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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指出,清代秋审、朝审制度乃国家大典,处理每一年度全国斩、绞监候案件。秋审和朝审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案件的京城内外之区分。清代律例达到封建法律的顶峰,秋审、朝审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司法权,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统治者慎刑、恤刑、仁政的思想。通常是在法律基础上原情定罪,大部分罪犯都能得到减刑或免刑的结果。
关键词 清代 秋审 朝审 原情定罪
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
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
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
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朝审本刑部问拟之案,刑部自定实缓。” 秋审是各省将案件拟好处理意见,汇集至中央,刑部各司负责详加审查,如刑部意见和地方意见不一致,另成一册。实质上的秋审从地方就已经开始了。州县将斩监候、绞监候罪犯解送之臬司,由其负责审录全省秋审案件。接下来督抚同藩司及各道进行前往臬司会审,最终确定向刑部上交题本。由于臬司是全省刑名总汇,地方秋审实际工作主要由其承担。刑部将全部案件区分为几种不同处理结果,即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情实即罪行相当,下一步进行复奏、勾决等程序;缓决即暂缓执行,明年再做处理;可矜即情有可原,可以减等发落;留养承祀即虽罪常赦所不原,但罪犯家中有年老祖父母、父母需要赡养且罪犯无兄弟,那么罪犯可免死。具体而言,“秋审本上,入缓决者,得旨后,刑部将戏杀、误杀、擅杀之犯,奏减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奏减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馀仍旧监固,俟秋审三次后查办。间有初次入缓,后复改实者,权操自上,非常例也。入可矜者,或减流,或减徒。留养承祀者,将该犯枷号两月,责四十板释放。案系斗杀,追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情实则大别有三,服制、官犯、常犯是也。”
(二)形式部分
秋审、朝审大典于每年八月举行,但不限于具体某一天,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一天举行朝审,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参加。刑部负责将罪犯押解至现场,官吏朗诵罪犯所犯之罪以及处理意见。第二天举行秋审,程序相似。众多不同部门官员参与,形式上是为了体现国家重视,减少冤假错案,如规定若有不同意见,各部门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持不同意见的官员可以上奏,甚至还可以追及原审责任。实际上极少有官员对秋审、朝审的结果提出异议,一方面他们并不都是专业司法部门人员,知识有限,如果贸然提出异议,可能招致祸端;另一方面,秋审、朝审都是由刑部负责,清代刑部权力在其他司法机关之上,即使提出意义,最后也由刑部处理。官员们对自身职责之外的复核刑事案件似乎并不感兴趣,所以在金水桥举行的秋审、朝审更像是一种仪式。
二、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分析
