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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公司于2012年一季度取得技术转让所得13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选择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方法.请问,我公司在预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按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后的余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