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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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分为法定收养和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问题的形成有多方原因,群眾的法制观念,收养、户籍和教育等制度改革与完善,以及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在分析我国现阶段的事实收养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途径,希望能够对于改善事实收养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收养;事实收养;主要原因;解决途径
  收养制度在我国历史久远,随着时代的变迁,收养的内在要求在不断的变化,为了规范收养行为,我国先后颁布了《收养法》、《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的法律。但是,但由于民间收养历史悠久、传统观念影响深刻等因素,事实收养问题突出、矛盾不断,亟待解决。
  一、事实收養产生的原因
  事实收养,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有二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有收养之实,二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无收养之“名”,即法律之名。众所周知,任一社会行为的出现都不是平白无故的,事实收养也是如此,事实收养普遍产生的原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等多个方面,简要概括如下:
  (1)法律对事实收养行为不予承认。我国《收养法》明确将登记作为建立收养关系的唯一法定形式,在形式上否定了事实收养的存在,《收养法》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限制了不合条件的收养行为得到法律确认,进而造成事实收养普遍的问题。例如《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这就使得某些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情形出现了问题:一方因年龄偏大急于收养孩子,而另一方却因年龄不够无法登记,最终形成事实收养。
  (2)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主要受道德观念束缚,古代当政者没有就收养制定相关的法规,子女的收养仅以“私证”、即在当事人间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在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习惯影响下,民众普遍缺乏收养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意识。
  (3)普法宣传工作的欠缺。《收养法》颁布实施仅10余年,普及力度还远不够。国家在颁布法律后,地方基层缺少对法律的普及以及宣传工作。导致群众关于收养的法律意识淡薄,未认识到收养的真正法律意义,对收养登记的效力、收养的手续等问题也缺乏基本的了解。
  (4)违法收养责任追究制度的欠缺。收养制度涉及的不只是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还涉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遗弃、拐卖儿童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制止。但现行收养制度对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而形成的事实收养以及虽符合条件但不依法登记而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等违法收养行为,并没有相关的惩治规定。责任追究和执法矫正机制的缺乏,使得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得不到妥善解决,新的事实收养却还在不断发生。
  (5)政府救济的有限性。对事实收养行为的彻底杜绝要求政府必须提供数量充足且设施完善的福利机构,有足够的人力、财力能承担起对大量孩童的监护职责。但我国目前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尽量做到面面俱到的同时仍有很大的空白和不足,社会福利水平不均衡,政府救济的有限性使得对这些未成年人的照顾仍得依赖于社会力量。
  二、事实收养问题的解决对策
  事实收养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若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地处理,既有损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笔者在此对事实收养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列解决建议:
  (1)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完善有关设立收养关系的登记、违规收养的惩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明确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收养登记绿色通道,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办事效率、减轻收养人负担。完善收养的立法、司法系统,才能很好的解决事实收养不断发生的问题。
  (2)放宽收养门槛,下调收养登记的条件。新《婚姻法》对登记审查条件放宽的成功,给收养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收养法》对收养相关的限制条件也可以适度的放宽。比如可以适当降低养者须年满三十周岁的限制,同时可以仿照国外以及港台地区有关收养的法律,逐步取消《收养法》对“无子女”条件的限制。
  (3)对既存的事实收养,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解决。对于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需根据实际分情况处理。比如针对《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或已建立长期事实收养关系但难以落户的收养家庭,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凭《收养公证书》向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办理落户手续,保障被收养人权益。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依法收养的自觉性。加大对收养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才可能从根本上根除不规范的事实收养大量产生的现象。
  三、结语
  事实收养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的存在对社会和谐构造成了影响,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一定的阻碍,其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若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地处理,既有损于贯彻执行收养法的严肃性、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加大法治宣传、完善相关问责制度、提高政府救济能力等方面进行改进才能根除不规范事实收养大量存在的社会现象。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德刚.《婚姻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
  拉姆措(1993.5~),女,藏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何圣麒(1993.10~),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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