秋审、朝审制度的初衷是将各地方及中央地区重大死罪案件(斩、绞监候)再次审查,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处理。各地案件上报时,既然已经确定是斩、绞监候,一般来说在适用律例方面无甚问题,中央再定处理意见,依据的主要是情理。从汉代董仲舒提倡“春秋决狱”,儒家思想对法律影响逐步加大,至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与法律融为一体。清代法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其法律也堪称礼法合一的典范。但是人之情伪无穷,还是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方面,秋审、朝审制度必须根据情理来妥善解决重大案件。秋审、朝审的主要目的是体现统治者矜恤、慎刑,以此来收买人心,维护统治,不过是作为一种统治手段罢了。皇帝可以根据需要来随时决定停止当年秋审或减刑。如“八月甲辰朔,减朝审、秋审缓决三次以上刑。”“五月癸丑朔,命刑部减秋审、朝审缓决一二次以上罪。”“十一月乙丑,谕秋审、朝审各犯缓决至三次者,分别减等。”“丁巳,以慈禧太后圣节,予在京旗官六十以上者恩赏,停本年秋审、朝审人犯句决。” 秋审、朝审通过其主要功能即原情定罪,来维护伦理道德。“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汉书·哀帝纪》写道:“春秋之义,原心论罪。”后来原情定罪与原心定罪同一了。
下面通过具体案件来探求其原情定罪的情况。
乾隆十四年九月内阁奉,广东南海县刘德蒲继妻杀前妻之子,致使刘德蒲绝嗣。按照大清律例,故杀子孙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母杀者,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本案经秋审,刑部拟定缓决,也就是不处死刑。乾隆皇帝不认同这一处理,他认为“情罪可恶”,继母亦母,名分攸关,如果刘德蒲继妻对前妻之子视如己出,断然不会“忿戾残刻,非理凌虐者,比比皆是。”虽然按照伦理道德来说,母可以不慈,子不可以不孝。但如果设置相关法律而不执行,那么百姓便无所畏惧。该案中,继母杀子,母子恩情已绝,又致使其夫绝嗣,更是得罪夫家先祖,天理人情毫无可恕。乾隆决定以后如果子确实不孝,经官府查明有证据,即使是继母杀子,也不必加等致拟绞之罪;如果子无过错,母杀子,则按照律例治罪,不问名分。凡是“情罪可恶者”,定为情实,与故意杀人者一并正法。本案即为典型的原情定罪,法律规定继母杀子和致人绝嗣的处罚,却未考虑具体情况,没有对子孝顺与否作出区分。孝顺父母是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伦理道德要求,刘德蒲之子并不不孝,而其继妻杀之,是有违情理的。刘德蒲之继妻被处死,符合情理。法律已经有具体规定,皇帝还要通过秋审来处理个案,体现了秋审原情定罪的主要功能。 乾隆三十五年八月内阁奉,福建省陈招弟与汤宋氏通奸,殴死本夫汤乃明毁尸灭迹案。九卿会审时将汤宋氏以不知情而定为缓决,后根据福建巡抚奏报详情,汤宋氏乃犯奸之妇,目睹其夫被奸夫毁尸灭迹,而且骗其夫兄汤乃明是因捡柴掉入河中淹死。本案中,虽不一定是汤宋氏起意杀夫,但其目睹奸夫毁尸灭迹并欺骗夫兄的行为说明其毫无夫妇之情,应当定为情实。本案中,并没有明确汤宋氏是否参与杀害本夫的犯罪事实,而是根据其后来的表现判定其罪,明显是原情定罪。
共殴刃物三伤直隶任邱县案。罪犯胡羊与无服亲族叔胡秉舜同住一村,并无仇嫌,两家田地相邻。同治五年五月,胡秉舜在地里劳作时因为牲口管理不善,无心毁坏了胡羊地里的庄稼。后来胡羊母亲刘氏知道后找胡秉舜理论,谁知胡秉舜拒不认错,反而将刘氏胳膊砍伤。刘氏告知胡羊,让他去告状,胡羊看到母亲为人所伤,一时气愤,不顾母亲刘氏阻拦,持腰刀前去为母亲要说法。胡羊已经出继的哥哥胡套得知此事,怕胡羊吃亏,便带着棍棒也来到胡秉舜门前叫骂。胡秉舜听到叫骂,将胡套头部砍伤。胡羊赶紧用刀背击打胡秉舜持刀的左臂,胡秉舜又用刀砍伤胡羊头部和脖颈。胡羊用刀将胡秉舜伤人之刀打落,并顺势砍伤他的右手大拇指,胡套此时也用棍击打胡秉舜背部。胡秉舜拼命用头撞向胡羊,情急之下胡羊用刀砍伤胡秉舜头部和右边太阳穴,胡秉舜九日后死亡。经查验,胡秉舜致命伤是由胡羊砍伤其头部,初步判决从犯胡套杖刑,主犯胡羊与胡秉舜是服外亲属,互殴死亡同凡人论处,以共殴致死下手致命伤重者拟判处绞监候,秋后处决。胡羊在受审时供述,其母守寡已经二十余年,其兄胡套出继伯父,家中仅有自己一男丁。地方将这些情况都如实记录,上報刑部。同治九年秋审,刑部认为胡羊在互殴中先受伤,情急之下才持刀砍伤胡秉舜,应当归入缓决,暂不执行。