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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定方针后,企业改制、社会变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随之而来的诸多社会矛盾自然会不断增多,由此所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也将越来越多。本人结合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展状况,谈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动向,并对成因及工作对策做一点个人思考。
当前群体性事件呈现的一些新特点
1、数量居高不下。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来看,呈逐年增多趋势。仅从广东边防辖区看,2004年比2001年同期上升了60%,比2003年上升了近200%,可见其上升的速度惊人。
2、性质错综复杂。从近几年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引起群众聚集、上访闹事的原因几乎无所不及。大到企业改制、征地拆迁、交通事故等引起的各种赔偿问题,小到邻里纠纷、小区物业管理、环境污染等,在过去看来一些很不起眼的小事,如今均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如2010年马鞍山市的6.11事件,起因只是一名该市的花山区旅游局局长在驾车中与两名中学生发生了轻微的刮蹭。但是事情最终演变成上千人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直至该市的市委书记出面做出承诺才平息众怒。此外,一些群体性事件有境外反华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组织等参与其中,甚至直接组织、煽动群众游行闹事。
3、规模呈扩大之势。今年1至6月份,海陵区共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50人以上规模)27起;发生100人以上的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了15起,比去年同期的6起增加了2倍多。
4、表现形式愈加激烈。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动作型”“偏激型”的倾向愈加增多。一些参与群众为达到自身的目的,不惜采取过激的言论和举动,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以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如云南普洱7.20警民暴力冲突正是由于双方的互不理解,使得矛盾逐步升级造成民警伤30多人,胶农伤10多人、2人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5、组织性越来越强。目前,不少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为首者和活跃分子在其中策划、鼓动、串联,甚至组织和操纵。有些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强的计划性。例如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塘湾镇一次村民因征地补偿费等问题,到工地阻工。少数为首分子,在安排村里年老体弱者及妇女儿童到现场阻工闹事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非法集资上访、监视施工现场、明确集中信号和信息传递的方法等,这些都显示了很强的组织性。
6、处置难度增大。
由于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很多,有时一件群体性事件中是由多种矛盾相互交织,加上涉及的人数众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时又难以得到彻底解决,群众提出的绝大部分问题也往往是公安机关无法答复的。大多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动警力是以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扩大为主,这种参与形式,往往使公安机关处于“领导不满意,群众有反感”的尴尬境地。
7、大型事件容易出现二波次现象
大型群体性事件的二波次现象是现阶段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来的新特点,例如2011年广东增城“唐学才”事件,最终演变为当地黑恶势力牵头,带领受蛊惑群众打砸抢的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前文提到的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在其后的几天也有当地黑恶势力组织的严重暴力犯罪。这使得一些老百姓正常的维权行为被利用。处置难度要求更高。
原因分析
1、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结构呈现“多元化”的格局,资本的二次分配不可避免的出现贫富之间的差距,逐渐形成以行业、工种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同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宏观调控未能有效地遏制这种发展趋势,使得这种矛盾成为各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2、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维权意识与其自身的法律素质之间的不协调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另一原因。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事实上,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做不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有少数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3、群众的思维定势给政府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中国老百姓历来就习惯于“有困难、找政府,有矛盾、找领导”,这是基于他们对政府的信任,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依赖性。群众长期的思维定势与“有限政府”之间存在着差距。
4、一些政策、规定的不合理性也易于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在出台的征地补偿、拆迁补贴以及企业改制中的“买断工龄”、养老保险金标准等政策规定,在制订标准的时候,就忽视群体的利益,伤害群众的感情,而导致上访闹事。
处置工作对策
1、政策制定要慎之又慎。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中,应该注重听听群众的意见,多方面调研、论证。特别是在出台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前,应召开听证会,反复听取群众意见,全面征求各方面建议,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及时调整修改不合理的内容,通过透明过程,群众参与,加强监督,以保证政策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健全化解机制、制定处置预案。
公安机关要积极构建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广泛排查、收集,发现各种社会矛盾,尤其是一些易扩大、易激化、人民群众反应较为普遍、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要做到超前发现,及时掌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设法钝化缓解,努力将矛盾消除在萌芽。同时公安机关应当联合相关的部分成立临时的“临时联合调解中心”积极主动,多方联络,尽全力化解矛盾。另外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处置预案。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要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利。不能滥用执法权,尤其是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在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理时要快速隔离围观层次,劝退附和层次,稳住核心层次。在对核心层的稳定工作中要严守三不即“不说导致矛盾激化的话、不对违反政策的事松口、不开兑现不了的空头支票”。
3、工作作风要转变。各级政府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的同志,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认真对待涉及群众利益的每一件事情,热情接待每一名需要帮助的群众,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一些看上去很小的事,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和钝化,小事也会变成大事、拖成难事,拖成难以解决的群体性事件。信访、党政机关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层层级级明确和坚特执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充分利用领导干部的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其所特有的综合协调功能,努力把矛盾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上访过程中。
4、查处打击要加强。
作为公安部门,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工作预案,为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各项准备和保障。要提高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因处置措施不当而使事态扩大,造成矛盾激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坚持宣传教育与调查处理相结合,公开疏导与秘密取证相结合,对少数别有用心、挑头起事、策划煽动、蓄意破坏,以及冲击党政机关,殴打领导干部、堵塞交通要道、蛊惑实施打、砸、抢行为的为首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以起到法制震慑、教育多数的效果。
