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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休息日和加班费,没有五险一金,甚至连伤病也没人理睬;干着最累的活、住着最脏的工棚、挣着最基本的血汗钱。”这是当今有些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多年来,他们奔波于各大城市,建设了一栋栋高楼大厦,架起了一座座桥梁,却没有真正享受过完整的宪法、劳动法等所保障的劳动权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农民工进入城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提到各级政府工作日程上来。来自人社部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较上年增长7.5%。目前,我省这方面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是,有的地方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保证金制度未真正落实。几年前,各地出台了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性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在规定日期前向指定银行专户按预存工程合同款的2%工资保证金;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部门将从保证金中支付。这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并未真正得到广泛落实。“现在的房地产项目,动辄几亿、几十亿元,而且建设周期较长,保证金需上千万乃至上亿元,会长期占用流动资金。许多企业宁肯花钱打点相关部门,也不愿意缴纳保证金。”一位业内人士说,“有些部门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给办理开工许可的规定,在有些地方也成了一纸空文。”
二是地方政府工程欠款。1月30日,央视网“政府缺钱求企业投4亿搞市建,工程后翻脸不认账”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些地方政府虽财力吃紧,却又追求政绩工程,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上马重点建设项目。尤其是2012年以来,一些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增幅减缓,导致一些政府工程结算工程款、工资款出现困难。项目建成后,没钱付给建筑商,建筑商自然没钱给农民工发工资。“现在,我们处理的案子中,政府工程、市政工程欠薪比例相当高。”一位警方人士说,“欠薪案件多数是政府工程拖欠,解决起来难度很大。而且,这类工程很少缴纳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拖欠,很难执行。承建方、包工头出现拖欠,公安機关采取强制措施,说情压力有时较大,‘别影响重点工程’,只好放人。”这类官司打到法院,法院也没法判决。
三是政府相关部门把关不严。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私自将建筑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建筑商。经济形势好时,建筑商可先卖房后给农民工发工资;遇到市场疲软,造成资金链断裂,正常经营难以维持,必然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不用人,用人的不用工”,作为用工的总承包方往往通过包工头组织工程施工,协调关系,但没有用工记录;而包工头却没有用工资格,无法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近年来,全国加大了对恶意欠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恶意欠薪”入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进而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此,我建议:
1、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检法机关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大对恶意欠薪打击和处罚力度。罚款上限2万元,缺乏震慑力。还应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建立黑名单,施工单位一旦恶意欠薪,禁止在当地建新项目,逐出市场;一些政府机构如果欠薪,禁止上新项目。
2、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按照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均为违法分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时,认真审查建筑商的资质和资金情况,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建筑商进入市场承包建筑工程,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杜绝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行科学政绩考核方法,杜绝面子工程、政绩工程,避免日后出现资金链断裂,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留下隐患。
4、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政府职能部门要依照劳动法、合同法,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依据,依法、有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农民工进入城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提到各级政府工作日程上来。来自人社部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较上年增长7.5%。目前,我省这方面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是,有的地方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保证金制度未真正落实。几年前,各地出台了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性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在规定日期前向指定银行专户按预存工程合同款的2%工资保证金;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部门将从保证金中支付。这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并未真正得到广泛落实。“现在的房地产项目,动辄几亿、几十亿元,而且建设周期较长,保证金需上千万乃至上亿元,会长期占用流动资金。许多企业宁肯花钱打点相关部门,也不愿意缴纳保证金。”一位业内人士说,“有些部门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给办理开工许可的规定,在有些地方也成了一纸空文。”
二是地方政府工程欠款。1月30日,央视网“政府缺钱求企业投4亿搞市建,工程后翻脸不认账”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些地方政府虽财力吃紧,却又追求政绩工程,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上马重点建设项目。尤其是2012年以来,一些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增幅减缓,导致一些政府工程结算工程款、工资款出现困难。项目建成后,没钱付给建筑商,建筑商自然没钱给农民工发工资。“现在,我们处理的案子中,政府工程、市政工程欠薪比例相当高。”一位警方人士说,“欠薪案件多数是政府工程拖欠,解决起来难度很大。而且,这类工程很少缴纳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拖欠,很难执行。承建方、包工头出现拖欠,公安機关采取强制措施,说情压力有时较大,‘别影响重点工程’,只好放人。”这类官司打到法院,法院也没法判决。
三是政府相关部门把关不严。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私自将建筑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建筑商。经济形势好时,建筑商可先卖房后给农民工发工资;遇到市场疲软,造成资金链断裂,正常经营难以维持,必然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不用人,用人的不用工”,作为用工的总承包方往往通过包工头组织工程施工,协调关系,但没有用工记录;而包工头却没有用工资格,无法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近年来,全国加大了对恶意欠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恶意欠薪”入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进而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此,我建议:
1、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检法机关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大对恶意欠薪打击和处罚力度。罚款上限2万元,缺乏震慑力。还应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建立黑名单,施工单位一旦恶意欠薪,禁止在当地建新项目,逐出市场;一些政府机构如果欠薪,禁止上新项目。
2、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按照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均为违法分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时,认真审查建筑商的资质和资金情况,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建筑商进入市场承包建筑工程,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杜绝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行科学政绩考核方法,杜绝面子工程、政绩工程,避免日后出现资金链断裂,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留下隐患。
4、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政府职能部门要依照劳动法、合同法,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依据,依法、有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