另外案件起因是胡秉舜先行毁坏胡羊田地庄稼,面对找来理论的刘氏竟然拔刀相向;在胡羊和其兄胡套再次找其理论时,胡秉舜又先砍人,实属蛮横凶悍。胡羊虽砍伤胡秉舜,也非故意,情急之下,激愤杀伤,情有可原。再者考虑到胡羊母亲寡居数年,家无次丁,如果处死胡羊,其母势必无人周到照料。综合以上因素,准许胡羊留养承嗣。 本案中,如果没有胡羊寡母独居,自己没有兄弟的话,不知道经过多少次秋审才能减轻刑罚,甚至有可能在某一年秋审中被勾决处死。留养承嗣本身就是出于原情定罪的考虑,如果没有秋审、朝审制度,不知多少父母会因唯一儿子犯罪伏法而无人赡养。封建道德中,孝顺是最为重要的,面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清朝统治者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
三 、结语
死刑的最后决断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有很大的弊端。沈家本对此,有一段精辟论证:“《书·立政》: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是圣如文王,于庶狱犹不敢亲自平决,而委任贤能。后之人主,不及文王,而辄欲躬自录囚,在汉、晋偶一行之,尚不失为勤政之一端。若隋文以此为常,是任已而不任人,实大违文王无敢自知之宗旨。况又性多猜忌,甚至殿陛杀人,安望省阅之不任意轻重乎?夫治狱乃专门之学,非人人之所能为。后世之人主,每有自圣之意,又喜怒无常,每定一狱,即成一例,畸轻畸重,遗害无穷,可不慎哉?虞舜施刑,必属皋,周公敬狱,必推苏公,圣人之所为,固非庸众之所能窥测矣。”
秋审、朝审制度将全国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政府,便于中央掌控刑罚。统治者将刑罚看作一种统治工具,皇帝既可以因战事、自然灾害等而暂停本年秋审、朝审,也可以因皇帝生日、国家盛典而大幅减轻秋审、朝审罪犯的刑罚。基于这种观点,便不难理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的主要功能,唯有原情定罪才能最大限度地利于为皇帝随时便宜行事。秋审、朝审的原情定罪功能,最终以皇帝的意志为准。
注释:
赵尔巽.清史稿.中华书局.1927.
孙家红.视野放宽.对清代秋审和朝审结果的新考察.清史研究.2007(3).33.
董仲舒.春秋繁露.中华书局.2012.
刚毅辑、沈云龙主编.秋谳辑要.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2011.
关键词 清代 秋审 朝审 原情定罪
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
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
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
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朝审本刑部问拟之案,刑部自定实缓。” 秋审是各省将案件拟好处理意见,汇集至中央,刑部各司负责详加审查,如刑部意见和地方意见不一致,另成一册。实质上的秋审从地方就已经开始了。州县将斩监候、绞监候罪犯解送之臬司,由其负责审录全省秋审案件。接下来督抚同藩司及各道进行前往臬司会审,最终确定向刑部上交题本。由于臬司是全省刑名总汇,地方秋审实际工作主要由其承担。刑部将全部案件区分为几种不同处理结果,即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情实即罪行相当,下一步进行复奏、勾决等程序;缓决即暂缓执行,明年再做处理;可矜即情有可原,可以减等发落;留养承祀即虽罪常赦所不原,但罪犯家中有年老祖父母、父母需要赡养且罪犯无兄弟,那么罪犯可免死。具体而言,“秋审本上,入缓决者,得旨后,刑部将戏杀、误杀、擅杀之犯,奏减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奏减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馀仍旧监固,俟秋审三次后查办。间有初次入缓,后复改实者,权操自上,非常例也。入可矜者,或减流,或减徒。留养承祀者,将该犯枷号两月,责四十板释放。案系斗杀,追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情实则大别有三,服制、官犯、常犯是也。”