(作者单位: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边境管理系边防业务教研室)
当前群体性事件呈现的一些新特点
1、数量居高不下。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来看,呈逐年增多趋势。仅从广东边防辖区看,2004年比2001年同期上升了60%,比2003年上升了近200%,可见其上升的速度惊人。
2、性质错综复杂。从近几年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引起群众聚集、上访闹事的原因几乎无所不及。大到企业改制、征地拆迁、交通事故等引起的各种赔偿问题,小到邻里纠纷、小区物业管理、环境污染等,在过去看来一些很不起眼的小事,如今均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如2010年马鞍山市的6.11事件,起因只是一名该市的花山区旅游局局长在驾车中与两名中学生发生了轻微的刮蹭。但是事情最终演变成上千人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直至该市的市委书记出面做出承诺才平息众怒。此外,一些群体性事件有境外反华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组织等参与其中,甚至直接组织、煽动群众游行闹事。
3、规模呈扩大之势。今年1至6月份,海陵区共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50人以上规模)27起;发生100人以上的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了15起,比去年同期的6起增加了2倍多。
4、表现形式愈加激烈。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动作型”“偏激型”的倾向愈加增多。一些参与群众为达到自身的目的,不惜采取过激的言论和举动,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以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如云南普洱7.20警民暴力冲突正是由于双方的互不理解,使得矛盾逐步升级造成民警伤30多人,胶农伤10多人、2人死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5、组织性越来越强。目前,不少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为首者和活跃分子在其中策划、鼓动、串联,甚至组织和操纵。有些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强的计划性。例如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塘湾镇一次村民因征地补偿费等问题,到工地阻工。少数为首分子,在安排村里年老体弱者及妇女儿童到现场阻工闹事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非法集资上访、监视施工现场、明确集中信号和信息传递的方法等,这些都显示了很强的组织性。
6、处置难度增大。
由于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很多,有时一件群体性事件中是由多种矛盾相互交织,加上涉及的人数众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时又难以得到彻底解决,群众提出的绝大部分问题也往往是公安机关无法答复的。大多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动警力是以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扩大为主,这种参与形式,往往使公安机关处于“领导不满意,群众有反感”的尴尬境地。
7、大型事件容易出现二波次现象
大型群体性事件的二波次现象是现阶段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来的新特点,例如2011年广东增城“唐学才”事件,最终演变为当地黑恶势力牵头,带领受蛊惑群众打砸抢的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前文提到的2008年贵州瓮安6.28事件,在其后的几天也有当地黑恶势力组织的严重暴力犯罪。这使得一些老百姓正常的维权行为被利用。处置难度要求更高。
原因分析
1、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结构呈现“多元化”的格局,资本的二次分配不可避免的出现贫富之间的差距,逐渐形成以行业、工种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同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宏观调控未能有效地遏制这种发展趋势,使得这种矛盾成为各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2、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维权意识与其自身的法律素质之间的不协调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另一原因。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事实上,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做不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有少数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3、群众的思维定势给政府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中国老百姓历来就习惯于“有困难、找政府,有矛盾、找领导”,这是基于他们对政府的信任,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依赖性。群众长期的思维定势与“有限政府”之间存在着差距。
4、一些政策、规定的不合理性也易于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在出台的征地补偿、拆迁补贴以及企业改制中的“买断工龄”、养老保险金标准等政策规定,在制订标准的时候,就忽视群体的利益,伤害群众的感情,而导致上访闹事。
处置工作对策
1、政策制定要慎之又慎。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中,应该注重听听群众的意见,多方面调研、论证。特别是在出台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前,应召开听证会,反复听取群众意见,全面征求各方面建议,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及时调整修改不合理的内容,通过透明过程,群众参与,加强监督,以保证政策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健全化解机制、制定处置预案。
公安机关要积极构建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广泛排查、收集,发现各种社会矛盾,尤其是一些易扩大、易激化、人民群众反应较为普遍、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要做到超前发现,及时掌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设法钝化缓解,努力将矛盾消除在萌芽。同时公安机关应当联合相关的部分成立临时的“临时联合调解中心”积极主动,多方联络,尽全力化解矛盾。另外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处置预案。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要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利。不能滥用执法权,尤其是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在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理时要快速隔离围观层次,劝退附和层次,稳住核心层次。在对核心层的稳定工作中要严守三不即“不说导致矛盾激化的话、不对违反政策的事松口、不开兑现不了的空头支票”。
3、工作作风要转变。各级政府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的同志,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认真对待涉及群众利益的每一件事情,热情接待每一名需要帮助的群众,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一些看上去很小的事,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和钝化,小事也会变成大事、拖成难事,拖成难以解决的群体性事件。信访、党政机关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层层级级明确和坚特执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充分利用领导干部的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其所特有的综合协调功能,努力把矛盾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上访过程中。
4、查处打击要加强。
作为公安部门,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工作预案,为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各项准备和保障。要提高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因处置措施不当而使事态扩大,造成矛盾激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坚持宣传教育与调查处理相结合,公开疏导与秘密取证相结合,对少数别有用心、挑头起事、策划煽动、蓄意破坏,以及冲击党政机关,殴打领导干部、堵塞交通要道、蛊惑实施打、砸、抢行为的为首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以起到法制震慑、教育多数的效果。
(作者单位: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边境管理系边防业务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