看,运输服务都应该把握适度供给的原则。通俗地说就是需要多少就供给多少,但这不是等量的概念,应从客运行业的特殊性层面来理解。具体表现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不可能为消费者提供能够进行充分比较进而做出选择的供给,出租客运供给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在消费需求与供给的双重约束下,出租客运的消费与经营大都在偶然中实现。
四是交易的不可重复性。由于服务过程与消费过程统一,产品不可储存也不可调拨,交易过程又是随机发生的,服务行为的优劣不具有后效性。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无法将自己交易过程获得的感受作为下一次交易的借鉴,供给者也无需承担以往服务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这就使“竞争促进优化”的动力缺失,必须要依赖管制来规范服务行为。
所以,不论从发展机理还是发展条件上看,出租汽车行业与一般市场竞争领域的要求完全不相符。从工作实践中可以体会到,该领域存在较明显的市场失灵现象,具体表现为“优未必胜,劣未必汰”。甚至由于投入的差异性,“优者”在市场竞争中难以获得相应优势,使得市场竞争缺乏从优改善的动力。这种存在市场失灵弊端的行业领域,政府必须加以干预。
再者,出租车的客运服务过程与乘客的生命财产直接联系在一起,且具有较强的技术风险,这也不允许以一般市场竞争领域的“优胜劣汰”动力机制来检验以推动该行业的发展。进入该领域的各种服务资源必须尽可能地“优”,至少不允许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劣质”资源进入。这是政府设置出租客运进入门槛和对出租客运行为监管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
还存在另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事实——我国出租客运庞大的消费群体。仅以北京为例,2009年北京市出租客运完成旅客运量68000万人次(数据来源:2009年北京市统计公报)。维护大众消费者的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客运行业的监管,确保提供安全可靠的出租客运服务。
弄清出租汽车行业的基本属性,明确政府监管的实际意义,对出租行业日常的监督管理、各项标准的统一、法规条文的制定等工作大有裨益。(作者单位:北京市交通委运管局)
城市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城市的其他公共交通共同为城市人群的流动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特别是城市出租车方便快捷的优势,更适合现代城市快节奏运行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迅猛发展,但其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交通运输部正在起草《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的指导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作为行业的管理者,更应正确认识和把握出租行业的基本属性,这样才可能更好的从事行业监督与管理。
一是资源的约束性。任何城市的交通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特别像北京这种大城市在公共交通“两定四优先”发展思路的指导下,能供出租车使用的交通资源的比例更为有限。因此从总体上看,出租车关键资源(即城市交通资源)的供给不具有一般市场竞争领域资源随需求变化而自由流动的条件。
二是消费的约束性。城市居民出行具有极强的随机性,但它受到出行时间与空间的严格约束——消费者在什么时候、要到什么地方去往往有明确的目的,没有选择余地,尤其表现在乘出租车出行的人群上。这与运输服务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统一的特殊性相联系。
三是供给的约束性。无论是从城市交通资源约束还是从资源有效利用的角度来看,运输服务都应该把握适度供给的原则。通俗地说就是需要多少就供给多少,但这不是等量的概念,应从客运行业的特殊性层面来理解。具体表现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不可能为消费者提供能够进行充分比较进而做出选择的供给,出租客运供给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在消费需求与供给的双重约束下,出租客运的消费与经营大都在偶然中实现。
四是交易的不可重复性。由于服务过程与消费过程统一,产品不可储存也不可调拨,交易过程又是随机发生的,服务行为的优劣不具有后效性。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无法将自己交易过程获得的感受作为下一次交易的借鉴,供给者也无需承担以往服务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这就使“竞争促进优化”的动力缺失,必须要依赖管制来规范服务行为。
所以,不论从发展机理还是发展条件上看,出租汽车行业与一般市场竞争领域的要求完全不相符。从工作实践中可以体会到,该领域存在较明显的市场失灵现象,具体表现为“优未必胜,劣未必汰”。甚至由于投入的差异性,“优者”在市场竞争中难以获得相应优势,使得市场竞争缺乏从优改善的动力。这种存在市场失灵弊端的行业领域,政府必须加以干预。
再者,出租车的客运服务过程与乘客的生命财产直接联系在一起,且具有较强的技术风险,这也不允许以一般市场竞争领域的“优胜劣汰”动力机制来检验以推动该行业的发展。进入该领域的各种服务资源必须尽可能地“优”,至少不允许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劣质”资源进入。这是政府设置出租客运进入门槛和对出租客运行为监管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
还存在另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事实——我国出租客运庞大的消费群体。仅以北京为例,2009年北京市出租客运完成旅客运量68000万人次(数据来源:2009年北京市统计公报)。维护大众消费者的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客运行业的监管,确保提供安全可靠的出租客运服务。
弄清出租汽车行业的基本属性,明确政府监管的实际意义,对出租行业日常的监督管理、各项标准的统一、法规条文的制定等工作大有裨益。(作者单位:北京市交通委运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