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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是社区矫正实践成功的重要依靠。我国社区矫正所依赖的社会力量主要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这些社会力量均存在发育不良、发展受阻、参与社区矫正积极性缺乏等先天或者后天障碍,而这些障碍的破除又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的社区矫正应当属于刑罚执行而不是社会工作,应当以社区矫正机构为主导,社会力量只是或可利用的辅助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