(二)形式部分
秋审、朝审大典于每年八月举行,但不限于具体某一天,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一天举行朝审,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参加。刑部负责将罪犯押解至现场,官吏朗诵罪犯所犯之罪以及处理意见。第二天举行秋审,程序相似。众多不同部门官员参与,形式上是为了体现国家重视,减少冤假错案,如规定若有不同意见,各部门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持不同意见的官员可以上奏,甚至还可以追及原审责任。实际上极少有官员对秋审、朝审的结果提出异议,一方面他们并不都是专业司法部门人员,知识有限,如果贸然提出异议,可能招致祸端;另一方面,秋审、朝审都是由刑部负责,清代刑部权力在其他司法机关之上,即使提出意义,最后也由刑部处理。官员们对自身职责之外的复核刑事案件似乎并不感兴趣,所以在金水桥举行的秋审、朝审更像是一种仪式。
二、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分析
秋审、朝审制度的初衷是将各地方及中央地区重大死罪案件(斩、绞监候)再次审查,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处理。各地案件上报时,既然已经确定是斩、绞监候,一般来说在适用律例方面无甚问题,中央再定处理意见,依据的主要是情理。从汉代董仲舒提倡“春秋决狱”,儒家思想对法律影响逐步加大,至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与法律融为一体。清代法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其法律也堪称礼法合一的典范。但是人之情伪无穷,还是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方面,秋审、朝审制度必须根据情理来妥善解决重大案件。秋审、朝审的主要目的是体现统治者矜恤、慎刑,以此来收买人心,维护统治,不过是作为一种统治手段罢了。皇帝可以根据需要来随时决定停止当年秋审或减刑。如“八月甲辰朔,减朝审、秋审缓决三次以上刑。”“五月癸丑朔,命刑部减秋审、朝审缓决一二次以上罪。”“十一月乙丑,谕秋审、朝审各犯缓决至三次者,分别减等。”“丁巳,以慈禧太后圣节,予在京旗官六十以上者恩赏,停本年秋审、朝审人犯句决。” 秋审、朝审通过其主要功能即原情定罪,来维护伦理道德。“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汉书·哀帝纪》写道:“春秋之义,原心论罪。”后来原情定罪与原心定罪同一了。
下面通过具体案件来探求其原情定罪的情况。
乾隆十四年九月内阁奉,广东南海县刘德蒲继妻杀前妻之子,致使刘德蒲绝嗣。按照大清律例,故杀子孙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母杀者,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本案经秋审,刑部拟定缓决,也就是不处死刑。乾隆皇帝不认同这一处理,他认为“情罪可恶”,继母亦母,名分攸关,如果刘德蒲继妻对前妻之子视如己出,断然不会“忿戾残刻,非理凌虐者,比比皆是。”虽然按照伦理道德来说,母可以不慈,子不可以不孝。但如果设置相关法律而不执行,那么百姓便无所畏惧。该案中,继母杀子,母子恩情已绝,又致使其夫绝嗣,更是得罪夫家先祖,天理人情毫无可恕。乾隆决定以后如果子确实不孝,经官府查明有证据,即使是继母杀子,也不必加等致拟绞之罪;如果子无过错,母杀子,则按照律例治罪,不问名分。凡是“情罪可恶者”,定为情实,与故意杀人者一并正法。本案即为典型的原情定罪,法律规定继母杀子和致人绝嗣的处罚,却未考虑具体情况,没有对子孝顺与否作出区分。孝顺父母是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伦理道德要求,刘德蒲之子并不不孝,而其继妻杀之,是有违情理的。刘德蒲之继妻被处死,符合情理。法律已经有具体规定,皇帝还要通过秋审来处理个案,体现了秋审原情定罪的主要功能。 乾隆三十五年八月内阁奉,福建省陈招弟与汤宋氏通奸,殴死本夫汤乃明毁尸灭迹案。九卿会审时将汤宋氏以不知情而定为缓决,后根据福建巡抚奏报详情,汤宋氏乃犯奸之妇,目睹其夫被奸夫毁尸灭迹,而且骗其夫兄汤乃明是因捡柴掉入河中淹死。本案中,虽不一定是汤宋氏起意杀夫,但其目睹奸夫毁尸灭迹并欺骗夫兄的行为说明其毫无夫妇之情,应当定为情实。本案中,并没有明确汤宋氏是否参与杀害本夫的犯罪事实,而是根据其后来的表现判定其罪,明显是原情定罪。
