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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继续教育登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结果的有效记录和重要凭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聘任、晋职、职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
二、登记证书发放对象为省内各类事业、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与培训,均应在登记证书上予以登记。
三、专业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教育后,由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基地在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件1)上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科目、学习时间、学时(学分)、考试(考核)成绩等,署名登记人,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或申请职(执)业资格注册,须向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资格注册机构如实提供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权限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确认。
五、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存。登记卡由所在单位保存。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对登记卡实行不定期抽查,以便了解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六、登记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登记卡按照规定格式由各单位印制。省人事厅负责省级部门登记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市(州)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登记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省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登记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登记证书加盖四川省人事厅或市(州)人事局的钢印方可生效。
七、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印制的登记证书、登记卡一律停止使用。登记证书所填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申请补发。
八、登记证书工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李 震]
一、《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结果的有效记录和重要凭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聘任、晋职、职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
二、登记证书发放对象为省内各类事业、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与培训,均应在登记证书上予以登记。
三、专业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教育后,由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基地在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件1)上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科目、学习时间、学时(学分)、考试(考核)成绩等,署名登记人,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或申请职(执)业资格注册,须向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资格注册机构如实提供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权限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确认。
五、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存。登记卡由所在单位保存。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对登记卡实行不定期抽查,以便了解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六、登记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登记卡按照规定格式由各单位印制。省人事厅负责省级部门登记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市(州)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登记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省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登记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登记证书加盖四川省人事厅或市(州)人事局的钢印方可生效。
七、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印制的登记证书、登记卡一律停止使用。登记证书所填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申请补发。
八、登记证书工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