共殴刃物三伤直隶任邱县案。罪犯胡羊与无服亲族叔胡秉舜同住一村,并无仇嫌,两家田地相邻。同治五年五月,胡秉舜在地里劳作时因为牲口管理不善,无心毁坏了胡羊地里的庄稼。后来胡羊母亲刘氏知道后找胡秉舜理论,谁知胡秉舜拒不认错,反而将刘氏胳膊砍伤。刘氏告知胡羊,让他去告状,胡羊看到母亲为人所伤,一时气愤,不顾母亲刘氏阻拦,持腰刀前去为母亲要说法。胡羊已经出继的哥哥胡套得知此事,怕胡羊吃亏,便带着棍棒也来到胡秉舜门前叫骂。胡秉舜听到叫骂,将胡套头部砍伤。胡羊赶紧用刀背击打胡秉舜持刀的左臂,胡秉舜又用刀砍伤胡羊头部和脖颈。胡羊用刀将胡秉舜伤人之刀打落,并顺势砍伤他的右手大拇指,胡套此时也用棍击打胡秉舜背部。胡秉舜拼命用头撞向胡羊,情急之下胡羊用刀砍伤胡秉舜头部和右边太阳穴,胡秉舜九日后死亡。经查验,胡秉舜致命伤是由胡羊砍伤其头部,初步判决从犯胡套杖刑,主犯胡羊与胡秉舜是服外亲属,互殴死亡同凡人论处,以共殴致死下手致命伤重者拟判处绞监候,秋后处决。胡羊在受审时供述,其母守寡已经二十余年,其兄胡套出继伯父,家中仅有自己一男丁。地方将这些情况都如实记录,上報刑部。同治九年秋审,刑部认为胡羊在互殴中先受伤,情急之下才持刀砍伤胡秉舜,应当归入缓决,暂不执行。另外案件起因是胡秉舜先行毁坏胡羊田地庄稼,面对找来理论的刘氏竟然拔刀相向;在胡羊和其兄胡套再次找其理论时,胡秉舜又先砍人,实属蛮横凶悍。胡羊虽砍伤胡秉舜,也非故意,情急之下,激愤杀伤,情有可原。再者考虑到胡羊母亲寡居数年,家无次丁,如果处死胡羊,其母势必无人周到照料。综合以上因素,准许胡羊留养承嗣。 本案中,如果没有胡羊寡母独居,自己没有兄弟的话,不知道经过多少次秋审才能减轻刑罚,甚至有可能在某一年秋审中被勾决处死。留养承嗣本身就是出于原情定罪的考虑,如果没有秋审、朝审制度,不知多少父母会因唯一儿子犯罪伏法而无人赡养。封建道德中,孝顺是最为重要的,面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清朝统治者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
三 、结语
死刑的最后决断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有很大的弊端。沈家本对此,有一段精辟论证:“《书·立政》: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是圣如文王,于庶狱犹不敢亲自平决,而委任贤能。后之人主,不及文王,而辄欲躬自录囚,在汉、晋偶一行之,尚不失为勤政之一端。若隋文以此为常,是任已而不任人,实大违文王无敢自知之宗旨。况又性多猜忌,甚至殿陛杀人,安望省阅之不任意轻重乎?夫治狱乃专门之学,非人人之所能为。后世之人主,每有自圣之意,又喜怒无常,每定一狱,即成一例,畸轻畸重,遗害无穷,可不慎哉?虞舜施刑,必属皋,周公敬狱,必推苏公,圣人之所为,固非庸众之所能窥测矣。”
秋审、朝审制度将全国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政府,便于中央掌控刑罚。统治者将刑罚看作一种统治工具,皇帝既可以因战事、自然灾害等而暂停本年秋审、朝审,也可以因皇帝生日、国家盛典而大幅减轻秋审、朝审罪犯的刑罚。基于这种观点,便不难理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的主要功能,唯有原情定罪才能最大限度地利于为皇帝随时便宜行事。秋审、朝审的原情定罪功能,最终以皇帝的意志为准。
注释:
赵尔巽.清史稿.中华书局.1927.
孙家红.视野放宽.对清代秋审和朝审结果的新考察.清史研究.2007(3).33.
董仲舒.春秋繁露.中华书局.2012.
刚毅辑、沈云龙主编.秋谳辑要.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